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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无组织排放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4-07-12 09:50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郑兴春 阅读:3969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某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执法人员对该省某市一企业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硫酸车间原料仓库大门及顶部未按要求密闭到位,仓库内的上料口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装置。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并将该问题交办至属地生态环境局。属地生态环境局遂以“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尘排放”为由对该企业立案调查。现场勘察时,该企业称原料仓库大门和房顶系检查前一天被大风刮坏,被省生态环境厅发现后,企业立马将原料仓库大门更换为红外感应门,修复了破损房顶并对上料口进行了二次封闭,省生态环境厅发现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属地生态环境局认为该企业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决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企业提交了《环境保护处罚陈述申辩书》,认为原料仓库是按照环评设计进行建设的,符合环评报告、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环评报告及排污许可证均未要求上料口安装粉尘收集设施。仓库内堆放的是含水量10%左右的含硫尾矿,不易产生粉尘,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后,企业及时进行了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请求免予处罚。

属地生态环境局并未采纳企业的陈述申辩意见,作出了处罚决定。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所辖地市政府提请行政复议。

经审理查明,复议机关认为: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系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防止大气污染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措施应根据各企业不同情况在环评批复中予以明确。而该企业2009年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以及2016年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变更报告均明确,无组织排放的粉尘采取带围墙和顶棚的专用原料和废渣堆放场、加强道路洒水和环境管理。该措施获得了环评批复认可,申请人严格按照环评批复建设了原料仓及渣场(案件线索中统称硫酸车间原料仓库)。

二、经监控视频确认,企业仓库大门以及顶棚破损确系检查前一天大风所致,主观上,企业并无主观过错,且发现后及时进行了修复。客观上,企业已经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了原料仓库。仓库顶棚面积达630平方米,检查时发现的破损部分仅20平方米左右,面积相对较小。同时仓库内堆放的为含水量约10%含硫尾矿,不易起粉尘。因此,认定原料仓库没有密闭不当。

三、企业上料口设置在原料仓库内,原料仓库本身系按照环评批复建设的防尘设施,上料口即使有粉尘产生亦有原料仓库围墙和顶棚阻挡,无需再对上料口另行采取措施,环评批复中也未对此作出要求。因此,认定仓库内的上料口未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装置为违法行为不当。

四、省生态环境厅在该企业现场检查时,组织执法人员对其厂区各点位进行了手工检测,各排污口均达标排放,无超标排污现象。

综上,复议机关决定撤销属地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近年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粉尘无组织排放问题较为突出。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明确要求企业采取相关措施,严格控制分成污染物的排放。二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未作相关要求。

对于情况一,除《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七类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法》未对其他企业是否需要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施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应严格按照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执法检查。以上述案例为例,对于原料仓库,如该企业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带围墙和顶棚的硫酸车间原料仓库,那么处罚决定并无不妥。对于上料口,如经该企业2009年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2016年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变更以及环评批复要求仓库内的上料口须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的,那么不管该上料口是不是在原料仓库内,也不管生产过程中是否有粉尘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只要企业没有安装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的,就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情况二,笔者认为,如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排污许可证没有要求采取相关粉尘收集措施的,生态环境部门就不能简单的认定企业违法。如生态环境部门认为企业应当采取粉尘收集措施,否则会导致生态环境损害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成企业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对于现场检查时,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染严重的,笔者建议可参考《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2012),对企业粉尘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根据不同行业的排放限值,对企业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上述案例中,属地生态环境局直接使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进行处罚,值得商榷。

为进一步规范粉尘无组织排放的执法检查,笔者建议,各地根据本地产业结构和生态环境现状,出台执法检查规程。如上海市早在2017年就出台了《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环境行政执法操作规程》,其中明确三种认定作业活动产生废气或粉尘的方式,即有简易仪器的,通过仪器测定有废气或粉尘排放;无仪器的可通过工艺流程确定有废气或粉尘的排放;通过嗅觉、视觉等途径,现场确认有废气或粉尘排放。《规程》还明确了三种属于无组织的方式,即未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作业;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收集和处理装置的;其他造成废气、粉尘泄漏、逸散的情形。因此,各地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检查时,有条件的要尽量使用简易仪器进行测定,如测定数值较低,则无需认定为无组织排放。上述案例中,虽然仓库顶棚受损、大门无法完全密闭,但是考虑到仓库内堆放的为含水量约10%含硫尾矿,不易起粉尘,以及执法人员手工检测各排污口均达标排放,可认定企业生产活动未产生粉尘。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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