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某环保公司一次性缴清损害赔偿金268万余元
【谷腾环保网讯】“整个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我们都亲历参与,对评估结论没有异议,愿意按鉴定评估意见进行赔偿”,某环保公司负责人近日在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下称平湖分局)组织的一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明确表示。
截止发稿时,该环保公司已一次性缴清了生态环境损害连带赔偿金额268万余元。这是平湖今年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体化改革工作的缩影。
“今年以来,平湖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基础上,不断深化执法司法一体化履职,并加强行政机关内部有效衔接,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磋商、修复、赔偿等一体化推进,促进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的‘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平湖分局副局长马云峰介绍道。
目前,平湖已办结损害赔偿案件20件,类型涵盖污染环境、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同比增长53.8%,既有行政案件附带损害赔偿,也有刑事案件附带损害赔偿,赔偿金合计286余万元。此外,行政机关技术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办结污染环境、资源破坏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赔偿金达76万余元,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在基层落地扎根。
在案件线索方面双向移送会商
公安、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与检察机关实施线索双向移送、共享,组建浙政钉群并定期会商,积极挖掘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线索。为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的内部衔接,平湖分局还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局内衔接工作机制(试行)》和《常见污染环境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类案件取证要点》,在行政执法中一体、及时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取证,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裁量情节。
在案件办理方面注重协作配合
“将案涉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和损害程度作为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必查内容,一体推进案涉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取证”,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茆仲义表示,主管行政机关发挥在业务技术、损害评估等方面优势,司法机关发挥法律适用、证据分析等方面优势,联合磋商推进赔偿工作,也增强了这项工作的刚性。
如前文提及的损害赔偿案例,经调查核实,该环保公司与某电镀企业管理人员共同通过篡改监测数据排放重金属水污染物。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衔接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平湖分局对接公安机关及时固定损害事实的证据,在全面、客观调查评估后,与检察机关联合开展磋商,加强法律政策引导,当事人不仅完成了废水处理站的合规整改,还缴清了赔偿金。
在生态修复方面统筹一体推进
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中优先鼓励当事人直接修复,针对无需或无法直接修复的情形,平湖还探索鱼苗增殖放流、林木补植复绿、碳汇生态补偿等‘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
在今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平湖市生态修复司法保护基地在九龙山国家森林公园揭牌成立,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建、共治、共享,针对生态环境损害情节轻微案件,当事人通过在基地补植林木复绿方式替代修复生态环境。当日,2名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当事人购买的30株黄山栾树用于补植复绿。
又如在今年6月6日全国放鱼日,平湖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在广陈镇山塘村实施增殖放流活动,共投放鲢鱼、鳙鱼、鲫鱼等鱼苗约50万尾,以修复水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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