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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事项集成化办理

更新时间:2024-10-18 09:33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何闪闪 阅读:566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东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多证合一”并联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推动生态环境领域各行政审批事项相互联动衔接,完善涉企服务保障体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方案》将于11月15日施行。

《方案》明确,“多证合一”改革试点并联审批模式以企业自愿参与为原则,坚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推动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审批事项集成化办理,实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入河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和排水许可四个行政许可事项的“一套材料、一次性受理、同步审查、同步审批”,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的利企便民目标。在审批权限上,申请并联审批的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限均同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审批。申请事项涉及国家、省、镇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者生态环境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受理审批的,不适用于《方案》。

《方案》涉及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等。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选择符合实施条件的并联审批方案。并联审批事项存在部分事项通过技术审查、部分事项不通过的情形,审批部门对通过事项出具审批许可文件,不通过事项企业可按单个事项原审批程序要求再单独申请,或参照《方案》相应实施条件对原不通过事项重新申请并联审批。《方案》还明确并联审批建设项目具体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材料清单及样板等。

《方案》强调,实施并联审批改革试点的建设单位,不免除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责任。建设项目在完成并联审批后、运行投产前,存在重大变动办理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单独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排水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环评批复及排污许可证后,在建设过程中发生非重大变动导致排污许可证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申请、变更或调整排污许可证并将变动部分纳入竣工环保验收;建设单位取得入河排污口论证批复后,入河排污口设置发生改建、扩建的,应重新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建设单位取得排水许可证后,在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主要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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