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
【谷腾环保网讯】移动源排放的污染物已成为制约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因素,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违法行为凸显。为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福建省三明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震慑违法违规环境违法行为,现公布3起机动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三明市顺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5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巡查发现,三明市顺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在对部分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时,检测仪器未有效固定在排气管上。
经现场调阅该公司历史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检测人员对车牌号为闽G0**56、闽G8**12、闽GM**85等7辆机动车进行检测时,存在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将气体质量分析系统的锥形管安装固定在车辆排气管上、排气管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的有关规定,无法保证其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该公司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图为对某轻型栏板货车进行尾气检测时,该车辆废气排放口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
图为对某小型面包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将气体质量分析系统的锥形管安装固定在车辆排气管上。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清流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8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清流县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阅该公司检测过程历史监控录像及检测报告,发现该公司检测人员在对车牌号为闽HZ**85、闽GA**18的车辆进行检测时,排气管存在明显冒黑烟等现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有关规定,无法保证其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该公司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图为执法人员现场调阅历史监控录像并取证。
图为对某汽油轻型栏板货车进行尾气检测时,排气口存在明显冒黑烟现象。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明市清流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2.33万元。
明溪县兴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2024年8月,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明溪县兴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调阅该公司历史监控录像,发现该公司检测人员在对车牌号为闽G8**5E、闽GF**69、闽GF**29的车辆进行检测时,存在排气管明显冒黑烟现象、在未达到车辆实际额定功率40%的情况下出具用车检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的有关规定,无法保证其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该公司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图为经调阅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某车辆备案的铭牌发动机额定功率为72kw。
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显示,该车实测最大轮边功率为24.5kw,与该车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备案的铭牌发动机额定功率(72kw)不一致,未达到车辆实际额定功率的40%。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涉案汽车的检测费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2.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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