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碳市场还有多远?
【谷腾环保网讯】日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十九次缔约方大会(COP29)在阿塞拜疆首都巴库落下帷幕。开幕第一天就传来令全球振奋的消息,会议东道国在COP29官方网站一则题为“COP29在巴库开幕:全球碳市场取得突破”的文章一石激起千层浪,被迅速传播和发酵。
不过,在这个过程中也不乏误传,以“全球碳市场启动”为标题或主要内容的报道随处可见。“实际情况并非如此,COP29发布的这条新闻被许多媒体误解、曲解。”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对记者表示,“必须明确的实际情况是,这个消息的本质其实是各方在《巴黎协定》第6.4条下就碳信用额度的创建标准达成共识。全球碳市场启动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那么,让市场过度兴奋的这个消息背后,到底如何理解COP29首日共识的实际内容?全球碳市场要正式启动,还面对哪些挑战?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而言,全球碳市场意味着什么?
详解“首日共识”
《巴黎协定》是《公约》下的一项国际条约,于2015年12月12日在COP21上通过,并于2016年11月4日正式生效。该协定旨在加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目标是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远低于2摄氏度,努力限制在1.5摄氏度以内,以避免气候变化带来的最严重影响。
其中,与本次大会密切相关的《巴黎协定》第六条是关于国际合作和碳市场机制的重要条款,尤其是第6.4条,涉及全球碳市场机制。若全球碳市场机制投入运行,各国可利用这一机制开展合作减排,更高效地达成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因此《巴黎协定》第六条的进展,备受各国关注。
那么,这条内容究竟是什么呢?具体来看,第六条下设两个市场机制,分别为第6.2条的合作方法和第6.4条机制,以促进各缔约方进一步提高减排力度和以更低的成本实现全球总体减排目标。其中,第6.2条允许各国通过双边、多边甚至单边协议交易减排量和清除量。这些交易的碳信用额被称为国际转移减缓成果(ITMO);第6.4条旨在创建一个由联合国监督的全球碳市场。市场投入运营后,项目开发商将向监督机构申请注册其项目。
“综合上述分析,准确的说法是大会就《巴黎协定》第6.4条下的碳信用额度创建标准达成了共识。”鲁政委解释。他和不少受访者观点一致,认为此次各缔约方达成的共识,为《巴黎协定》第六条款的具体实施奠定了基础,但接下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全球碳市场现状
当然,尽管尚存争议,但这条快速刷屏的消息显示了大家对全球碳市场的热切盼望。
放眼全球,根据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CAP)发布《ICAP全球碳市场进展2024年度报告》,当前全球已有36个碳市场正在运行,另有22个司法管辖区处于不同的考虑和政策制定阶段。目前正在运行的碳市场共覆盖了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18%,这些正在运行碳市场的司法管辖区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58%,将近1/3的人口生活在有碳市场的地区。
其中,中国的全国碳市场经过三年多的发展,已经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众多,市场运行总体平稳,碳价稳步上升,积累了丰富的市场运行和管理经验。
不过,全球碳市场的标准尚未完全统一,中国碳市场的标准与国际标准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接和协调,以提高中国碳市场在国际上的认可度和兼容性。
对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而言,全球碳市场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全球碳市场,一方面,允许减排成本高的国家可以通过交易的方式降低减排成本,从而提升国家减排行动动力,交易收入也可以支持低收入国家获得资金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另一方面,相比于第6.2条下的双边交易机制,全球碳市场可以极大地提升交易效率,引导资金快速进入减排效果好的领域,合理配置全球资源,实现资金、技术、需求的精准匹配。同时允许私营机构加入,也将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带来更多的资金支持,减排行动开展方式也将更加多样灵活。
鲁政委着重点出了全球碳市场对中国的意义。“首先可以吸引更多国际资金以支持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他解释,我国为积极实现双碳目标,已建立“1+N”政策体系,并将逐步建立地方碳排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因此具备良好的运营环境。同时,我国具备大规模能源转型的技术和工业化能力以及人力资源优势,可以确保国际资金投资的减排项目得到良好的运营,保证稳定的碳信用产生以用于后续交易。
此外,目前我国在运行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的顶层制度文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其第二十九条也表明我国CCER未来可以参与跨境交易和使用,也可以为我国带来更多国际资金。
落地挑战几何
本次会议上相关共识的达成,是推动全球碳市场向前发展的积极举措。这些标准的确定为全球碳市场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技术基础和规则依据,增加了进一步推进全球碳市场建设的可能性。
然而,在业内看来,全球碳市场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议题,涉及各国的利益平衡、减排责任的分配、碳交易的规则制定等多个方面。尽管有了标准方面的进展,但要实现全球碳市场仍面临诸多挑战。
“《巴黎协定》第6.4条只是创造了一个减排量可以在全球交易的框架,而在具体实操层面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包括技术、资金、政治等都存在巨大挑战。”鲁政委进一步解释,从技术方面来看,挑战包括如何确定碳信用类型、准确计算碳信用,如何确保碳信用质量、避免虚假减排,如何处理碳信用跨国转移,碳信用交易转让后是否还能用于国家NDC,包括CDM时期产生的碳信用结转等;从资金方面来看,根据COP26的谈判结果,基于《巴黎协定》第6.4条产生的碳信用,其收益的5%将被征收并纳入气候适应基金。
“因此,如何制定收益份额向气候变化适应基金转移的规则和管理方法等将成为COP参与各方讨论甚至是争论的焦点。此外,如何建立一个有效且受到监督的监管体系,如何确保全球碳市场在一个受监管体系下公平地开展碳交易、气候变化适应基金分配等工作,将会是未来各方需要重点讨论的内容。”鲁政委分析。
当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要吃上全球碳市场的“红利”也要全面考虑问题。例如,有专家提示,我国还需进一步提升CCER质量和透明度,推动与《巴黎协定》第6.4条要求的衔接。此外,在全球碳市场机制下售出过多碳信用可能会影响我国NDC实现,这些问题都需要后续加强相关研究。
中国对全球碳市场的态度是积极的。“我们希望继续与各方加强交流与合作,推动全球碳市场发展,助力《巴黎协定》行稳致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更大贡献。”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赵英民在COP29期间如是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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