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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这起固废案为何入选四川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案例?

更新时间:2025-01-17 10:09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王小玲 阅读:744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1月15日,2024年度四川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入选案例从各级各部门推荐的192件案例中评选出来,覆盖了公检法、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生态环境等多个领域,涉及民商事审判、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等多个类别。雅安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的雅安市名山区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熊某擅自堆放固体废物案入选。
 
2024年7月,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投诉,反映有不明弃渣堆放于某处。经调查,该堆弃渣为工业固体废物,是雅安市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处置单位)与某村村民熊某共同从雅安某珠宝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废单位)转运出厂并擅自堆放在该地点。经查明,处置单位与熊某共同实施了该起违法行为;产废单位按相关要求签订了工业固废渣委托处理合同,明确了处置事项及法律责任,并支付了废渣处置费用;处置单位、熊某共同分配了产废单位支付的处置费用。
 
处置单位和熊某共同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0条规定,雅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第102条第7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其分别作出处罚。
 
鉴于产废单位与处置单位、处置单位与熊某之间签订了退赔协议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8条“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违法所得不再进行没收。
 
对产废单位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7条规定的行为,根据第102条第9项,可作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产废单位对处置单位经营范围、处置条件等情况履行了相关义务,与处置单位签订了处理合同并支付了相关处置费用,且对违法行为人实施擅自堆放工业固废这一违背合同权责事项的行为具有不可知性,不存在主观过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产废单位不予行政处罚,进行教育。
 
案发后,行为人积极消除后果,涉案各方达成共识,主动履行了处置、修复义务。
 
据介绍,该案是环境执法实践的“共同违法”案件,行政机关打破惯性思维,深入分析案件因果关系,判明各方责任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全面调查在该起擅自堆放固废案件中各行为人的具体分工、参与程度、所起的作用、履约情况、权责义务等,高度还原违法事实,并基于行政法“过罚相当”“责任自负”“一事不二罚”等原则,对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合并立案,分别划定责任进行处罚,最后对各行政相对人分别下达独立文号的处罚决定书,以保障每位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
 
本案中,行政机关未生硬地对违法行为人依照法律规定一罚了之,坚持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全面还原违法事实,以精准的法律适用和严谨的法理彰显公正执法,既实现整改、消除环境后果,保障公共利益,又起到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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