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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洗(清)舱需注意,交通运输部印发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5-01-22 09:35 来源:中国环境APP 作者: 陈媛媛 阅读:158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以此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
 
在作业安全管理方面,《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船舶进行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或者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置换,应当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尽量远离船舶定线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渡口、客轮码头、通航建筑物、大型桥梁、水下通道、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安全作业区、内河等级航道和沿海设标航道,编制作业方案,制定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规定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内河危险货物过驳作业或者海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应当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在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拟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周边环境适宜开展过驳作业且对水域资源以及附近军事、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的证明材料,包括拟过驳作业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限制作业的条件等。
 
第三十八条规定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发生水上险情、交通事故、超标排放、危险货物落水等事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向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危险货物清洗舱作业是一项复杂而风险较大的专业操作,操作不当极易造成人员受伤、环境污染和船舶受损。近年来,在清洗舱过程中燃爆、人员中毒等事故偶有发生。第三十九条规定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洗舱水应当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规定》完善了危险货物范围,将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纳入危险货物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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