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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电子废弃物循环体系立法比较

更新时间:2009-06-26 10:04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 作者: 阅读:1450 网友评论0

当今世界电子电器工业快速发展,层出不穷的技术创新与持续膨胀的市场需求加速了电子与电器设备的更新换代,结果产生了大量废弃的电子与电器设备(简称 WEEE),随着WEEE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日益凸显,以及其具备的显著的资源化再生价值,WEEE目前成为世界上关注的热点问题。欧洲WEEE指令对电子电器产品的定义为,依靠电流或电磁场才能够正常工作的产品,其使用的交流或直流电压分别不超过1000伏和1500伏。

当今世界电子电器工业快速发展,层出不穷的技术创新与持续膨胀的市场需求加速了电子与电器设备的更新换代,结果产生了大量废弃的电子与电器设备 (简称WEEE),随着WEEE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日益凸显,以及其具备的显著的资源化再生价值,WEEE目前成为世界上关注的热点问题。欧洲WEEE指令对电子电器产品的定义为,依靠电流或电磁场才能够正常工作的产品,其使用的交流或直流电压分别不超过1000伏和1500伏。

欧盟国家立法简介

在欧盟国家,由电子电器设备所产生的废物迅速增长,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及合理谨慎地使用自然资源,欧洲议会及理事会公布了RoHS指令和WEEE指令,在关于电子废弃物的众多立法中,RoHS指令和WEEE指令极具代表性。

RoHS指令解决了产品设计阶段的问题,从而阻止因为上述有害物质对环境与健康造成的不利影响;WEEE指令解决了产品寿命终止阶段的问题,对废弃物处理流程进行了优化,防止电子废弃物的产生,并且促进废旧物品与元件的循环利用,减少自然资源的浪费,从而降低了对环境的污染。

在欧盟国家,随着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确立,完善了生产者对环境的责任,实现由政府对电子废弃物负责到生产者对其负责的转变。目前各国立法的具体措施是:要求生产者承担其产品废弃后的处理责任,从而刺激生产者在产品设计时,更多考虑产品的环境性能,生产对环境友好的产品,通过立法限期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内的使用。在费用分摊方面,目前国外收费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预付费方式。生产者自己收集、处理、再利用自己的废弃产品或者向第三方的组织或政府付费,这部分费用增加的成本会使销售价格上升1~3%,即消费者购买新产品时付费。另一种是后付费方式,消费者将废旧家电返还时交付收集、运输及回收再利用费。目前欧洲各国多采用预付费方式,如荷兰、挪威、瑞士等。

随着欧盟WEEE指令开始生效和各国国内法的陆续颁布实施,各国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相继启动。因国情差异,各国回收的形式有所不同,但模式大致相仿。

以荷兰为例:荷兰的大部分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责任由荷兰金属及电器产品处置协会(NVMP)来承担。消费者购买新产品时将可见费付给零售商,零售商定期将收得的资金交给制造商,资金最后汇集到NVMP的基金管理部门。NVMP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回收点、物流商和处理商,回收点、物流商和处理商则依据合同履行各自的职责。居民家庭或单位用户产生电子废弃物时可直接交至回收点、回收中心或销售商中的任意一家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各回收网点包括零售商均应无条件接收各种电子废物,并通过自身的物流体系或签约物流商将电子废弃物集中送往签约的处理工厂,在处理工厂内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通过这样的回收体系,荷兰近100%的电子废弃物均得到有效回收。

日本法规简介

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基础层面是《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把焦点放在了废弃物问题上,在努力确保社会物质循环的同时,以抑制自然资源消费和减低环境负荷为目的。第二层面是综合性的两部法律,即《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第三层面是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了六部具体法律,其中针对电子废弃物的是《家用电器回收法》,于2001年4月实施,其目的是促进电视机、冰箱、洗衣机及空调等大型家用电器的回收,规定了在家电回收利用方面生产企业必须达到的标准。具体回收利用率为空调60%以上、电视机55%以上、冰箱50 %以上、洗衣机50%以上。

在责任承担方面,消费者在废弃家电时,必须支付清运及再生利用之费用;制造商及进口商必须收集由该厂制造而废弃的家电,安排适当的收集场所,并负再生利用的责任,或委托制定的法人团体组织办理再生利用;零售商的责任是,若消费者要求,必须回收废家电,并将收集到的废家电转运到制造商,或指定的法人组织。

我国电子废弃物的立法现状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一部专门规范电子电器产品的法律。“固废法”不能担当重任,并存在较大问题。第5条规定了使用者对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却没有规定具体、配套的回收措施;第6条规定防治设施建设的经费投入包括在政府环境保护规划中, 不利于保障设施有效运行的资金投入。

在电子废弃物的责任分担方面,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不具备责任意识,国内的消费者在处理废旧电子产品时,一般会处理给小贩。国外是无偿回收,并能获得补贴,而国内处理企业在回收处理废弃物时还要付出费用。据杭州大地环保公司统计,仅“四机一脑”(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洗衣机、电脑)的平均回收价格每台153元(不含运输等回收成本)。处理企业当前还拿不到补贴,这种差别,使处理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无法长期维持。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物流体系,甚至没有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回收处理企业。目前大约90%的电子废弃物由走街串巷的“游击队” 低价收走。这些产品,有的直接进入二手市场,有的被手工作坊拆卸二次使用,有些直接卖给没有正规资质的处理企业。以原始的手段对电子废弃物进行拆解,仅对有价值部分进行简单资源回收,其余部分作为垃圾随意丢弃。这不仅造成了大量贵金属的浪费和严重污染,而且部分电子产品经销商利用废旧电子产品零部件非法拼装和销售,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

国外立法借鉴

以上各国及国际组织在电子废弃物的立法上与我国相比,立法完备,为治理电子废弃物污染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其立法工作对我国的借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很多发达国家及地区都制定有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做好回收利用工作来解决污染问题。

第二,在责任的承担方面,规定了“制造商责任制”和生产者“延伸责任”。瑞典政府经济循环委员会认为,决定家电产品和电子器具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是制造商,因此制造商在电子废弃物的污染问题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各国都同意生产者延伸责任这一提法,但在谁具体承担这一责任所带来的经济成本还有较大分歧。

第三,注重对电子废弃物的循环再造,建立完备的物流回收体系。

第四,建立绿色壁垒,通过立法提高进口电子产品的环保标准,或者对进口的电子产品额外征收垃圾回收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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