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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及对策

更新时间:2010-12-09 17:03 来源: 作者: 周文娟 陈家珑 路宏波 阅读:3272 网友评论0

伴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也在高速增长,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有关统计显示,在每万m2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仅建筑垃圾就会产生500~600t。据有关部门预测,中国每年20亿m2以上的工程建设将持续10~15年,同时每年会产生约6亿t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主要是指工程新建、改扩建及危旧建筑物的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建筑渣土、废砖、废瓦、废混凝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此外还有少量的钢材、木材、玻璃、塑料、各种包装材料等。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过分拣、粉碎和筛分后,大多可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砖、瓦、混凝土等废料可作为再生骨料重新利用;废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木材则可用于制造人造木材。其中废塑料、废金属、废竹木等已有较成熟的再生利用方式,且在建筑垃圾中所占比例很小,因此通常所指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即是指废渣土、废砖瓦、废混凝土等的资源化。

1 国外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

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已把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作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之一。在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方面,日本、欧美、韩国一些发达国家开展较早,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在政策、技术和设备等方面均比较成熟。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建筑垃圾处理厂具备1200t/h的建筑垃圾处理能力。

1.1日本

因其国土面积小、资源匮乏,政府和国民非常珍惜和重视资源和环境保护。该国非常重视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将建筑垃圾视为“建筑副产品”和“可再生资源”。1977年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并相继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1991年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生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1994年日本国建设省制定了“建设资源再利用推进计划”和“建设工程材料再生资源化法案”,提出了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率的具体目标,要求将来建设工程实现废弃物零排放(Zeromission)。东京在1988年对建筑垃圾的重新利用率就已达到了56%,目前很多地区建筑垃圾利用率已达100%,而且实现了永久循环、优先使用的目标。

1.2美国

美国政府在1980年制定通过的《超级基金法》,明文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自1982年,在(ASTMC-33-82《混凝土骨料标准》)中将破碎的水硬性水泥混凝土纳入粗骨料中。1965年制订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经过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关于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

1.3韩国

2003年12月颁布了《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2005年、2006年经历了两次修订,其中第4~7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政府、订购者、排放者及建筑垃圾处理商的义务;第21条规定了建设垃圾处理企业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资本及占地面积及规模等许可标准;第35条规定制定循环骨料的品质标准及设计施工指南;第36~37条规定了循环骨料的品质认证要求及取消规定;第38条规定了义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工程范围和使用量;第63~66条详细规定了违反该法不同事项下的罚则。2007年开始每5年建立再生计划,确定了提高再生骨料建设现场实际再生率、建设废弃物产生减量化、建设废弃物妥善处理三大推进政策,当年建筑垃圾再生率即达到90.7%。

1.4欧洲国家

为了鼓励私人投资垃圾回收利用行业,德国采取了一些政策性资助,如:对居民每年征收80欧元的垃圾处理费,其中60%用于扶持垃圾处理企业;德国政府在垃圾法增补草案中,将各种建筑垃圾组分的利用率比例作了规定,即废砖瓦为60%,道路开掘废料90%,并对未处理利用的建筑垃圾征收每吨500欧元的处理费用。芬兰政府到2005年每吨垃圾税增至30欧元,同时城市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利用率提高到70%。在瑞典,对随意倾卸建筑垃圾者的惩治性罚款,已由原来的每吨0.45美元增加到了目前的40.9美元。欧洲国家的许多城市只有收集垃圾的垃圾站,而没有垃圾堆放场,更没有填埋垃圾的地方,焚烧垃圾以及用垃圾填埋湖、河、海是绝对禁止的。

2 国内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

2.1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现状

我国全国人大于1995年11月通过了《城市固体垃圾处理法》,要求“产生垃圾的部门必须交纳垃圾处理费”。2004年12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6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2005年4月,我国建设部颁布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规定还指出:“施工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理建筑垃圾将被处以最高10万元罚款”。但这些规定或措施可操作性有限,目前我国巨量的建筑垃圾,绝大部分未经任何处理,便被建筑施工单位运往郊外或乡村,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进行处理。这种传统的处理方法(露天堆放、填埋、焚烧等)不仅耗用了大量的耕地及垃圾清运等建设经费,而且给环境治理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2.2建筑垃圾再生研究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和一些具有远见卓识的企业,已经逐步认识到了科学处置和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对于节约资源、美化环境的重要性,以及对于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深远意义,看到了潜在的市场前景。相继开始对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进行了许多探索性研究和一些有益的实践。代表性的研究和应用实例有:

(1)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1997年承担了国际合作项目《再生混凝土集料和再生混凝土的性能与应用》、“十五”科研项目“城市建筑垃圾在建材工业资源化技术研究”、2002年科技部社会公益基金项目“固体废弃物在水泥混凝土工业的资源化利用研究”、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专题“建筑垃圾的循环再生及其应用技术研究”等;

(2)北京建筑工程学院从1992年开始进行再生混凝土的研究;2007年,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进行了北京市、区两级重大课题“建筑垃圾资源化关键技术与应用的研究”,目前已完成包括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政策研究,再生混凝土、砂浆及适用的外加剂等大部分内容的研究;2007年底完成了全国首座1000m2全级配再生骨料现浇混凝土试验建筑的建设;2008年利用再生古建砖在崇文区前门大街完成了一个示范院的建设;完善了两条年产100万t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生产线和制品生产线;

(3)2000年,秦皇岛冶金设计研究总院、河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河北大学等7家单位合作研究了“建筑垃圾的处理及再生利用研究”课题;该课题对再生骨料的材性、再生混凝土的性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对再生混凝土灌注桩进行了施工及性能评价;

(4)同济大学等学校在再生骨料、再生混凝土领域也已做了较为深入的研究;2003年7月,同济大学利用废弃混凝土铺筑了一条“再生路”;

(5)北京某环保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废砖瓦生产再生砖,产品各项性能可与普通砖媲美,且可制成仿古砖的形式,在工程中使用效果良好;河北省邯郸市某生态建材有限公司是目前我国中等(地级)城市中科学利用建筑垃圾生产标砖和空心砌块最为成功并已形成一定规模的一家民营企业,该公司产品已经用于各类建筑。此外在四川、广西柳州、江苏泰州及厦门等地对建筑垃圾再生制品都有一定的研究和应用。

3 国内外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比较

3.1法律法规方面

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先进国家一般其法律法规健全,对固体废弃物或建筑垃圾有专门的立法,且内容全面,涉及产生、收集、再生、应用的全部活动过程,如韩国的《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美国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日本的《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等。我国在政策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规,但其主要从环境保护出发,对资源再生等未有涉及。

3.2管理方面

发达国家对建筑垃圾的管理与法律法规相适应,体现在“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方面。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对“减量化”特别重视,从标准、规范到政策、法规,从政府的行政控制到企业的自律,从建筑设计到现场施工,无一不限制建筑垃圾的产生,鼓励建设工程实现废弃物“零”排放;“无害化”即把在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带来不利的影响;“资源化”就是对建筑垃圾尽可能回收、再生利用,使其成为一种资源,是建筑垃圾资源化的核心所在;“产业化”即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作为一个产业去培育发展,据统计,20世纪末发达国家再生资源产业规模为2500亿美元,到本世纪初已增至6000亿美元,预计2010年可达18000亿美元。我国目前在建筑垃圾管理方面强调“无害化”,对“资源化”缺乏详细的要求和规定,并且对建筑垃圾产生的源头缺乏有力的控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尚未成产业,更谈不上产业化管理和发展。

3.3标准方面

发达国家在建筑垃圾资源化方面研究较早,已形成较完整的标准化体系,包括再生骨料、再生混凝土及相应的设计、施工规范。如韩国的《不同用途的再生骨料品质标准及设计施工指南》、日本的《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德国的《在混凝土中采用再生骨料的应用指南》等。我国在建筑垃圾再生方面的标准规范很不完善,没有一个行业或国家技术标准,对建筑垃圾资源化无法提供系统完善的技术支持。

3.4再生产品及用途

国外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主要是不同规格品质的骨料,主要用于建筑物地基回填、道路垫层、混凝土结构工程等。在国外一般仅对再生粗骨料有利用,对细骨料应用很少,而且在建筑垃圾再生过程中,追求将骨料表面的水泥浆体完全剥离,呈现天然骨料的外形和品质,因此经过一系列破碎、筛选之后,其再生细骨料的粒形、级配等品质都有很大程度降低,基本无法在混凝土中使用。国内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主要是再生砖、砌块用骨料,而对再生粗细骨料应用于混凝土工程尚处于研究和试验阶段,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推广使用。

4 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对策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一般要经历产生、清理、运输、存放、分拣、分类处理、形成产品、市场推广等一系列环节,涉及范围广,处理周期长,牵涉部门多,需要考虑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经济、环境、社会等诸多问题。目前,我国在建筑垃圾的收集、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方面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要想真正解决建筑垃圾问题,实现建筑垃圾原料—建筑物—建筑垃圾—再生原料的循环,使原材料最大限度地合理、高效、持久、循环的利用,并把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小,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

4.1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和监督执法工作

要尽快制订完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科学的建筑垃圾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强化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提高条款的可操作性,避免指标空泛。同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如建筑垃圾环境许可、建筑垃圾处理申报批准、建筑垃圾限量产生等。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尤其是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坚决杜绝建筑垃圾大量排放、随意排放和低水平再生利用,使建筑垃圾资源化由行政强制逐渐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4.2制定建筑垃圾再生规划

根据具体国情,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规划,以指导全国及各地区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

4.3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归口管理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层面,只有加强归口管理、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合理组织协调,才能将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堆放、再生、利用全过程管理落到实处。

4.4强调建筑垃圾的源头控制

源头控制即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减量第一要从工程设计、材料选用等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产生和排放数量;第二要加强工程施工过程的组织和监管,保证施工质量,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同时减少不必要的返工、维修、加固甚至重建工作;第三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废料尽可能直接在施工现场利用,减少转移的建筑垃圾量;第四大力发展建筑工业化,扩大使用标准化的预制构配件、全面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最后要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倡导整体浇筑、整体脱模,以减少施工期间建筑垃圾的产生。

4.5引入市场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产业发展

国外先进经验表明,要真正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必须走产业化的道路。而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形成产业并获得发展,必须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推向市场,走市场化的运作路线,鼓励国内外投资经营者参与建筑垃圾处理和经营。而政府要从政策上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运用政策、价格、财税、奖励等多种手段,保证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有一定的收益,才能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另外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的产品,政府工程要首先带头使用,鼓励房地产商积极使用,提高建筑垃圾利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才能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产业化。

4.6加快建筑垃圾处理和再生利用技术研究

我国对建筑垃圾处理和再生利用技术研究起步较晚,投入的人力、物力不足,虽然有一定的成果,但缺乏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能力,并且设备陈旧落后,与技术的全面推广还有很大的距离。因此要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必须从提高建筑垃圾的分选水平、处理能力、再生骨料的品质和质量的稳定性、加快再生混凝土及制品的产品开发、研发适用的施工工艺等技术环节入手,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

4.7建立并逐步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标准体系

要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的质量和效果,必须要制订一系列的标准规范,才能为建筑垃圾资源化过程中每一个技术环节提供技术依据,找到质量控制点,使产品有合格、验收的依据,现场施工有科学的操作规范,结构有验收的标准等,这样建筑垃圾资源化才有章可循。

4.8积极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程示范

结合我国的国情、技术水平,参考国外建筑垃圾利用的先进理念、技术和设备,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建筑垃圾再生模式,并利用再生产品建设一系列示范工程,全面发挥工程的示范作用,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向更多领域、更深层次。

4.9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些发达国家具有先进的建筑垃圾再生技术,但是因为国内外建筑垃圾主要组成、再生产品及用途有所不同,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不能完全照搬国外先进的技术,但是可以有选择地引进适合我国建筑垃圾再生特点的技术及再生设备,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发展。

5 结语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建筑垃圾资源化水平较高,而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起步晚,与世界先进水平有较大的差距。要实现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从法律、政策、管理、技术等多方面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进程,才能科学、有效地解决我国的建筑垃圾问题,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推进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陆凯安.我国建筑垃圾的现状与综合利用[J].施工技术,1999,(5).

[2]陶珍东.废弃混凝土再利用的研究进展[J].科技进展,2005(1):23-28.

[3]刘数华,冷发光.再生混凝土技术.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M].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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