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从此有法可依
8月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也就是资源节能和循环利用活动的总称。其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实现经济持续增长,使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和谐。
《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所强调的,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发展全局,坚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转变生产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此次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最大亮点在于,改变仅依靠行政强制手段的做法,用经济手段激励循环经济发展,缓解资源瓶颈,而且用专章予以阐述。该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还规定了,对于循环经济重大技术、装备,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国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活动给予税收优惠等。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对于企业而言,不仅不会增加其成本,反而可以从发展循环经济中获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岳峰表示,企业通过减量化减少资源的消耗,通过再利用特别是资源化,可以把一些过去的废物重新变废为宝,成为资源。
倪岳峰举例说:“有的企业需要大量的水,如果用清洁水,每吨水大概要几块钱的成本。在改用再生水后,成本每吨能降到一块钱左右。这样既可以节约清洁水的使用,也可以加大对再生水的使用来替代清洁水的使用量。”
记者注意到,该法的通过施行,不仅关系着企业的经营发展,也与政府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有些地方存在乱拆乱建的情况。按照该法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维护管理,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该法还规定,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及再生产品,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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