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废水排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废水、废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废水与病区废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废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废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废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医疗机构废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废水。当医疗机构其他废水与上述废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废水。
废水排放要求
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废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废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废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3.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废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 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废水。
5.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废水与非传染病房废水分开。传染病房的废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
6.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废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表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
1粪大肠菌群数( MPN/L )100
2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
3肠道病毒不得检出
4结核杆菌不得检出
5PH6-9
6化学需氧量( COD )
浓度 ( mg/L )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60
60
7生化需氧量( BOD )
浓度 ( mg/L )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20
20
8悬浮物( SS )
浓度 ( mg/L )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20
20
9氨氮( mg/L )15
10动植物油( mg/L )5
11石油类( mg/L )5
12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mg/L )5
13色度(稀释倍数)30
14挥发酚( mg/L )0.5
15总氰化物( mg/L )0.5
16总汞( mg/L )0.05
17总镉( mg/L )0.1
18总铬( mg/L )1.5
19六价铬( mg/L )0.5
20总砷( mg/L )0.5
21总铅( mg/L )1.0
22总银( mg/L )0.5
23总 Α (Bq/L)1
24总 Β (Bq/L)10
25总余氯 1 ) 2 ( mg/L )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0.5
注: 1 )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 ≥ 1.5h ,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6.5-10 mg/L 。
2 )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表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控制项目排放标准预处理标准
1粪大肠菌群数( MPN/L )5005000
2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
3肠道病毒不得检出-
4pH6-96-9
5化学需氧量( COD )
浓度 ( mg/L )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60
60250
250
6生化需氧量( BOD )
浓度 ( mg/L )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20
20100
100
7悬浮物( SS )
浓度 ( mg/L )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20
2060
60
8氨氮( mg/L )15-
9动植物油( mg/L )520
10石油类( mg/L )520
11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mg/L )510
12色度(稀释倍数)30-
13挥发酚( mg/L )0.51.0
14总氰化物( mg/L )0.50.5
15总汞( mg/L )0.050.05
16总镉( mg/L )0.10.1
17总铬( mg/L )1.51.5
18六价铬( mg/L )0.50.5
19总砷( mg/L )0.50.5
20总铅( mg/L )1.01.0
21总银( mg/L )0.50.5
22总 Α (Bq/L)11
23总 Β (Bq/L)1010
24总余氯 1 ) 2 ) ( mg/L )0.5-
注: 1 )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 ≥ 1h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3-10 mg/L 。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 ≥ 1h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2-8 mg/L 。
2 )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谷腾环保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