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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存在的问题和政府管理对策

更新时间:2009-08-26 15:33 来源: 作者: 陈群伟 潘理黎 阅读:8925 网友评论0

 

鉴于嘉兴市的产业结构和排污现状,末端治理是目前控制企业排污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现阶段的环境保护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末端控制的治污效果和“三个效益”的统一。据笔者对该市近年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统计表明,由于企业内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而引起的超标排污现象占了很大的比例。2005年该市查处的96宗超标排污违法案件中,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有71宗,占总数的73.96%。由一斑可窥全豹,这是一个需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和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本文根据该市的统计资料和现场检查工作总结,分析了目前企业内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对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较好的现实意义。

1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企业环保意识差,对污染治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环境问题具有外部不经济性[1],许多企业主以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其经营目的,在现有产业层次和技术水平的条件下,污染治理或多或少与眼前经济利益相冲突,加上目前我国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的条件下,往往造成企业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2]的局面,此时,企业治理污染的动力便荡然无存。同时,很多企业主对环保法律法规学习了解不够,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造成企业污染治理目标不明确,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到人。

1.2  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滞后,超负荷运行现象普遍

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能力应与产污数量、性质等相匹配。现有的污染治理设施绝大部分还是2000年“一控双达标”的产物。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产品的种类、生产规模及生产工艺变化较快,这与原来设计的污染治理设施的规模和工艺要求的差别越来越大,直接造成超负荷运行或低效运行。几年过去了,很多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已发生重大改变,然而污染治理设施却是“以不变应万变”。特别是部分印染、电镀等企业,由于市场需求上升,使得业务繁忙,生产规模翻番,污染总量大幅增加,但其污染治理设施依旧未变,超负荷运行现象普遍。

1.3  污染治理设施疏于维护管理,不能发挥正常治污效果

通过调查分析发现,许多治污设施的设计处理能力、工艺等符合企业现有的污染治理要求,但超标排放现象依然严重,究其原因是设施疏于维护管理所致。很多企业认为只要通过环保验收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而忽视了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例如,有的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底部污泥沉积严重,没有及时清理,引起设施有效容积严重不足,污水停留时间过短,造成超标排放;有的企业废气吸附处理装置内活性炭长期未更换,早已饱和,起不到吸附作用。以上情况一方面达不到预期治理效果,另一方面造成污染治理设施资源的极大浪费。

1.4  擅自改变处理工艺,拆除或者闲置部分处理设施

一些企业无视环保法律法规,从自身经济利益和操作方便出发,在未报经环保部门批准的条件下,擅自改变处理工艺或者闲置甚至拆除部分治理设施。个别企业还存在污水管道私拉乱接的情况,为偷排偷放创造条件。

1.5  操作管理人员文化素质偏低,专业知识缺乏

污染治理设施操作管理人员承担着企业污染治理的重任,是企业落实环保措施的重要岗位,事关环境安全,责任重大,需要较强的责任意识。另外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又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操作管理人员需有一定程度的专业文化素质。可目前污染治理设施操作管理人员大多未经过专业培训,且学历普遍较低,甚至有很多企业无专职治理设施操作人员。许多操作人员只会一些机械化的简单操作,对于起码的环保知识都不甚了解,更不用说应急处置一些事故排放。由于治理设施操作管理人员缺少专业知识、操作不规范而引起的超标排放现象较为普遍。典型的例子是,某电镀企业污水治理操作人员自认为多加碱液可以加强沉淀效果,结果导致pH值超标外,还使沉淀的重金属锌重新析出外排。浪费了财力物力,结果却适得其反。图1为笔者对该市134名污染治理设施操作管理人员的学历调查结果,其中初中及以下学历的达到总数的70%,环保及相近专业毕业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员仅7人,只占总数的5.22%。


图1  污染治理设施操作管理人员学历构成比例图

2 管理对策

2.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政府部门特别是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其服务指导和宣传教育职能,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对企业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开展深入广泛的基本国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使企业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环境违法后果的严重性。提高企业作为治污主体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变要我治污为我要治污。

2.2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3]。企业在项目初次建设时,一般都能按环保要求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对于日后生产规模或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而引起排放污染物的总量、种类等发生变化的一定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认识不足,“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更无从谈起。当企业遇到上述问题时,应严格按照环评法规定重新报批环评文件,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强化污染治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同时使用,同时投入正常运行。具体来说,对于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不够的,应当尽快扩建;对于部分治理设施老化、年久失修、工艺落后或已无法整改的,必须限期更新。

另外,我国水、气、固、噪污染防治单行法上均有明确规定,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此,企业确需改变、拆除或者闲置治理设施的一定要事先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依法得到批准后尚可改变、拆除或者闲置。

2.3  强化环境执法,建立环境长效管理机制

当前环境执法存在“一低二高三难”,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举证难,追究法定代表难和强制整改难[4]。

环保部门应积极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模式,强化环境执法,加强对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健全建设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档案资料,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掌握污染治理动态。采用经济与行政相结合的手段,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严管重罚,使罚款额大于治污运转费用,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同时要加强对不法企业的服务指导工作,避免出现以罚代管,真正做到柔性管理和刚性执法相结合。政府与环境执法部门还应兼顾环境和市场经济目标,制订严格的惩奖措施,违法者罚,守法者奖,恩威并重,科学执法,公平执法。

2.4  规范治污主体的环保管理

企业作为治污主体,应真正落实环境目标责任制,实行企业一把手负责制,把环境保护作为企业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内部要建立健全污染治理设施操作规程和运行台帐,实行专人专岗,严肃纪律和考核制度,强化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充分挖掘设施潜力,保证其正常运行,发挥其应有的治污效果。

2.5  着力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操作管理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应安排有一定文化基础和专业知识的人员到污染治理设施的操作管理岗位,并加强对其进行业务培训。以我国目前已启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为契机[5],积极开展企业内部污染治理设施操作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

2.6  积极开拓污染治理运营新路子

为提高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达标排放的治理成本,提高稳定达标排放率和污染治理投资效率,政府应加强引导和政策扶植,并和企业共同创造条件,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和杠杆调控作用,开拓污染治理运营的新路子。目前,我国主要做法有工业污染委托治理和市场化运作的工业污染集中治理。

工业污染委托治理有潜在的市场需求和良好的环境经济效益,从经济学上考察,环保公司通过专业技术和规模经济的优势,使边际治理成本低于企业自己治理的边际成本。在达到同样削减量时,委托治理的总成本低于企业自己治理的总成本。工业污染集中治理通过污染企业搬迁、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集中供热、供气设施的建设,利用集中治理的规模效应,使企业有偿使用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工业污染集中治理兼有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和工业污染治理融资的作用。据浙江省环保局的不完全统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专业化运营后的达标排放率可达70~80%以上,有的可达到90%以上,同污染企业自己运营相比,达标率提高了 30~50%,运营成本约节约10~20%[6]。

3  结语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存在问题是引起当前企业超标排污的主要原因。而企业作为排污治污主体,其内部暴露了一系列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上的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作了系统的归纳,并从企业自身进行内部管理和政府部门实施行政管理两方面提出了相应对策,为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提高末端治理效果提出了自己的思考。

[参考文献]

[1] 马中.环境与资源经济学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2] 任丽.浅析我国目前的环境执法[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5,28(4):63—6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4] 赵丽君,程仑.当前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5,30(3):9—10

[5] 文雯.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培训工作启动,操作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N].中国环境报,2006—3—21(5)

[6] 周新,任勇,裴晓菲.论我国工业污染治理的市场化及政策[N].中国环境报,2003—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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