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光污染不该成为法律真空
夜幕降临,摩天大楼灯火璀璨,街边店铺霓虹广告流光溢彩。“不夜”的明亮城市诉说着繁荣的同时,也暗藏隐忧:灯光之下,无法再看见璀璨的星空,超亮的户外广告牌带来的光辐射,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小的危害。值得注意的是,国内光污染问题仍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与治理。(8月15日《经济参考报》)
霓虹闪烁,灯火璀璨,长时间内,被认为是城市繁荣的表现。但当灯光让城市“不夜”,人们似乎也逐渐意识到,光也成了污染,其带来的危害并不比水污染、大气污染、噪音污染差。
现如今有很多人饱受光污染折磨,如果不加以限制,光污染将更加严重。经研究表明,光污染可对人眼的角膜和虹膜造成伤害,抑制视网膜感光细胞功能的发挥,引起视疲劳和视力下降。光污染还可能会引起头痛,疲劳,性能力下降,增加压力和焦虑,甚至诱发癌症。更重要的是,如同人类的生存离不开树木和草丛释放的绿色,人类的生存也离不开黑夜的“照耀”。日前,意大利和美国的研究小组在美国科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研究报告,研究小组指出,“光污染剥夺了人们仰望星空思考的机会。和其他污染相比,光污染并未受到重视,这已不只是科学家的烦恼了”。人们有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同样道理,仰望星空思考也应该成为每个人的权利。
现如今,光污染投诉越来越多。据广州市相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4年公安部门接到的投诉有70宗。其中,投诉道路照明、夜景照明干扰光进入居室影响居民的情况占比最大,其次是商铺广告灯光进入居室影响居民,夜间施工照明影响休息。与此同时,光污染却处于监管的真空。而光污染处于监管的真空,主要原因就是对光污染的治理没有达成社会共识。
在民意的推动下,我国分别制定了《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等,相比来说,治理光污染自然需要一个专门法律。只有如此,才能够规范城市灯光照明设施的源头,制定夜灯照明等设施在居住建筑窗户表面产生的垂直照度最大允许值、在建筑立面和标识面产生的平均亮度最大允许值等,光污染治理才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用法律来推动。
2010年,广州市曾准备试点开征光污染排污费。以新闻的后续报道来说,此事也就不了了之了。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将“光辐射”作为污染对象,要求进行防治。从立法的角度来说,相关部门在加紧制定“光污染防治法”的同时,也应该鼓励地方法律进行先行试点,通过社会的共同治理,避免光污染也陷入了先污染后治理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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