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鉴定费用哪里来?
“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如果需要委托鉴定,由于需要先行垫付鉴定费用,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一起研讨案件,鉴定费用从哪里来往往是讨论的焦点问题。”
“江苏省内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少,鉴定费用高、周期长。2014年、2015年办理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鉴定费用一直到2018年才能设法支付。”
在日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一次座谈会上,泰州市公安、检察、法院、生态环境部门无一不对当前环境污染案件的监测鉴定以及执法监测颇有微辞。
监测鉴定缺乏标准,
案件相对人意见大
“以水污染损害赔偿的鉴定为例,专家鉴定意见往往需要结合专业测试机构的取样技术鉴定结果,目前的监测机构在取样时由于时间地段不同,会出现同一案件不同测试结果。”
泰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刘艳说,“鉴定标准不规范,不同的鉴定机构、不同的鉴定专家对同一案件会给出不同的鉴定结论。鉴定费用没有统一标准,出现鉴定费用过高的现象。建议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环境污染损害监测和鉴定具体标准、鉴定收费标准等制度。”
问题不止于此,有一起案件,被告人荣某2016年1月~2017年1月6日,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其经营的工厂对外回收废旧铅蓄电池,召集人拆解炼铝,提炼铅锭作为自己工厂生产新电池的原料。
公安机关从其工厂内依法扣押废旧铅蓄电池、废旧电池壳、废铅板、铅锭。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上述废旧铅蓄电池系HW49类危险废物,废铅板系HW31类危险废物。荣某工厂在拆解炼铝过程中产生废渣、废气、废水,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周边土壤、河流污染。经某研究所评估,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为人民币588万元。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行政庭庭长环震告诉记者,这是她最近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辩护人对这个案件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从委托机关到评估程序、适用标准、修复方案是否合理、时间跨度超越起诉书指控的范围等多个方面,提出异议。
以程序不合法为例,这起案件的取样地点及样品的封存都没有得到被告人、被告单位的确认,而且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又将部分需要测量、取值的事项转委托另一家有资质的检测公司进行。
环震说,没有委托人的授权或追认,是否可以转委托,转委托是否合法,是存在争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明确,鉴定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总共列举了九种情形,其中第五条为“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此外这起案件的辩护人还提出,本案的鉴定报告能证明就是环境污染损害的程度以及修复所需费用所花去的费用,但不能证明环境污染后果是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时间内单独形成,即这个鉴定报告提出的是整个生产期间的全部污染结果,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由被告人来共同承担这个刑事后果和民事赔偿的责任依据不足。
监测鉴定收费高周期长,
制约案件侦查
在泰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教导员滕超看来,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核心证据是监测鉴定意见,但是从目前很多案件办理的情况来看,监测鉴定费用已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侦查进度。
“因为没有明确的预算保障,日常案件办理监测鉴定存在诸多问题”,滕超向记者一一列举:
首先,部门职责调整,案件监测鉴定工作无法保障。生态环境部门垂改以后,地方监测部门在被邀请办案时需要另外支付费用,执法监测聘请第三方监测机构配合,也需要单独支付费用。
其次,预算估计稍有不足,案件监测鉴定工作就无法开展。2018年,泰州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连续开展多次专项行动,全年的专项经费在上半年就用光了,导致下半年相关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第三,跨区域、异地用警类环境污染案件,监测鉴定费用难以保障。由于此类案件脱离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管辖权限,需要公安机关单独支付监测鉴定费用,这严重增加了办案部门负担。
最后,正常招标程序缓慢,容易延误案件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的监测鉴定费用一般都在10万元以上,按照相关财务政策需走招标程序,这一过程动辄需要数月,容易导致案件搁置,严重影响侦查进度。
“垂改以后,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监测往往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一年的执法监测费用就得花费几十万元。而且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是否有效。现在大部分涉事企业都会对监测报告提出质疑,建议要对这些第三方监测机构加强监管。”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包俊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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