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Ps管控:是压力,也是动力
日前,《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修正案对中国生效,中国将全面履行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义务,并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履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更新。
《斯德哥尔摩公约》修正案对中国生效,此举意味着什么?中国在履行公约方面作出了哪些努力?相关专家就此接受了《中国科学报》记者的采访。
履约十年成果不断
2001年5月,国际上100多个国家签署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4年8月,中国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和加入书。按照公约规定,该公约于2004年11月1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
日月如梭。如今,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相关规定,已经走入第十个年头。
环保部副部长翟青介绍,该公约生效十年来,中国在建立机制、制定战略、摸清底数以及技术研发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进展,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削减和控制方面取得实质性成果。
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办公室处长丁琼介绍,中国是《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首批签约方,2005年5月,中国就成立了履约工作协调组。在管控POPs方面,中国作出了巨大的努力。早在2009年5月17日,中国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滴滴涕、氯丹、灭蚊灵及六氯苯。
2012年7月,《全国POPs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发布,POPs被纳入“十二五”规划,这意味着POPs防治在我国的再提速。“如今该规划已经完成了中期评估报告。下一步将继续推进POPs‘十二五’规划实施。”丁琼说。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排放POPs等污染物超标三倍以上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使得POPs等污染物非法排放行为的处理有了法律依据。
修正案生效带来压力
履约十年后,中国迎来《斯德哥尔摩公约》修正案的生效。这意味着,政府和科研人员需要花费更多的努力,对更多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进行管控和研究。
据统计,目前已经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受控物质清单的共有22种物质,其中包括滴滴涕、艾氏剂等12种首批受控物质和开蓬(十氯酮)、五氯苯、硫丹等10种新增受控物质。此次的修正案生效,意味着第二批10种新增物质也将在中国受到全面管控。
“在该公约首批控制的12种POPs还没有得到全面有效控制或消除的同时,新增列10种POPs的污染控制又成为了我国环境保护迫切需要解决的新问题。面临众多需要管控的POPs,我国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都面临很多新的挑战。”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研究员、环境化学与生态毒理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郑明辉这样对记者表示。
郑明辉还介绍,《斯德哥尔摩公约》修订案出台之前,中国政府曾组织技术专家充分研究了各种对案,在广泛征求相关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综合技术专家的技术对策,经过艰苦的谈判过程,最终达成这一协议。
POPs科研迎来新挑战
《斯德哥尔摩公约》生效后,我国的POPs防控迎来新的挑战。
丁琼介绍,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需要更新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需要研究和制定PFOS、硫丹、HBCD、二噁英、废物和污染场地识别、监测技术等行动战略。政府需要推动将POPs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继续强化二噁英和新POPs监测能力,开展将POPs纳入日常监测工作方案的研究。
郑明辉强调,对于中国的科研人员来说,《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生效也带来很多挑战。“国家环境保护的需求,也是我国科研工作的首要目标。未来,科研人员需要为科技支撑《斯德哥尔摩公约》修正案的实施作出更大努力,今后新增列POPs,如全氟辛烷磺酸(PFOS)等替代品的研发、新增列POPs监测技术与方法开发、新增列POPs的摸底调查等科研工作都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实际上,对于POPs的防控,我国的科研人员也曾独立发现新的类型,目前已经得到国际学术界的重视,“但这些污染物要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POPs目前看还不成熟。其原因在于该公约新增列POPs需要积累大量的基础评估数据,其危害性不仅要得到学术界的支持还要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认可,这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郑明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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