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概况
德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发展循环经济起步最早、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德国的循环经济起源于垃圾处理,然后逐渐向生产和消费领域扩展和转变。因此,有人称德国的循环经济为“垃圾经济”。到目前为止,德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1972年到1996年,是一个从强调废弃物的末端处理到循环经济模式被正式确认的探索转变过程;第二阶段,从1996年至今,是循环经济大规模开展并不断完善的过程。
1 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经验和成绩
1.1 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框架
1996年出台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是德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该法把循环经济定义为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明确了企业生产者和产品交易者担负着维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最主要责任;该法明确规定了废弃物管理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做法:首先是尽量避免和减少废物的产生,其次是对垃圾进行最大限度的再利用,在确定无法再利用的时候才考虑进行销毁等清除处理。在处理垃圾的过程中,不得威胁到人类健康、动植物、水源、土壤等;该法明确了德国环境政策原则:首先是预防,通过源头防控使废物产生最小化。其次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排污者承担避免或消除环境受损的义务和费用。第三是官民合作原则,经济界、公民以及社会团体要参与解决环境问题。
在这一法律框架下,德国根据各个行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了促进该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法规,比如《饮料包装押金规定》、《废旧汽车处理规定》、《废旧电池处理规定》、《废木料处理办法》等。目前废弃物处理已成为德国经济中的一个重要产业,每年的营业额约410亿欧元,并创造了20多万个就业机会。
(1)饮料包装再利用
德国从2003年10月开始颁布法律对汽水瓶收取押金。该法规规定,在购买饮料时,每个1.5升容量以下的瓶装或者罐装饮料要收取0.25欧元押金,1.5升以上收取0.5欧元押金。尽管该法规给消费者和商家都增添了不少麻烦,但最终还是得以顺利实施。
(2)冶金行业资源再利用
冶金生产中会留下大量矿渣。德国95%的矿渣都得到了重新利用,其中大部分被处理成可以替代天然石料的建筑材料,一部分被作为生产水泥的矿渣利用,另一部分甚至被作为化肥使用。70%以上的粉尘和矿泥也被重新利用,其中大部分通过烧结设备处理重新进入了冶金程序。
(3)废旧钢铁的回收
2002年,德国有2000万吨废铁在本行业被重新利用。
(4)废旧汽车再利用
废旧汽车的最后一个所有者可以将汽车免费交回到生产厂家或者进口商。生产厂家和进口商有义务收回废旧汽车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到2006年,至少要将85%的废旧汽车进行重新利用,到2015年这一比例则要达到95%。另外,从2003年始,德国已经禁止汽车生产商使用镉、汞、铅等重金属。
(5)废旧电子设备再利用
根据欧盟统一的规定,电子产品生产商可以展开生产的前提是必须建立处理和再利用废旧电子产品的设施。从2005年开始,消费者可以免费将废旧不用的电子产品交给生产厂家处置。从2006年开始,电子设备的生产也不允许使用某些重金属。
(6)旧电池回收
德国的电池生产商和进口商成立了一个共同的回收处理网络,负责回收境内生产的所有旧电池,并对其进行环保处理或者再利用。
(7)废油再利用
出售机油的公司必须要有能回收废油的装置,否则必须出资委托其他回收公司回收本公司出售的机油。只有对不含有毒物质的机油才可以进行再处理。禁止在废油中混合溶剂或冷却剂等物质。
1.2 建立垃圾处理的监督机制
德国建立了专门的监督企业废料回收和执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机构。生产企业必须要向监督机构证明其有足够的能力回收废旧产品才会被允许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
根据法规,每年排放2000吨以上具有危害性垃圾的生产企业有义务事先提交垃圾处理方案,以便于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监督。企业必须保证在生产过程中最大限度地控制垃圾的产生,必须有措施保证垃圾能得到有效地回收利用并对环境不造成危害。某些产品只有在保证其产生的垃圾可以得到符合规定的利用和处理的前提下才可进行生产和销售。所有的企业必须有分离垃圾的装置,能将废纸、玻璃、塑料以及金属等废料分开放置,保证所有的废料能够得到最大程度地再利用。
针对一些需要监督的垃圾的处理,垃圾产生者、处理者以及有关监督机构事先会共同制定一个垃圾处理方案。监督机构承认这个处理方案后,会向垃圾产生者和处理者出具一个“垃圾清理执照”。在每次运输处理垃圾时,“跟踪单”会记录垃圾流动的过程,监督这次垃圾处理是否根据拟定的处理方案进行。
德国各地都有为企业提供垃圾再利用服务的公司,它们向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垃圾回收处理等服务。一些国营公司有义务负责该区内企业的垃圾回收和再处理。此外,德国的私营垃圾处理公司也发展迅速。
1.3 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在包装回收系统实施“绿点”计划
在发展循环经济中,非盈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可以起到政府公共组织和企业盈利性组织所没有的作用。德国的包装物双元回收体系(DSD)就是一个发挥了巨大作用的回收中介组织。
DSD是德国专门组织回收处理包装废弃物的非盈利社会中介组织,它于1995年由95家产品生产厂家、包装物生产厂家、商业企业以及垃圾回收部门联合组成,目前已有1.6万家企业加入。DSD内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政府对它只规定回收利用任务指标及进行法律监控,其他方面均按市场机制进行。DSD的中介性表现在它本身不是垃圾处理企业而是一个组织机构,它将有委托回收包装废弃物意愿的企业组织成为网络,在需要回收的包装物上打上绿点标记,然后由DSD委托回收企业进行处理。“绿点”标志为一个首尾相连的绿色箭头构成的圆圈,远看形似一个绿点,意为循环利用。任何商品的包装,只要印有它,就表明该生产企业参与了“商品再循环计划”,并为处理自己产品的废弃包装交了费。现在,欧盟有10个国家都在使用这一标志。“绿点”计划的基本原则是:谁生产垃圾谁就要为此付出代价。企业交纳的“绿点”费,由DSD用来收集包装垃圾,然后进行清理、分拣和循环再利用。
2 德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几个实例
2.1 BIOJerm公司的垃圾干法产沼气发电
BIOJerm公司位于巴伐利亚州的默斯多夫市的郊区。该公司利用生活垃圾干法产沼气并用沼气发电,目前已形成了垃圾-沼气-发电-有机肥的产业链,在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下,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实现了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1)项目技术、工艺流程简介
BIOJerm公司的生产流程见下图。
该公司的核心技术是垃圾干法产沼气,其将分拣后的垃圾放入一个密闭的车间,下面是加热地板,上面喷洒生物厌氧菌,30天后可产生沼气。这与液化发酵产沼气的方法相比,不仅更卫生环保,而且产生沼气后的垃圾还可进行回收再利用。
(2)项目的经济、政策模式分析
前提:公司每处理1吨垃圾可得到75欧元的补贴;电网收购垃圾发电价格为20欧分/度;有机肥的市场售价为5~30欧元/吨。
基础:1吨垃圾可产生100~180m3沼气,沼气中甲烷(CH4)含量占60%,则1吨垃圾可产生60~100m3CH4。
1m3CH4产生6kW能源,发电机能源效率为90%,则1m3CH4可产生5.4kW的能源。能源转化成电的效率为33%,则1m3CH4可发出约1.8度电、3.6kW的热能。因此,1吨垃圾可发电108~180度、产生216~360kW的热能。根据前述垃圾电价,则1吨垃圾的发电收入为21.6~36欧元。另外,1吨垃圾可产有机肥0.3吨,则每吨垃圾的堆肥收入为1.5~9欧元。
结论:每吨垃圾的毛收入为98.1~120欧元。
该发电环节的成本为15欧分/度,因此5年之内可以收回全部投资。当然,这个目标的实现,必须依赖德国的电力产业政策和法规支持。德国的电力政策是对于用垃圾这样的废弃资源发电的项目给予坚决支持,不管发电量多少,电网必须全部收购,且收购价不得低于20欧分/度。
由此可见,垃圾发电项目能够在德国得到发展,依赖的是技术扶持以及垃圾处理的补贴和电网无条件高价收购的法规政策支持。
2.2 废旧汽车处理厂
位于纽伦堡市郊的废旧汽车处理厂是根据德国废旧汽车回收的有关法规由私营业主投资设立的,目前处理规模已达到3000辆/年。
其主要流程为废旧汽车进入第一个车间后,由技师对汽车的总体情况进行检查诊断,确定哪些零部件可以重新利用,然后将这些部件拆解后进行分类编码,放入可重新利用的零部件仓库,并将这些信息输入计算机中。同时汽车中的各类残油也被分类回收,这既是资源的回收,又是安全生产的需要。然后,废车上的塑料、轮胎、金属零部件在其它车间被一一拆解,送往专业化厂进行处理。其中的塑料按照不同的品牌分送到各个不同的制造商,因为各品牌的塑料成分不同,所以要避免混合后重新利用时因成分不同使性能发生改变。剩下的车体钢架冲压后送往钢厂重新利用。在这里,所有的废旧物资全部被回收利用,处理厂按市场价格将这些废旧物资出售给不同的用户。
2.3 废旧金属回收厂
已有上百年历史的纽伦堡地区最大的废旧金属回收公司,下属两个回收工厂和一个冶炼厂,回收厂回收的金属种类很多,主要以废钢、废铁、铜、铝为主。该公司与许多企业和政府部门签订了协议,采取上门收取和送货上门两种办法取得各种废旧金属,前面提到的那个废旧汽车回收厂就是他们的合同签约方之一。废旧金属被送到工厂后,首先进行分类,不同种类的金属被分送到公司内不同的处理场地进行处理。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把混在其中的杂物分拣出来,然后将分类提纯后的金属加工成方便运输的尺寸和形状,销往全球各地。
总之,德国政府对垃圾处理企业的环保要求十分严格,不仅规定了具体的技术、质量、目标要求,而且还有专门的监督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例如,为达到防止污水渗透,废旧金属回收公司所有存放废旧金属的地方都必须做地面防水层,仅此一项,一块不足200平方米的地面就要花费5万欧元。另外,德国政府明确规定了废旧金属处理的目标,即资源化率必须达到90%以上,企业为达到这一目标可以说是千方百计,政府只规定目标并监督目标的完成,完成的方法则由企业选择。
3 启示与建议
3.1 从本国的具体国情出发,选择发展循环经济的突破点
德国作为世界发达工业国家之一,在资源和能源的高效利用等方面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因此,其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放在了废弃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和发展可再生资源(能源)等方面。而我国目前的工业化发展水平很低,技术、装备、制造水平都无法与发达工业国家相比,而且经济增长方式十分粗放,资源产出率和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特别是我国的人均资源占有量大部分低于世界人均水平的1/4。因此,我国应把提高资源的利用水平,提高资源产出率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和突破口。提高资源利用率,就是节约资源,从输入端减少了物质量,相应的结果就是废弃物排放的减少,使环境保护客观上提升到“变末端治理为源头和过程防控”的境界,这恰好也是循环经济的本质所在。
3.2 国家要集中力量组织关键技术和装备的攻关,建设循环经济的技术支撑体系
德国的经验证明,循环经济能否发展,科技是先导,是支撑。德国的资源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之所以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其技术和装备水平在全球的领先地位是基础,这与德国政府对科研的高投入是分不开的。如以环保、能源、新材料、新技术为主的研究机构卡斯鲁尔研究中心,每年的科研资金高达2.7亿欧元,这些资金全部来自联邦政府和州政府,而这样规模和水平的研究机构在全德共有15家。我国目前不可能有这么多的资金投入,但我们可以集中有限的财力、人力对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共性和关键技术进行攻关,选择具有标志性的目标和有广泛推广前景的先进适用技术,在重点行业和领域选择重点企业组织技术攻关,避免把资金用在一般的工程建设中。
3.3 在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方面,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德国的包装物双元回收体系(DSD)的经验证明,在发展循环经济中,非盈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可以起到政府公共组织和企业盈利性组织所没有的作用。资源回收领域涉及行业多、地区广泛、情况复杂,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在一些主要领域分别组建由生产厂家、商业企业、运输企业以及行业协会等部门组成的全国或区域范围的中介组织,建立起类似德国“绿点”标识的行动计划。
3.4 建立完整、配套的法律政策体系,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
(1)立法要分层次、体系要完整
要尽快出台一部基础性的核心法律,规定政府、企业、公民个人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规定一些具有根本指导意义和强制执行的原则和方向;明确具体的发展目标。然后在这一法律框架下,各个行业和领域制定具体的实施法规,其中要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和发展目标。
(2)法规政策要相互配套和促进
德国的垃圾发电项目,如果没有垃圾处理补贴和电网无条件高价收购这两项法规政策,技术再好也无法维持。我国现在已经制定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政策,但其它相关环节不予配合就无法操作。例如,我们的电网不仅不会高价收购利用垃圾、煤矸石等发出来的电,而且往往会以种种理由拒绝入网或者提出各种苛刻条件。
(3)建立监督机制是法规得到执行、循环经济得到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标准和目标制定出来后,能否执行是个关键问题。我们的许多法规政策制定出来后得不到执行的重要原因就是监督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很多企业由于成本原因不执行相关标准,没有监督就蒙混过关了。竞争的基础和条件发生了变化,这对那些执行法规的企业是不公平的。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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