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对饮用水卫生进行督导检查
10月26日记者从铁岭市卫生监督所获悉,市卫生监督所于10月18日至21日,对全市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管理,市卫生监督所成立了2个督导组,分别由副所长带队,督导方式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重点检查供水单位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情况,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及落实情况,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及水质检验人员配备情况,水源卫生防护区和厂区环境整洁情况,水质消毒设施设置情况等。
据了解,此次共检查18家县级以上市政供水及二次加压单位,出动卫生监督员72人次,车辆8台次。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个别供水单位无水污染事件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少数供水单位无水质检验室和检验员,所使用涉水产品索取卫生许可批件不健全。
针对存在的问题,市卫生监督所下达了紧急督办函,要求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卫生制度,建立水质检验室,配备检验员,按照新标准进行水质常规指标检测,并做好完整的检测记录或报告,所使用涉水产品必须取得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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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起,修订后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开始实施,这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自1985年发布以来的首次修订。新标准中,水质检测指标由原来的35项增加至106项。
生活饮用水包含两个含义,即指日常饮水和生活用水,但不包括饮料和矿泉水。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是指水在供人饮用时所应达到的卫生要求,是用户在取水点获得水的质量要求。新标准要求在居民取水点处的水质应符合本标准要求。新标准适用于我国的城市或农村的各类生活饮用水,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集中式供水还是分散式供水,都应符合新标准的要求。
新标准中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必须满足以下三项基本要求:
(1)保证流行病学安全,即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应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不得产生急性或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3)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性状良好,能被饮用者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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