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废品回收”看循环经济的认识误区
8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表决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然而,在北京某高校看到这样一幅场景,一辆废品收购的人力三轮车上赫然印着“环球未来,发展循环经济”的字样。这令人啼笑皆非的一幕或许也正反应了当前部分人对于“循环经济也就是废物循环”的认识误区,不得不引起对于新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担心。
中国人自古便有“垃圾再利用”的优良传统,在循环经济初始兴起之时,便有人将循环经济的帽子戴在“垃圾再利用”的头上,循环经济也因此而得了“垃圾经济”这样一个讽刺性称谓。再有高明者,则称之为“全新的封闭式的零排放的资源利用方式”,倾向于设计各种物质链而追求物质的环状流动。
这种认识误区也是有其必然的。2002年,环保系统引入了循环经济的概念,开始着手循环经济的探讨和研究,之后将贵阳设立为中国第一个循环经济试点城市,继而辽宁省成为中国第一个循环经济试点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给资源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某种意义上使得循环经济成为一种希望。于是,循环经济从一个陌生名词一跃而成为炙手可热的话题,政府、学者甚至社会都在试图了解这一种所谓的“新兴经济模式”。
2003年的三中全会,国家高层决策者对循环经济做出批示。于是,一场声势颇为浩大的研究同时也带着各种概念争论加速推进。学者们尚未对于什么是循环经济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就将之过于快速的引入大规模的实践,2005年,国家发布了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的82家单位,涉及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产业园区和省市等。如此快速的研究和实践,也就难免会带来一些关于循环经济的误解,当然也就难免会出现“垃圾经济”“废物经济”的理解。
循环经济促进法立法研究专家组组长张天柱教授针对这个问题就曾经指出,仅从是否具有循环内容或活动来引经据典诠释循环经济,很容易一叶障目、以偏概全,误导对循环经济的认识,极大地束缚着促使将资源环境要素纳入到经济体系内部的过程,严重抹杀弱化着循环经济的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深刻本质与丰富内涵,从而使循环经济在我国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上难当重任。而张教授认为的循环经济的深刻本质和丰富内涵也就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得以体现,《循环经济促进法》总则第二条就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这里不但包括了废物再利用,更强调了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活动的整体概念,试图引导经济发展模式的本质性变革,将以GDP为导向的高消耗、高污染传统经济模式转变为将资源环境要素从经济系统外部融入内部的新型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模式。
《循环经济促进法》不但界定了概念,而且从管理制度、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详细要求,这诚然可喜可贺。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社会认知仍然有待改善,这也无疑会成为该法执行的一个重大障碍。要使得该法能够得到认真的贯彻和落实,要实现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仍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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