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保障是前提 别让“区划”成空话
最近几年,将国土进行空间划分的“区划”概念不断涌现,先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国土主体功能区划,最近几个月,环境保护部又联手中科院发布了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开发强度“、”开发密度“、“人居保障区”等等一系列新词也随之耳熟能详,无论是哪种区划,其宗旨基本相同,就是要明确国土范围哪些必须以生态保护为绝对前提,哪些可以科学适度开发,也就是让国土单元在经济发展中“各得其所”。
如此区划的初衷当然非常之好,然而在一系列区划出台之后,有识之士也生出了一些担心:区划本身是决策参考,却没有法律强制性,那么如何保证好的区划不成空话?
区划的指导思想当然是科学发展,这与对干部发展理念的要求高度统一。可是,现实之中,唯GDP至上的干部似乎并不鲜见,即使他们当中的某些同志有了科学发展的基本理念,却奈何不了尚不完备的考核机制。“经济排名靠前,干部晋升绿灯”似乎已经成为了一些地方的常规法则。在这样的指挥棒下,让基层干部唯科学发展是从恐怕并非易事。
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山清水秀”对应的往往是“老少边穷”,被划为承载生态调节功能的生态功能区一般都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涵养水源、防风固沙,他们承担的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性无人不知。可是,这样的地方与发达地区一样,同样面临发展的问题,而且发展的要求更为迫切。如果没有健全的生态补偿机制作依托,光靠当地人民的高觉悟,要想长期稳定地令其发挥生态调节的作用恐怕也是强人所难。
所以,如果没有与科学发展相适应的考核体系,如果没有与科学发展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保证,再科学的区划也难免成为空话。
可喜的是,我们在广西这样一个经济并不发达的地区看到了区划实践成功的诸多必然。按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划,功能区的主体功能不一样,发展任务和重点不一样,考核的标准不一样。这样的考核机制先给功能区的广大干部吃了定心丸。而围绕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修订现行转移支付制度,让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不仅吃上而且吃好“官粮”,更为区划成功实施提供了制度保证。
“父犁原上田,子劚山下荒”,古人的无序开发因其蒙昧,在如今的时代,如果再像这父子俩的干法,恐怕就不符合科学发展的要求了。直接体现科学发展的区划理念等待着更多的实践者,也等待着更多为成功实践铺路的人与制度。
如果那对父子生活在现在,也许按照区划不同,他们正承担不同的分工与劳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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