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按用水量按月计收
从9月1日起,《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意味着今后无论是单位或个人,都得学会在脑子里绷紧一根弦———谁污染,谁付费!否则将是违法行为。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将逐步开始对本地区的自来水、自备井和企事业单位的自备水源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以逐户核准用水量、核实排水方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将在年底前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和办法。谁该交费———排放污水的都得交费据了解,目前我省每年污水排放量为22.7亿吨,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便流入河道,使流经我省的浑河、太子河、大辽河等主要河流水质污染严重,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受到了严重威胁。
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办法。但由于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较高,甚至出现了污水处理厂“建得起运行不起”的现象。向污染单位和个人收取污水处理费,提高污水处理率,将会大大改善水环境污染状况。
那么谁该交费呢?《办法》明确规定了征收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张殿纯解释,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对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账怎么算———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按水量按月计收。
目前百姓交的水费,包括两部分费用———供水费和污水处理费。其中,老百姓生活污水全省平均费用为0.53元/吨,洗浴、餐饮等为0.81元/吨,工业污水为1.14元/吨。
今后,城市污水处理费并不实行全省统一定价,各地污水处理费调与不调,调多调少,均需按照法定程序,由各市价格部门会同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成本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等提出意见,并按规定举行听证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
在计量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技术推定法(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核定水量。
不交咋办———罚款最高3万元
过去我省的污水处理征收管理办法都是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出现,即使哪个单位或个人不交水费,也没有什么法律支持的处罚措施。此次以政府令形式出台的《办法》,则明确规定了不履行交费义务和恶意欠费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办法》规定:用户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并处应缴费额的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用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在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将污水排入江、河、湖、海等水体,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县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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