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老小区应分流排放雨污
滇池外海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在《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生效前,在一、二级保护区内已经批准建设的项目,由昆明市政府采取限期迁出、停建、调整建设项目内容等措施依法处理……昨日起,滇池保护进入新修订立法的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过程,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广征民意。
制定滇池取水总量控制计划
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 昆明市政府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滇池的保护和扶持流域范围内群众的生产生活。滇池流域保护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三个保护区域,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政府部门须部署滇池综合治理目标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制定滇池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
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履予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滇池流域保护区范围内,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排水、渔政、航政、林政、水环境保护、土地、规划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县(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昆明市政府批准的权限和范围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新小区要建雨污分流排水管网
草案采纳了目前昆明市的部分制度创新,明确对主要入湖河道有关截污、治污、清淤、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河道(岸)保洁及景观改善等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环境控制目标及河(段)长责任制。提出滇池流域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新建城镇、单位、居民小区等应当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小区应当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排放,并按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一级保护区应拆迁无关建筑物
一级保护区不得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原有的与滇池保护和治理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逐步拆除或者搬迁;鱼塘及原用土地应当逐步实现还湖、还林、还湿地,原居住户应当逐步迁出,实行严格的准入制,从严控制滇池水域航行的非燃油机动船只数量,滇池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
在二级保护区内不得修建陵园、墓葬等,在城市发展限制建设及污染防控片区,限制城市建设与发展规模,限制消耗资源型产业,禁止新建、扩建工业园区。
三级保护区不得新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炼汞、电镀、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和项目。
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最高罚20万
对于违法行为,草案体现重罚原则,在滇池流域保护范围内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和塑料袋的,责令改正的同时,可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把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滇池流域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入湖河道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在二级保护区的城市发展限制建设及污染防控片区,新建、扩建工业园区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滇池流域指含滇池水体在内的滇池全流域2920平方公里的范围,涉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七县区的58个乡镇。
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于11月25日前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昆明市华山南路135号),邮编:650021。邮箱:zhb927@yahoo.com.cn;电话:0871-3632911 362071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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