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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湖法院审结无锡首例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案

更新时间:2009-12-08 08:34 来源:无锡新闻网 作者: 阅读:374 网友评论0

2009年11月25日,滨湖法院一审判决全市首例水污染侵权损害赔偿案。该院为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严厉制裁水污染行为,在原告提交证据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额度的情况下,综合污染行为的程度以及滨湖区范围内菜农的平均收益水准酌定赔偿额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7年12月25日,来自苏北的两位蔡姓农民与滨湖村村民委员会订立《土地租赁协议》,承包该村土地种植香葱,为期3年。承包的土地位于该村某铸锻厂厂房后。2009年7月前后,两位菜农起诉称:附近的铸锻厂常年偷排工业污水,致使2008年种植的香葱全部死亡。2009年至起诉时,颗粒无收。请求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8万元。被告某铸锻厂称:企业的排污口距离种植地较远,该土地原先种植过小麦、水稻,从未有过油污染情况。原告为达到赔偿的目的,故意种植香葱却不灌溉。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铸锻厂未能举证证明香葱生长受影响与油污排放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未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应对原告种植的香葱所受影响承担民事责任。但原告为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及请求额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在明确损害责任后,综合污染行为的程度及滨湖区范围内菜农的平均收益水准,在原告方面曾经获得5万元赔偿的基础上,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并酌定每亩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共计9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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