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纳入法律援助值得称道
上个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稿)》,拟规定水污染纳入法律援助。10月5日,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处处长许冷表示,“当前,国家倡导低碳、环保,此次水污染纳入范围提议获得采纳,今后随着发展,因污染问题引发的相关民生内容可能会逐步进入法援范畴。”她说,尽管目前水污染受害者咨询数量不多,但水污染对人们的生产、生活乃至生命健康都可能产生威胁,将其纳入援助范围,是保障民生的具体体现。(10月6日新京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外部环境呈现趋好态势,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仍大量存在,特别是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公共事件已成为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若处理不妥,社会负面影响极大。
“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我足”,屈原的这种浪漫情怀,如今越来越成为历史的记忆和慨叹。近几年,我国水污染事件更是多发、频发。2005年,受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故影响,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2006年9月,湖南岳阳县发生饮用水源砷含量超标10倍的水污染事件;2007年5月,太湖大面积爆发蓝藻水污染事件,一夜之间,自来水管里流出的水如同下水道的水一般臭;2008年3月,贵阳“竹源”牌不洁桶装水引发甲肝疫情,299人不幸被感染;2009年2月20日上午,由于自来水水源受到化工污染,江苏省盐城市区发生大范围断水,至少20万居民的生活受到影响;2010年7月3日,福建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严重污染。据监察部统计,近几年全国每年水污染事故都在1700起以上。
现实中,水污染受害者大多是弱势群体,他们既没有能力收集企业的违法证据,又没有多少钱来支付打官司的费用。因此迫切需要政府部门提供一定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作为解决利益冲突的渠道之一,为利益受损一方提供法律帮助与支持,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与职责,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司法的正义来实现社会的正义,它直接面对群众特别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解决他们实现合法权益存在的“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让弱势群体通过法律援助渠道来实现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感受到社会正义及政府的关怀。法律援助能有效化解水污染事件所形成的矛盾,有利于促进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北京拟将水污染事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既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向社会释放出一个强烈的信号——国家法律也好、地方法规也好,当以人为本、以环境保护为重点,努力构建政府与群众、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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