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立法与预控船舶污染实务并重保护海洋环境
中国日益重视海洋环境保护,通过积极履行国际公约、健全船舶防污染法制及完善船舶污染预控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减少对海洋的污染,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
在十五日揭幕的二00九上海国际海事论坛上,中国海事局常务副局长陈爱平在题为“守护蓝色海洋,共建和谐家园――海洋环境保护面临的责任和挑战”主题演讲中,具体介绍了相关情况。
中国积极履行国际公约。先后加入了《经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修订的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一九九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一九九二年民事责任公约》、《二00一年燃油公约》等。目前,中国政府正在抓紧开展加入OPRC-HNS议定书和《防污底系统公约》的准备工作。
国内健全船舶防污染法制。中国政府相继制订实施了《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港口溢油应急设备配备标准》、《围油栏技术条件》、《海船和内河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等技术标准和规范。本月二日,中国国务院审查通过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将于明年施行。
完善船舶污染预控机制。中国海事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管理理念,通过在航行密集水域建立VTS系统,实施分道通航制度和增加助航设施来改善通航条件,有效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通过严格开展PSC与FSC检查,加大对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提升了船舶的防污染状况;通过严格执行国际航行单壳油轮淘汰规定,降低单壳油轮重大油污事故风险;通过开展“限制船舶污染物排放”等专项整治活动,有效减少了船舶污染物的入海排放量,改善了沿海水域环境质量。
加强船舶污染海洋应急体系建设。近年来,中国政府逐步建立了国家、海区、省、市、港口、码头、船舶等层次的污染应急反应机制。在渤海海域、长三角与台湾海峡、珠江口等重点水域建立了“船舶污染应急联动协作机制”。开展沿海与长江干线十四个国家水上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的建设,组建专业溢油应急反应队伍。组织国家级和地区级溢油应急的培训,并多次成功举行国家级海上污染应急演习。
加快建立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严格执行《一九九二年民事责任公约》和《二00一年燃油公约》的要求,航行国际航线的载运二千吨以上持久性油类的油轮及一千总吨以上非油轮、沿海航行一千总吨以上船舶都已经投保油污险。依据刚刚通过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国海事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船舶强制保险管理规定》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从而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和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中国政府为有效保护海洋环境,还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加国际海事组织的活动,参与相关公约和文件的起草,履行成员国的义务。自二00七年中国交通运输部与IMO签订合作备忘录以来,中国海事局积极承办IMO国家和区域合作项目,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培训,促进了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为地区性海洋环境保护作出贡献。
为应对西北太平洋区域海上污染,中、日、俄、韩四国于二00四年十一月共同签署了《西北太平洋地区海洋污染防备和反应区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实施了《西北太平洋区域溢油和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应急计划》。
在此机制下,二00八年九月,在中国青岛成功举行了中韩溢油应急演习,日本和俄罗斯观摩了演习。中国海事局还与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石油行业环境保护协会三方通过协商,达成了三方合作意向书,进一步扩展了国际海事合作的领域。今后,中国海事局还将进一步利用或搭建平台,以加强与IMO和国际海事界在船舶防污染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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