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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为污染买单

更新时间:2010-08-17 15:31 来源:中国水工业网 作者: 张洋 阅读:724 网友评论0

7月16日晚,外籍30万吨原油船“宇宙宝石”在大连新港中石油(10.33,0.01,0.10%)原油储备库卸油时发生火灾,部分原油泄漏入海,造成大片海域污染。

7月3日,紫金矿业(6.40,0.05,0.79%)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内酸性含铜污水进入福建汀江,导致大量鱼类死亡,目前污水已流入广东。

4月22日,英国石油公司钻探平台在墨西哥湾沉入海底并开始漏油,至今尚未彻底解决。

这三起事件中,企业经营造成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问题,均尚无明确说法,国内环境污染责任险依然缺位。

早在2007年12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就下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率先在湖南、江苏、湖北、上海等省市开展试点。

“由于处于试点阶段,石油、石化并没有纳入这次承保,下一步会拓展至化工、电镀、污水处理等领域。”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透露,“前述《意见》曾被中石油、中石化两巨头反对。他们认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原因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另外,一些污染责任损害,如油污损害的赔偿限额很大,担心国内保险公司不具备承保能力。”

现有立法对两大巨头来说,似乎真无投保的“必要”。我国在防止和应对油污事故的立法方面,主要依据的是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2006年颁布实施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1条规定,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这相对于石油公司的利润来说,不过是“九牛一毛”,过低的惩罚性经济责任,反倒会使他们降低安全投入成本。

环境污染保险推行缺乏法律保障,成为该险种无法快速推进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环境污染事故大都由政府和社会买单,缺乏有效的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社会惩治氛围尚未形成,企业自身缺少参保动力。

此外,困难还在于“这类险种的风险识别和量化的难度大,一方面由于环境污染事故涉及面广,因果关系比较复杂,责任较难认定;另一方面,缺乏历史损失数据,加上业务量小,风险概率难以确定,保险产品合理定价难,使得保险公司也不敢大规模推进。”业内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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