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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环保产业发展从何入手?

更新时间:2009-07-06 17:33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陈湘静 阅读:671 网友评论0

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简称环境商会)通过近一年的实地调研,广泛征求会员企业意见,提出《关于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并将其报送至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其中,《建议》主要从价格形成机制、税费优惠政策等方面入手提出具体建议,希望为产业发展营造更加通畅、完善的投融资政策体系,推动环保产业为节能减排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环保产业具有公益性和产业性的双重属性,与其他产业相比,其对外部因素更敏感,一个好的政策往往就能启动一个市场。对于“就差钱”的环保企业特别是从事城市垃圾处理及水务企业来说,长时间承受着“提供公共产品不能提价”和“确保企业运行不能亏本”的压力,对各种优惠政策的渴求更加强烈。因此,《建议》更多地针对环保产业目前在建设、运行、发展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从价格、税收方面出台更加实惠的政策,从而给予环保产业发展更多、更实际的支持。

合理价格确保产品服务质量  应完善相应定价机制和收费原则

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提出,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使全国90%以上县城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相关建设已进入高速发展期,而这是否能有效促进污染治理水平的提高?保证运营成为非常关键的因素。而其中,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的不健全,有可能造成新一轮环境投资建成的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同样沦为“晒太阳”工程。
对很多污水处理企业而言,污水处理费不仅仅是定价低的问题,而是尚未真实反映污水处理环节的建设、运行、折旧成本。而根据国家的最新要求,污水处理厂必须进行脱磷除氮和污泥处置。据环境商会测算,处理成本将达到1.2元/吨左右。而目前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一般在0.8元/吨左右甚至更低。不仅难以满足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需求,企业也无法进行必要的技术升级。

我国污水处理费是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的,占其1/3比例。据悉,目前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正在考虑调整水价及其形成机制。对此,环境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表示,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理顺水价必须考虑污水处理费的成本变化。建议对仍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应限期开征,已开征的应逐步提高征收标准至合理水平,以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而对垃圾处理而言,收费的问题则要严重得多。垃圾收费一直是垃圾处理产业的瓶颈问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低、征缴率低,致使许多环境设施运营举步维艰。骆建华介绍说,一方面,垃圾收费一直没有找到有效的收费载体,大部分是按每户每月收费,或是按每月每人收费,或是按吨收费(哈尔滨等一些城市则是采用纳税的方式征收)。另一方面,收费主体也有较大差异,主要收费部门是环卫部门,但也有地方是通过居委会或物业公司代收。收取过程中的代收、代扣、代缴等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难以解决欠费、逃费、拒缴等问题。目前,全国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率仅在16%左右,开征垃圾处理费的城市平均收缴率通常也只有 30~50%。

为此,环境商会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完善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和方式。对于垃圾处理费,未开征的城市要尽快开征;已开征的城市,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同时,研究实行适当的征收方式,如将垃圾处理费与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同时收取,或委托代收,务必做到应征尽征,提高征缴率。广东省中山市自2005年以来采用将垃圾费摊入水费即“水消费系数法”的方式,取得很好效果,2006年实际收缴率达97%,收缴成本仅为1%,可资借鉴。二是加强对垃圾处理收缴费用的监督和管理。政府应设立垃圾处理费专用资金账户,并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投资运营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优惠政策具体怎么落实?建议享受优惠电价

环保企业到底拥有多少优惠政策?的确,环保企业目前在所得税、流转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确实享有优惠,但急需加强力度,扩大范围,给企业更多的实惠。比如浙江省已出台规定,对污水处理厂的生产经营用房及其所占的土地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这种经验可在全国各地推广。

骆建华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目前对产业发展比较重要的税收政策包括2008年开始实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基本形成了对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体系。建议在已出台的各项政策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以利于环保产业持续快速发展。

具体地说,一是要减免环保企业所得税。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对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建议可进一步加大力度,环保企业所得税在前6年的“三免三减半”之后,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

二是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建议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的规定,对污水和垃圾处理企业的两税予以免征,或即征即退。

此外,对环境公用设施用电制定优惠政策也是商会的重要建议。据测算,电费一般占污水处理厂运行成本的50%左右,近年来电费不断上调,使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费用不断增高。很多污水处理厂的负责人就直言不讳:“哪怕就给我们优惠几分钱,这也帮了大忙了。”目前,尽管全国各地对环保企业用电采取了优惠价格,但很不统一。如江西、甘肃、重庆等省执行的是非普工业电价,广东、广西、辽宁、福建、浙江等省、区则执行大工业电价,两者之间的差价约每千瓦时0.1元。

骆建华表示,为降低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确保环境设施正常经济运行,各地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用电应当统一执行大工业电价,并做到峰时不上浮,谷时按适当的比例下调。同时,还可参考上海市做法,根据污水处理厂COD削减绩效等对环保企业进行电价补贴奖励,以发挥环境公用设施的减排潜力。

别让特许经营贷款成空文  创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投融资环境

本报曾经刊发《环保企业就差钱》的报道,其所指出的环保产业面临的投融资渠道不畅、活力不足的问题,曾引起业内的广泛共鸣。而其中,特许经营抵押贷款迟迟不被银行等金融机构承认,更是加重了企业的融资压力。

骆建华指出,在原国家计委、原建设部、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中,明确鼓励城市政府用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权质押贷款。不少省份也已制定相应的政策,允许投资企业用特许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但这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污水、垃圾处理企业以特许经营权进行质押贷款时,银行仍要求企业(或企业所属的集团)提供资产或股权担保,这使得特许经营权质押贷款政策成为一纸空文。既然特许经营权已包含收费权、经营权等,其抵押贷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应得到进一步的政策确认。环境商会建议相关部委进一步明确投资企业可以用特许经营权进行质押贷款,并由国务院出面协调银行系统落实执行。

骆建华说,在确保污水、垃圾运行的资金支持方面,我们建议国家设立城镇环境设施运营基金,资金来源由中央、省、市三级财政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投入。主要为中小城镇正在运营中的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提供运行补贴,当然提供补贴的前提是当地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建立和完善污水、垃圾收费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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