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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点名”污染企业彰显新思维

更新时间:2009-10-12 14:34 来源:资源网 作者: 阅读:652 网友评论0

环境保护部9月28日发布了2009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显示,上半年仍有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污水处理、脱硫设施运行等方面存在问题。包括国电承德热电有限公司、华能海口电厂等在内的多家企业脱硫设施没有正常运行。

笔者看到这则消息,感觉很是振奋,因为,国家的环境保护部门终于痛下决心,点名了!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成就有目共睹。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回避这样一个现实,环境恶化已越来越影响着人们的生存。统计表明:目前,我国有近1/3的国土被酸雨污染,主要水系的2/5成为劣五类,3亿多农村人口喝不到干净的水,大气污染最严重的世界10大城市中,我国占3座城市,1亿多城市居民呼吸不到清洁的空气,1500万人因此得上支气管疾病和呼吸道癌症。世界银行计算,2020年以后,我国仅为燃煤造成的疾病就将支付3900亿美元的费用,占GDP的13%。有人这样形容:照此发展下去,最终的结果是有命挣钱,无缘享受。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们在大力提倡“低碳经济”。这是因为,粗放型发展模式,不独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同时也造成我国企业竞争力低下。这次金融危机中遭受重创的,大多是产业层次低、附加值低、污染严重的企业。复原传统增长方式,即使暂时保持了经济指标,今后仍然躲不过发展的难关。

其实,我们也可以发现很多好的经验和实践。浙江就是一个好例子。尽管浙江受到金融危机影响较大,但他们不急功近利,在市场准入方面,浙江对企业的要求丝毫没有放松,凡是不利于环境保护,凡是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企业,一律不予审批。省里还专门设立总额为 5亿元的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推动企业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

这一次,我们看到,环保部是“痛下决心”了的,显示了一种新的思维。环保部批评一些地方和企业在污水处理、脱硫设施运行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先后点了13个省、16家企业的名,并表示决定责令这些单位在年底前完成整改,并由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向环保部报告进展情况。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环评,依法给予有关电厂扣减脱硫电价款、全额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处罚。通报是为总结成绩、指出问题、促进工作,其基本点就是实事求是,成绩不拔高,问题不遮掩。而对问题单位点名批评,其实就是为了提醒、帮助和警示问题单位能及时发现问题,主动整改,以免“小洞不补大到一丈五”。

显然,环保部在媒体上公开点名批评,这既是通报的基本要义,更说明了环保部在整治环境污染问题上的决心与勇气。表面看,这是对存在污染问题的单位加压加力,可实质上是对自身的严格要求。只有环保监督到位、处罚到位,环保污染问题才可能得到有效好转。

众所周知,环境污染问题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都是地方政府的“头疼问题”。不少地方片面追求GDP的增长,对环保问题束之高阁、不管不问,有的甚至阳奉阴为,充当污染企业的“保护伞”。面对这种尴尬局面,就需要环保部门敢于碰硬、敢于较真。对环境严重污染的省市、高污染企业,当勇于曝光,限期整改,该停产的停产,该关闭的关闭,该暂停审批手续的坚决停办,绝不允许短暂的经济利益影响环保的长远发展。当然,不仅环保通报如此,其它工作譬如安全生产、资金审计等等结果通报都当如此不遮不掩,直曝其名,这是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和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的体现。

在这方面,不能不联想到民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深恶痛绝。从2008年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贵州天峰化工有限公司案,到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案,公民维护环境权益的主要方式不再是上访、以暴制污,而是到法院“告那家伙”。这两年不断涌现的环境公益诉讼,让我们看到了环境法治的希望。因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之一,就是发生纠纷后由中立的权威机构解决,而不是通过私力救济方式“以牙还牙”。

当然,在为我国不断涌现的环境公益诉讼鼓掌喝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环境公益诉讼要告谁?由谁来告?告谁?答案似乎很明确,当然是告污染环境的企业或个人。以番禺检察院诉讼为代表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但是,在污染者之外,放任污染的政府管理部门似也难辞其咎。谁来告?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谁能代表环境公益?在我国,检察院或者行政机关当然可以代表公益。但是检察院同时又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由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那么它同时具有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双重身份,这是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条件下,“法院暂不受理公民个人作为原告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然而,环境公益不过是个人环境利益的综合体,公民个人开启环境公益的大门虽不可毫无限制,但也不能完全堵死。较为理想的方法,是将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预备役”,即在公立机构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公民个人或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同时,我们必须看到,环境公益诉讼只是一种解决环境纠纷的司法方法。而法院不是万能的,法院对环境纠纷的解决可能是最公正的,但却不是最有效率的。要彻底解决环境公益诉讼所提出的问题,还需要立法、行政与司法三管齐下通力合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热心于环境保护的人,常常被谑称为“爱管闲事”。实际上,环境公益人人有份,“管闲事”也是在“管自己的事”。当有很多人想“管闲事”,而法律又为“管闲事”提供了合法有效途径的时候,环境保护的春天就快到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当前,一些地方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企业见利忘义,置国家环保法律于不顾,逃避环境监管,靠违法排污降低成本,致使企业赚钱、群众受害、社会买单。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应该主动学习并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要把遵纪守法作为企业生存发展的道德底线。国有大中型企业更应该成为自觉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典范。

对于企业而言,应该积极做好污染减排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企业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首要任务。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把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项主要污染物消减10% 作为约束性指标,这是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举措,是中国政府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企业是污染减排的主体,要以对人民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努力削减污染负荷,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建设环境文化,是企业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实践证明,仅仅熟知环保法律法规,掌握环保科普知识,如果缺乏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环境道德观,就难以形成保护环境的内在动力。只有在企业职工中经常开展环境保护形势与政策宣传教育,培养他们的环境道德意识,才能形成自觉自愿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

自觉接受公众监督,是企业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有利鞭策。环境问题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环境保护事业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保障公众的环保知情权、参与权,既是政府的责任,也是企业的义务。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接受公众监督,可以积极鼓励和帮助企业在环保方面不断改进和提高,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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