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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拟立法整治环境“四害”

更新时间:2010-04-21 10:34 来源:江淮晨报 作者: 阅读:709 网友评论0

噪音烦得人抓狂,油烟阵阵钻门窗,秸秆焚烧烟锁城,电磁辐射心慌慌……在咱们身边,常见的环境“四害”总像挥之不去的魅影。4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首次亮相,提请审议。记者发现,《条例(草案)》中,特别对咱老百姓身边常见的环境“四害”进行了规定,如果该条例通过,咱老百姓再遇到“四害”,手上就有“武器”“反击”了。

一害:噪音

武器:制“噪”最高罚5万

如果要评选我们身边最为常见的污染,那么随时随地可能“杀”出来的噪音必登榜首。本次《条例(草案)》中,为噪音设置了几道“屏障”,规定了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的几种活动。首先,规定了午间(中午12点至14点之间的期间)和夜间(晚22点至晨6点之间的期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比如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如果违反,将被罚款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另外,在每年的中考、高考期间,如果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就是一些让人受不了的切割、敲打等特殊噪音。如果有人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单位,将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则将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条例(草案)》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提前5天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环保部门申报,并提前2天公告附近居民。《条例(草案)》还规定了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在城市市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揽客、宣传商品和服务。也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广播。

二害:油烟

武器:住宅楼里禁开饭店

一楼开着小饭店,被子衣服不能晒、窗户不能开……有这样苦恼的市民注意了,《条例(草案)》中针对这种情况,对从事饮食服务业的经营活动列出了几项规定。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措施的商住综合楼内,不得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条例(草案)》规定,不得在城市市区人口密集场所集中露天烧烤食品。

不过,记者在《条例(草案)》中,没有发现以上几种行为的处罚措施,市民张大妈有点疑惑:“如果不会受罚,我楼下的饭店岂不是青烟照吐?”

三害:秸秆焚烧

武器:禁烧全省统一行动

每到焚烧秸秆的季节,烟锁庐州似乎难以避免。但是,空气是流动的,一块区域管得再严,“邻居”烧秸秆的烟那是挡也挡不住啊!《条例(草案)》中规定,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农业等有关部门制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鼓励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的推广,加强露天焚烧秸秆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城市、机场、铁路、快速交通线和公路干线、文物保护区和油料仓库、林地、通信和电力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加强监测和执法力度。秸秆禁烧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与巡查,及时制止露天焚烧行为。

四害:电磁辐射

武器:大辐射源远离民宅

《条例(草案)》规定,从事有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补救措施。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的周围,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划定规划限制区。在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宅、学校和医院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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