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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拟开征扬尘排污费 听证代表建议奖优罚劣

更新时间:2010-11-15 10:3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阅读:498 网友评论0

征收扬尘排污费应着眼实际操作进一步细化标准、对排污企业必须赏罚分明,这是听证代表日前在《昆明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听证稿)》(以下简称《办法(听证稿)》)听证会上提出的建议。

听证会上,25位听证代表一致赞同尽快征收扬尘排污费,并对《办法(听证稿)》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如为有效避免企业宁愿缴费不治污的现象发生,制定征收标准一定要科学合理,应着眼操作的实效性进一步细化;对企业征收扬尘排污费不搞一刀切,对防尘、降尘措施得力且持续投入效果好的企业应予以鼓励,减征或免征扬尘排污费;对违规企业在责令整改的同时,提高征收比例并毫不留情加大惩处力度,真正做到奖优罚劣。

近年来,施工扬尘对昆明主城区及呈贡新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日趋严重。截至2009年8月底,昆明主城区及呈贡新区施工工地总数为184家,施工工地所产生的扬尘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首要污染源。为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昆明市决定征收扬尘排污费。

《办法(听证稿)》规定,扬尘排污费由所在地县(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征收,开发(度假)区扬尘排污费由所在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征收。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扬尘排污费的征收进行督察、稽查。

《办法(听证稿)》明确了对扬尘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同时对拆迁施工工地、填挖施工工地、散流物料作业、散流物料堆放扬尘排污费的核定征收标准进行明确。

《办法(听证稿)》规定,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扬尘排污申报手续,并报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扬尘排污费的核定工作。扬尘排污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专项用于扬尘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办法(听证稿)》还明确,扬尘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扬尘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扬尘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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