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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件为何总能瞒天过海

更新时间:2011-08-10 08:23 来源:中国商报 作者: 阅读:699 网友评论0

统计显示,去年1至7月,我国环境污染事故119起,平均不到2天发生1起。全球20个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中国就占了16个。如果还有人怀疑这些数据,那么,近期接连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已提供了充分的佐证。我们要追问的是,在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当下,为什么还没有一套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及事故调查程序?

6月4日渤海溢油事故之后,中海油管理层公开表示,将把事故本身视为宝贵教训,引以为戒。话音未落,7月12日,中海油绥中36-1油田中心平台中控发生故障,原油落海。7月26日,四川境内的涪江绵阳、江油段水质因上游电解锰厂尾矿渣流入受到污染,事故污染水面超过200公里,影响人群达百万。

环境信息应第一时间公开

7月21日,四川涪江上游普降暴雨,阿坝州松潘县境内一电解锰厂尾矿渣流入涪江。直到7月26日,绵阳市级新闻媒体和辖区新闻网站才在显著位置发布了市政府公告,呼吁广大市民近期尽量使用瓶装水、桶装水等成品水。公告一经发出,绵阳市民纷纷奔向商场、超市、桶装水供应站,见水就往家里搬,出现了抢水现象。一些市民还担忧,前几天的饮用水是否超标?对身体是否有危害?事故当天为什么不向公众及时通报?

再追溯一下中海油的渤海漏油事件。6月4日晚7点左右,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接到康菲公司报告称,发现海底溢油点在19-3油田海面发现少量油膜带。7月3日,中海油首度做出回应表示,海上漏油事件中原油渗漏点已得到有效控制,油膜回收工作基本完成,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从原油泄漏的范围来看,只涉及200平方米左右,对事故海域环境影响较小。

7月7日,国家海洋局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时称,发生事故的B平台早在6月4日已经开始少量溢油。油田单日溢油最大分布面积158平方公里,目前已使周围海域840平方公里的一类水质海水目前下降到了劣四类。

国家海洋局明确表示,海洋局海洋环保司、中国海监总队和北海分局有关监管人员已组成联合检查组,于7月10日再次登检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B、C平台,发现C平台仍有少量油花溢出,遂明示康菲公司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尽快查找漏油的真正原因。在安全作业的前提下,提高维修工作效率,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联合检查组还明确要求康菲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溢油情况如实并及时地向社会公众公布。

然而,到目前为止,康菲公司和中海油一直没有公开发布相关信息,这也成为媒体质疑的焦点。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网站上,记者注意到,在该公司网站的“公告发布”和“公司新闻”一栏里,没有任何涉及到原油泄露事件的内容。“公司新闻”的头条是董事长王宜林到海军总部慰问海军将士。在企业“社会责任”一栏中,公司宣称:中国海油一直致力于追求企业与人、社会和自然的和谐进步,并倡导跨国公司不仅应该成为跨国经营主体,更应成为跨国责任主体,在自身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不断为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进步和人类更加美好的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

康菲石油也并未就此事件出示任何相关声明,其公司网站没有披露相关信息。渤海溢油事故19-3油田是渤海上众多油田之一,渤海是我国最富饶的海上油气区,中海油是我国海上油田开发和引入外方合作的惟一企业。在19-3油田上,作业方是六大世界超级石油企业之一的康菲公司,中海油是合作方;中海油拥有这一油田51%的权益,康菲拥有49%。

回顾去年7月发生的两起重大环境污染事件:7月16日,中石油大连新港输油管道爆炸,造成大量原油泄漏到了大连海域,形成大面积“黑潮”漂浮在海面,污染面积435平方公里,泄漏原油为1500吨。同样是去年7月,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渗漏事故,造成福建汀江流域严重污染。除了处于汀江支流或内湖的渔民之外,几乎所有汀江沿岸渔民均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大面积鱼类死亡,当地居民几乎无人敢饮用自来水。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6月1日起就施行了,新法特别强调了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规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在报批后发布。然而,对于水污染事故信息,新法仅提出发生水污染事故后应该如何向政府报告,却没有提及事故信息应该向公众通报。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近年来的污染事件处理经验一再表明,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有效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正是法律的盲点,成为环境信息对公众披露的障碍。”

索赔额度无规定

据国家海洋局公布的信息,蓬莱19-3油田溢油除造成840平方公里海水被严重污染成劣四类,还导致其周边约3400平方公里海域由第一类水质下降为第三、四类水质。此外,溢油点附近海底沉积物受到溢油和油基泥浆污染,海域沉积物质量由第一类下降为第三类,面积约为20平方公里。

在7月5日举行的国家海洋局就渤海漏油一事的通气会上,海洋局环保司人士表示,按照国家《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可以对肇事者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环保司司长李晓明表示,除了根据海洋保护法进行查处之外,海洋局正在做生态损失评估,不排除对肇事公司进行生态索赔要求。他同时指出,生态索赔没有限度,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之外,因缺乏可操作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应的技术标准,目前,海洋生态损害的国家索赔工作迄今未有全面有效的实质性开展,许多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所导致的海洋生态损害,最终只能由国家负担。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有效协调开发与保护的海洋生态调控的政策体系,海洋开发活动的生态环境代价尚未得到有效补偿,导致了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海洋生态灾害频发等一系列海洋生态环境问题。一些海洋开发活动所导致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进一步加剧了海洋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严峻形势。

记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后得知,该法第73条等相关条款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简言之,20万元就是上限,国家海洋局相关官员所称的最高20万元的处罚额,并非虚言。

有人参照国外海洋污染的惩罚标准,对蓬莱19-3油田污染算了一笔账:中海油和康菲石油漏油事件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应受到40多亿元的相关处罚。但目前除了20万元的罚款,涉污企业的损害赔偿依然毫无进展。

联想到去年7月的中石油大连漏油事故,目前事故已经过去一年,但中石油与大连市政府的赔偿细节一直未予公布,对当地渔业的赔偿仍未有果。再追溯到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双苯厂发生爆炸,100多吨致癌物质流入松花江939公里水域,上千万民众饮用水告急。事故导致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而事故的责任方中石油被依法罚款100万元了事,同样未提赔偿,而是以“捐赠”的名义给了吉林市500万元治理污染费。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认为,针对近年来水污染事故频发的现实,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于环境诉讼的限制,助长了企业瞒报和不负责任的态度。环境污染案的索赔面临着来自政治、行政、法律、技术等诸多方面的考验和压力,将会是一场不对称的艰巨较量。“尤其是在中石油、中海油这样的航母级央企面前,平民百姓犹如汪洋中的一叶轻舟,没有足够的力量去碰撞和博弈。”

环境公益诉讼不给力

另据了解,在蓬莱19-3油田漏油事件发生后,河北乐亭的水产养殖户受到重创。唐山市环保局、海洋局、水产局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始调查水产品死亡情况。农业部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农业部已经开展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监测、分析与评价,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促进尽快开展损失评估和索赔工作。目前,该县的养殖户中,已有136户决定在调查结果公布后,进行集体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记者从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获悉,包括自然之友在内的11家民间环保组织已联名致信香港联交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建议调查中海油和美国康菲两家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没有及时披露信息的违规行为,并予以惩戒。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的公众参与议题负责人常成表示,7月6日下午,他们分别给港交所和纽交所写信,将11家环保组织的联名公开信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给这两家机构。然而,截至目前他们还没有收到回复。

继11家民间环保组织致信中海油和康菲要求其道歉后,民间环保组织对渤海溢油事故再次发力,达尔问自然求知社与自然之友将发起对中海油和康菲的公益诉讼。常成表示,在国外公益诉讼非常常见,但我国的公益诉讼没有形成一套机制。溢油对环境的影响不是一时的,也不止这一点,而是会通过生态链在很长时间以后体现到整个生态系统上。作为环保组织,希望推动公益诉讼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

近几年来,社会上对放开公益诉讼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对于“谁是公益诉讼的主体,到底谁能代表公众”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定论。对于这项争议,有人认为是检察机关,也有人认为是公益组织。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政府部门尤其是国家海洋局可以代表公众利益发起这样的索赔。但是,从历次溢油事故看,在面对国企时,国家海洋局在此方面的作为不够,动力不足。对于此次环保组织对蓬莱溢油事件提出的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社会各界都寄予极大的热情。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对记者表示,社会公益组织是应该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鉴于其能大范围代表受害者的利益,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而且拥有专业的技术和法律人才,在对污染情况的取证上更容易找到突破口,代理过程更公开透明,可能最终获得的效果更好,也更能得到社会的认可。

但是,环保组织参与公益诉讼似乎并不容易,能否获得起诉资格就是首先要面临的难题。代理此次环保组织公益诉讼的北京德和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海军告诉记者,以民间环保组织作为这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比较适合的。但这并不代表法院也这样认为,并且能够立案受理。王海军指出,公益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被法院受理的先例也是有的,比如江苏无锡就有这方面的先例。

据悉,目前国内许多法院都建立了环保法庭。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研,昆明中院的环保法庭成立后至今的两年多时间里,涉及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屈指可数。有一些基层法院的环保法庭,甚至全年都没有一起环保案件可办。

王海军对此现象的解释是,发起环保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太高,起诉者往往无法或者不愿意负担高额的诉讼成本;另外,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更是严重制约了公益诉讼的发展。在当前,司法救济同样是公众参与水污染防治的重要途径。在全国人大审议过程中,已经有委员建议完善污染损害的司法救济,包括适当扩大诉讼主体的范围,允许社团等机构作为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等。鉴于水污染常常造成大范围影响,而个体污染受害者受经济条件等限制,诉讼索赔很难操作,应该明确水污染案件允许进行集团诉讼,允许律师开展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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