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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镉污染事件10名责任人涉污染环境罪被批捕

更新时间:2012-02-16 07:01 来源:新华网 作者: 阅读:685 网友评论0

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处置又有了新进展。2月15日下午,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的10名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广西金河公司冶化厂未依法建设渣场,致使堆放的浸出渣、压滤渣的渗滤液以及厂区内收集的初期雨水均为严重超出国家排放标准的高浓度镉废液,这些废液汇集后通过天然岩溶落水洞进入龙江河,而且冶化厂水汽车间回用水处理站还将未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水,通过管道排入龙江河,与此次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责任污染源之一。广西金河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余阳先,副总经理兼冶化厂厂长覃乃义,安环部部长罗传兴等3人作为企业主要管理者,不重视安全环保工作,对处理冶化厂渣场存在的污染问题未作出积极有效的整治措施,对存在污水泄漏的情况不掌握,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与此次龙江河污染有关的另外一家企业——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厂在非法进行碳酸锌、铟等产品生产过程中,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私设暗管、竖井,将含镉废水偷排入龙江河。1月12至15日,鸿泉立德粉厂将清洗厂内设备、地板及水池所产生的污水都通过排水沟、暗道排到竖井流至龙江河内,与此次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是责任污染源之一。曾宜、李四军、毛文明等3人作为鸿泉立德粉厂的股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高景礼、覃里强、潘国强、杨远等4人作为实际生产管理、具体实施人员,违法排放污水,致使龙江河受到污染,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2月15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的10名相关责任人员做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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