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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涉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 未进行监理将不予验收

更新时间:2012-04-26 10:27 来源:新华网 作者: 阅读:858 网友评论0

未来全省范围内,凡涉及到饮用水源、石化、农药、医药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的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需按新出台的《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环境监理工作。记者4月24日从省环保厅了解到,根据这一《办法》,凡不能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将不予办理试生产核准手续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未来全省范围内,凡涉及到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石化、化工、火力发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电镀、印染、钢铁、有色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的环境风险高或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石油天然气开采及集输管网、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码头等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同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包括项目建设与环评文件及批复的符合性、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等基本内容。

《办法》规定,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环境监理单位资质的统一管理。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向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申请甘肃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经审定取得环境监理单位资质后,方可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环境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发现建设单位存在项目性质、规模、选址、平面布置、工艺、环保措施等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不相符;建设项目未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或因环境问题扰民等问题,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建议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同时,《办法》中明确规定,环境监理报告是核准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应开展环境监理但未开展、不能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试生产核准手续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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