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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四部门联手管噪音扰民

更新时间:2012-07-25 07:23 来源:楚天金报 作者: 阅读:570 网友评论0

武汉“城管革命”推进一年来,取得了良好社会成效,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如环卫清扫保洁和保障水平不高,精细化管理还不到位,城市综合管理的合力还未真正形成,互相推诿、不作为等还时有发生。在此背景下,《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呼之欲出,借立法固定扩大“城管革命”成果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昨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召开,《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会上提交审议。记者发现,《条例(草案)》对治理工地车辆“腹泻”、街头“牛皮癣”、工地噪音扰民等“顽疾”均作了详细规定。

渣土车随地“腹泻”严处

《条例(草案)》规定,施工工地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款。如施工工地未设置围档、未硬化进出口道路或者未落实车辆冲洗保洁措施的,由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款;导致车辆驶出工地污染路面的,由城管部门依据相关条例查处;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查封施工工地。

禁止向施工工地外排放污水、污物。禁止运输散装、流体货物或者建筑垃圾的车辆泄漏、撒落、飞扬,违者将受到相应查处。

地下通道禁发经营性宣传品

《条例(草案)》规定,禁止违法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禁止在城市道路、电线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违规张贴、悬持宣传品。

禁止在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散发经营性宣传品。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部门联手管噪音扰民

依据规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施工工地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晚建筑施工作业。违反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音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工作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未经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的噪声活动、机动车辆不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等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罚。

在公园内开展晨练、演出等文体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园林部门处罚。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等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由城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00元至千元不等罚款。

住宅楼内 不得经营餐饮

依据《条例(草案)》,禁止在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噪声、导味污染以及产生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工商等部门查处。

禁止擅自从事小餐饮经营服务,违者由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查处。

在室内从事餐饮经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环保部门将依相关法规予以查处。出店和占道从事餐饮经营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城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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