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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污染:绕开耕地红线侵蚀粮食安全

更新时间:2012-07-26 15:55 来源:新华网 作者: 任海军 阅读:1206 网友评论0

或许我们能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但仍有可能保不住粮食安全。因为重金属、化工废料、化肥农药、农膜等等,正在不断地侵蚀着我国的土地。部分土地甚至由于重度污染,已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成为令人望而生畏的“污染地”。这样的“污染地”的规模有多大?在修复与治理上有何办法?其中又面临怎样的困难?需付出什么代价?

土地在呼救

粮食产量占全国总产五分之一的东北黑土区面积约3523万公顷,一直被誉为“北大仓”。但一个并非人人了解的严峻事实是:支撑粮食高产的黑土层在过去半个多世纪里减少了50%,并在继续变薄,几百年才形成一厘米的黑土层正以每年近一厘米的速度消失。

有关专家表示,照此速度,部分土地的黑土层可能会在几十年后消失殆尽,东北这一中国最大粮仓的产能也将遭受严峻挑战。

“北大仓”黑土层面临风险,全国其他地方的一些土壤同样如此,因为重金属、化工废料、化肥农药、农膜等正在毒害、侵蚀着它们。创深痛剧,土地正在发出急切的呼救之声。

在甘肃省的旱作农业区,几乎所有的耕地都被地膜覆盖。“地膜在促进粮食增产的同时,也造成了污染。在旱作农业区,地膜污染正愈演愈烈。”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站站长张玉辉说。

在山东寿光的蔬菜大棚里,菜农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亩地需底肥5000公斤,氮、磷、钾肥400公斤,硼、钼、锌、铁等微肥10至15公斤,蔬菜生长期还需追施氮、磷、钾肥400公斤,叶面喷施氮、磷、钾肥和微肥50公斤。

山东省农科院资源与环境研究所研究显示,这一施肥量是蔬菜生长所需量的4至10倍。加之设施蔬菜在密闭的环境下生产,温度高、湿度大,容易滋生病虫害,农药用量也大。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对土壤带来极大伤害,设施菜地已难以长出“有机蔬菜”。

与此同时,重金属污染事件的频发则更为人们所熟知。统计显示,从2009年至今,我国已发生30多起重特大重金属污染事件。

有关调查发现,华南地区部分城市约有一半的耕地遭受镉、砷、汞等有毒重金属和石油类有机物污染;长江三角洲地区部分城市的连片农田受多种重金属污染,致使10%的土壤基本丧失生产力,成为重金属“污染地”。

土壤污染被称作“看不见的污染”,所有污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的90%最终都会回归土壤,造成土壤污染。专家指出,许多地区的污染已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没有外来的治理干预,土壤无法自净,甚至可能出现三种环境报复风险。

一是生态关系失衡,引发生态环境恶化。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在长江三角洲的一项调查发现,由于农药化肥的过量使用,稻田生物多样性被破坏,土壤中的蚯蚓、土鳖及各种有益菌等大量消失,农作物害虫的天敌青蛙的数量大减,自然生态面临危机。

二是土壤质量下降,使农作物减产降质。重金属污染的增加,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土壤板结,导致农产品产量与品质下降。农业部全国农技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陈志群认为,由于各种土壤污染,我国粮食每年减产100亿公斤。

三是污染粮食,影响人类生存。农业专家表示,土壤污染的最终后果将是人类“有米不敢吃”。南京农业大学在全国各地市场上进行的调查显示,约有10%的大米存在重金属镉超标。这些镉米长期食用会带来严重后果。

在土壤污染的重压之下,我国相关研究和治理措施开始加速出台。

今年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表示,从2006年到2010年,环保部已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了全国土壤污染情况调查和污染防治工作,初步掌握了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了我国土壤利用类型的土壤样品库和调查数据库。

在这一基础上,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将重点对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等典型污染场地和受污染农田开展治理与修复。一场阻击“污染地”的战役即将打响。不过前路多艰,记者在多地的调查表明,我们需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化工弃地 烫手山芋

在苏州古城区南面“寸土寸金”的黄金地带,面积600余亩的苏州化工厂(生产农药)原址地块因土壤遭农药污染,无法开发,已闲置5年卖不掉。

2007年,苏州化工厂因污染严重搬迁至张家港的长江岸边,留下的老厂址土壤中存在大量有机磷、苯、重金属等危险物。

这块地到底有多“毒”?本刊记者日前来到这里一探究竟。这片被围墙包围的土地十分空旷,周围不远处就是宽阔的马路与高楼大厦,车流穿梭,人来人往。这块地的北边,有一个临时垃圾场。

“不能买,更不能盖房子,这块地有毒!”当记者以南京来的房产开发商的名义与垃圾场的工人聊天时,这些工人极力阻止记者买地,“当年生产时周围十里都能闻到药味,大家都知道,盖了房子也卖不掉”。这时,一阵风吹来,记者真的闻到了一股刺鼻的农药味。

负责这块地治理与拍卖的苏州土地储备中心孙浩赣处长告诉记者:“如果不加治理,这块地没人买,政府也不敢卖。”

从位置上看这块地处于黄金地带,正常的话价值可达几十亿元,但目前没有任何使用价值。自2007年以来,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苏州市环保局等部门就一直在研究治理方案,据测算,需耗资数亿元甚至更多。由于花费巨大且没有可用的具体标准来认定治理结果,该地块一直闲置至今。

类似苏州化工厂这样的案例并不鲜见。随着城市面积的扩大,以前远在郊区的化工企业进入了城区。这些企业搬迁或是停产后,原厂址的土地处置都是问题。过去多年,由于设备陈旧、工业“三废”排放以及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等原因,已经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了土壤。

近几年,仅江苏关闭的各类化工厂就有3000多家,全国更是数以万计。这些化工厂原址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污染,成为一块块亟待治理的“污染地”。

“相对空气污染和水源污染来说,土壤污染是看不见的,具有隐蔽性,容易被人忽视,但它的危害却是最大的,治理也是最难的。”苏州环境科学研究所所长杨积德说。

为了治理占地450亩的常州农药厂原厂址地块,常州市已投资近2亿元。该市环保局自然生态处处长尹勇说,这个地块6米以上为黏土,把黏土挖出拉到水泥厂进行焚烧,达到1300度以上的高温后,土壤中的有机毒物能分解为二氧化碳和水;重金属则需加入添加剂将其固化在水泥中,不流动不融出就不会造成污染。

记者调研发现,像常州农药厂地块这样进行严格土壤修复的化工“污染地”并不多。专家表示,这一类型的“污染地”治理还须迈过“三道坎”。

一是法律法规坎。

杨积德说,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土壤修复法》,缺乏土壤修复技术标准。一块地怎样才算修复好了,这不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否则可能带来二次污染。

“我国还缺乏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的专项法律法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与控制研究室研究员李发生认为,我国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在立法形式上存在分散立法、附属立法、立法层级较低等问题,在立法内容上存在重复立法较多、立法冲突和原则立法过多、可操作性差等问题。

此外,在污染风险评估方面,美国要求如百万人中有一人可能致癌,土地必须修复;荷兰则要求,若10万人中有一人可能致癌就得修复。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土壤修复试验参照的是欧洲和美国的技术标准,与我国实际存在巨大差距。

二是治理成本坎。

污染土壤的修复治理需要全面考虑受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的治理,资金需求巨大。目前我国污染土壤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工作的资金一般来自政府相关部门和土地开发商,来源有限且没有保障,修复治理工作难以持续开展,这成为很多污染地块再开发的主要障碍。

杨积德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苏州化工厂占地600多亩,按60%的受污染面积进行治理,每亩666平方米,如挖5米深,即3330立方米的土,每立方米1.9吨,每吨土修复需1000元左右,治理大约要20亿元。即使按3米深进行治理,也要超过10亿元。

2011年,南京铁腕关停搬迁了163家“三高两低”企业。这些污染企业原址土壤污染严重,江苏省环保厅要求对这些“毒土壤”全部进行监测。对一些“毒土壤”要挖地3米,用各种化学方法“洗土”,直到各项指标达标才能再利用,不过这一过程漫长且昂贵。

尹勇认为,资金是当前土壤修复的最大难题。

三是监管和技术坎。

目前我国土壤环境监管措施不完善,土壤污染的历史和现状不明,土壤污染物(特别是有机污染物)的种类不清,对污染物的环境行为、危害的科学认识不够。同时,土壤污染监测体系不完善,缺乏污染场地信息管理系统,缺少完整的风险评价和风险管理体系。

专家指出,由于土壤修复在我国时间不长,高校少有土壤修复专业,具有实践经验的人才更是缺乏。在土壤污染治理技术上也不够成熟,现有的土壤污染治理措施代价较高,净化周期长,而且效果不甚理想。大部分技术仍停留在实验室模拟研究阶段,缺乏具体的工程实践经验。

此外,各地土壤修复的主管部门不尽相同,涉及发改委、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等多个部门,协调起来十分困难。国内有资质的土壤修复企业本就不多,且发放“土壤修复资质”的是建设部门,而做的事主要归环保部门管,体制不顺,影响健康发展。

土地“洗澡” 代价高昂

尽管铅污染事件已经过去了6年,但在和本刊记者交谈时,新寺村村民仍然忘不了当年的情景,“当时新寺村的蔬菜都没人要。”一位村民说。

2006年9月,甘肃省徽县水阳乡新寺、牟坝两村300余人被查出血铅超标,污染源是村边的徽县有色金属冶炼公司。环保部门的监测表明,企业周边400米范围内的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铅污染。

“这在当时是比较严重的土壤污染事件。”甘肃省农科院土壤肥料与节水农业研究所所长车宗贤说,此前甘肃还没有出现类似情况。“在经过几十年的累积后,近年来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事件进入了集中多发期。”车宗贤认为,相对于这种严峻的形势,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却明显滞后。

污染状况不明 治理难度较大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已有《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这些法律中虽有防治土壤污染的相关规定,但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

记者在江苏、甘肃等省环保和农业部门采访时了解到,由于缺乏系统和明确的法律法规,此前这些部门并未进行土壤重金属方面的普查,实际污染状况并不明晰。

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污染专家指出,目前国内关于重金属调查和不同区域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的研究,大多是针对工矿和冶炼厂区周边、城郊蔬菜地等,对农业主产区耕地重金属污染现状的调查和分析相对较少,这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对我国部分地区重金属污染状况统计不清的问题。

在实际治理方面,国内许多单位进行的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都面临成本过高的问题。去年以来,环保部农田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在甘肃白银市东大沟展开,工程对65亩重金属污染严重的农田进行修复。经过修复,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以及修复区域种植的小麦、玉米中的重金属含量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参与此项工程的珠海市中科信息技术开发公司总工程师黄新建介绍,去年他们修复了5亩地,就像给土地“洗澡”,成本达到每亩10万元,比较昂贵。从目前来看,国内还没有找到一种经济、有效、适合大规模农田的科学修复模式,重金属污染治理还处于摸索阶段。

需标本兼治 需多措并举

目前,国家已经制订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要重点防控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5大行业,并将内蒙古、江苏、广东等14个省、自治区列为重点治理地区。

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院长谢德体认为,土壤重金属污染形势日益严峻,要从根本上治理仍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但一定要向着“控制增量、消化存量、标本兼治”的目标不断前进。

首先,应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完善制度;组织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判别、土壤环境监测等标准,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的标准体系。

其次,加强科学研究。以重金属高风险或轻度污染农田为对象,重点研究重金属污染土壤的物理、化学、生物修复技术,植物、微生物联合修复技术,高风险农田的边利用、边修复技术,重金属原位钝化技术等,并加强相关制剂和技术设备的研制。

第三,建立重金属污染预警制度。对所有可能造成重金属污染的生产生活行为,建立一整套预先告知和公开发布制度。针对不同种类农作物的特点,建立各类农作物产地土壤重金属安全阈值。按照重金属含量水平合理布局农作物,不仅可以避免农产品的重金属超标问题,还可以安全有效地利用不同污染程度的农业土壤。

第四,建立重金属污染整治和补救制度。对重金属污染控制应实现地方政府负责制,打破先污染再治理的怪圈。依据重金属影响程度将土地划分为保护、预防、修复三种类型,建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土地功能区划、土壤修复和污染土地再利用制度,将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与地方政绩挂钩,加快开展全面的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求治农地“批量污染”

相比于化工“污染地”、重金属“污染地”,化肥、农药、农膜带来的农地污染并没有那么触目惊心,但却具有量大、面广、隐蔽性强、持续时间长等特点。一些受污染严重的土地,已不能进行正常的农业生产。山东省济阳县高槐村一位老农告诉记者,由于化肥农药使用太多,“过去松软的地现在板结得刚刚的,太硬了,地瓜种下去长不大,谁也不敢种”。

面源污染不容忽视

在湖北宣恩县晓关乡张官村,村民陈万富告诉记者,他家的耕地10年前还比较肥沃,什么都可以种。但这几年不知道为什么,“晴天硬邦邦,雨天不渗汤”,只能种点好活的洋芋,然后套作点玉米。

当地农技人员告诉记者,这是典型的土壤酸化现象。“现在化肥过量使用,土壤酸化的趋势越来越严重。”湖北省农业厅土肥站副站长何讯说。

化肥使用过量在全国是一个普遍现象。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的使用也同样如此。它们已成为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日前,记者驱车4个多小时,沿着崎岖的山路来到地处三峡库区腹地的巫山县曲尺乡伍佰村。2007年以来,村民李应斌一家烧了自家的1亩多柏树、松树林,开荒种植玉米、红苕等作物。李应斌说,“咱不懂啥叫科学种地,要我少用化肥农药,我家的口粮谁来保证?”

据统计,三峡重庆库区人均耕地不到1亩,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不少农民依靠毁林开荒、提高农地复种指数和过量使用化肥农药来维持粮食产量,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突出,要扭转土壤污染加重趋势难度很大。

在山东寿光、济宁等地,记者同样发现不少菜农讲究“蔬菜一枝花,全靠肥当家”,农民们很清楚化肥农药用多了对土壤有污染,对果实品质有影响,但是不用产量又上不去。寿光一位菜农告诉记者:“化肥农药用多了不好,不用不行,我们是又爱又恨。”

至于农膜,则主要是残留造成危害。甘肃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站站长张玉辉说,由于塑料残余物主要成分是聚烯烃类化合物,自然条件下可在土壤中残存数十年甚至数百年而不降解,这些废膜的存在会影响土壤的通透性,阻碍土壤水分、养分运移和作物根系生长。

记者采访发现,只要是铺膜的农田,就有农膜残留。甘肃省农业生态保护站的一项监测显示,甘肃每亩耕地农膜残留量最多达14.67公斤,最少的每亩也有5.23公斤。中国农科院在河北邯郸地区的调查表明,棉田农膜残留率一般在10%~20%之间。

一些农业技术人员指出,现在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全膜技术的推广普及等,使得过去对环境具有正效应的农业生产,带来了“批量污染”,直接毒害着农地。

农民缺乏治污积极性

基层不少干部告诉记者,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关键是科学规范使用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并不存在什么技术难题,只是在当前农业生产规模小、效益低的现实情况下,农民这一治污主体缺乏积极性。

多地农业部门的监测发现,农民为了减少成本,往往使用0.006毫米的超薄膜,甚至还有0.005毫米的农膜。张玉辉说,越薄的农膜强度越低,抗拉能力差,容易老化,破碎后碎块更小,难以捡拾,相应产生的农膜残留量就更大。

我国1992年制订的国家标准规定, 聚乙烯农膜的厚度不应低于0.008毫米。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员严昌荣说,这个标准只有日本农膜标准厚度的57%,即便如此,不少企业生产的农膜厚度还达不到要求。

甘肃省农业部门表示,在甘肃省,除了政府补助的农膜合乎标准外,农民自购的农膜基本上不合格。

记者在甘肃、黑龙江等多省采访也发现,0.008毫米以下的农膜更受农民欢迎。农民告诉记者,超薄农膜价格便宜,0.005毫米左右的农膜价格比0.008毫米的至少便宜30%以上。种地收益本来就不高,投入肯定是能省就省。

对化肥农药的规范使用同样面临这一问题。一些发达国家早已推广的行之有效的施肥技术,一直难以成为我国分散农户的常规生产技术。

中国土壤学会副理事长张维理告诉记者,土壤有效成分测试是合理施肥的重要基础,但一个土壤样本仅化学测定费就至少需要200元,而我国农业人均耕地少、效益低,推广这一技术难度极大。

重庆市农委向记者提供的2011年重庆粮油生产效益分析表显示,在重庆,水稻、玉米、马铃薯等13类主要粮油作物年平均纯收益仅为369.6元/亩。采访中,不少农民反映,种一季粮挣不了几个钱,化肥、农药一旦用少了,庄稼立马减产,谁都不敢轻易减量。

必须重视源头控制

针对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专家建议,应逐步加大对农业的补贴力度,促进农业规模化生产,提升农业效益,提高农民的治污积极性。与此同时,还应建立更为有效的防污治污机制。

必须建立源头控制的监督体系和相应机制。我国目前无论是重要的水源保护区还是农业污染已很严重的高风险地区,均无源头控制的监督体系和相应的奖惩措施,难以对农民不规范的生产行为进行引导。

此外,应抓紧制定和执行限定性农业生产技术标准。据专家介绍,执行限定性农业生产技术标准是控制化肥农药污染的关键举措之一。我国目前农业环境保护工作仍主要停留在污染面源普查、污染源测定等基础层面,尚未提出适应不同要求的明确的农业生产技术执行要求和污染防控标准,农民只好各行其是。

农膜方面,云南省农科院研究员洪丽芳建议,除在生产环节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增加农膜厚度外,要研究开发无污染、少污染的新材料,推广光降解聚乙烯农膜、生物降解聚乙烯农膜、植物纤维农膜及其他环保农膜,以替代聚乙烯农膜。

甘肃省农业部门认为,应推广“一膜两年用”技术和适时揭膜技术,并结合农艺措施,优化耕作制度,减少农膜使用量。张玉辉说,“一膜两年用”“一膜多年用”技术相当于使农膜使用量减少了一半以上,相应的残膜也就减少了一半以上。

此外,当前对废旧农膜还普遍存在处理方式简单、利用渠道狭窄等问题。从田间回收来的农膜,基本上都是粗加工后变成颗粒,然后出售给深加工企业。

记者采访的数省十余家废旧地膜初级加工厂普遍反映,因为产品雷同,为争夺市场,互相压价,导致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因此只能不断地压低废旧农膜的回收价格,导致农民和回收点对农膜回收的积极性越来越低。

专家建议,应出台扶持和激励措施,加大农膜回收力度,发展农膜回收、加工、利用企业。基层农业部门认为,可通过“旧膜换新膜”、提高回收价格等方式,调动农民回收农膜的积极性,提高农膜使用率,降低残留。

土地污染要治理更要预防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个道理相信人人都很清楚。

看一看近年来由于土壤污染而造成的粮食损失,实在让人警醒:全国粮食每年因此减产100亿公斤;全国每年遭到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

污染既然已经造成,就要尽心竭力治理。可是让人心情沉重的是,土壤修复说来容易做来难。

首先是技术难题。对于某些类型的“污染地”来说,目前还没有成熟可行、适宜大规模推广的治理技术。其次是成本难题。污染容易治理难,一些“污染地”的治理成本之高,实在让人咋舌。

怎么办?当然必须拯救。土地是宝贵的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本,无论有多少困难,我们都必须想方设法加以克服。通过不断研究、引进新的治理技术,通过创新机制解决成本难题,通过向其他国家学习先进经验,我们一定可以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污染地”治理之路。

但与此同时,笔者认为同样重要的,是我们必须吸取教训,防患于未然,避免更多“污染地”的产生。

西方发达国家大都走过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在遭受了频繁发生的污染事故的惩罚,为治理污染、净化环境付出巨大代价之后,许多国家才逐步从“病重求医、末端控制”的反应性政策,转变到“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预防性政策。专家测算,预防污染的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是1∶20。

防治土壤污染,我们同样应该实行预防性政策。

我们要做的,一是尽快把土壤污染防治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当前,我国关于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存在诸多空白;许多条文缺乏可操作性;相关标准也比较滞后,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这些都亟待改变。

二是尽快明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尤其对于化工污染、重金属污染,应实行有效措施规范企业行为,把企业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提高其保护环境的自觉性,防止“企业污染,政府埋单”的情形一再出现。

三是政府要发挥关键作用。要在土壤环境普查、技术研发推广、监测预防体系建设等方面着力,大力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当然,我们更需明白,只有人人重视,人人行动,才能真正遏制污染,为我们自己,也为我们的子孙守住一方净土。(《半月谈》2012年第14期,记者 孙彬 吉哲鹏 李松 连振祥 管建涛 娄辰)

扩展阅读

美国的“棕地”治理

土壤污染在很多国家成为严重的环境和发展问题。除了农药、工业废弃物、重金属等污染,不断增多的电子垃圾也在腐蚀着洁净的土壤。污染场地若得到有效修复和管理,可以为发展提供良好的机会;反之,若因为法律责任不明晰、资金缺乏等因素被抛弃,或未被适当修复,将对公众健康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而且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瓶颈。

在土壤污染的管理方面,美国制定了全面有效的棕地管理框架(“污染地”在美国被称为“棕地”)。具体而言,就是以《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为基础建立了超级基金场地管理制度,从环境监测、风险评价到场地修复都建立了标准的管理体系,为污染场地的管理和土地再利用提供了有力支持。其方法体系已被多个国家借鉴和采用。

超级基金制度横空出世

1942年至1953年,美国胡克化学公司在纽约州拉夫运河中弃置了2.18万吨化学废物,运河被填埋后,这一带便成了一片广阔的土地。胡克公司后来将该场地以一美元的价格出售给尼亚加拉瀑布学校董事会,尔后董事会在此建造了学校,周围也发展成为居民区。

随着时间的流逝,贮存于地下的化学废物开始侵蚀容器,渗入土壤,对当地居民的健康造成危害。到20世纪70年代末,经过多年雨水冲刷,化学废物已渗入住宅地下室并形成毒气释放。

在民众质疑和媒体报道下,此事成为轰动全美的“拉夫运河事件”,其导致的一个惊人发现是,美国境内有成千上万个类似拉夫运河的危险废物简易填埋场,犹如一颗颗定时炸弹,严重威胁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美国国会1980年通过了《环境应对、赔偿和责任综合法》,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基金,即超级基金,该法案也因此被称为超级基金法。

超级基金法授权美国环境保护署对全国污染场地进行管理,并责令责任者对污染特别严重的场地进行修复;对找不到责任者或责任者没有修复能力的,由超级基金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对不愿支付修复费用或当时尚未找到责任者的场地,可由超级基金先支付污染场地修复费用,再由环保署向责任者追讨。

超级基金制度还为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场地建立了“国家优先名录”,目前每年更新两次。

严格的法律责任震慑污染

超级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内生产石油和进口石油产品税、化学品原料税、环境税、常规拨款、从污染责任者追讨的修复和管理费用、罚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入。它所规定的责任主体包括泄漏和处理危险废物或危险设施的所有人或营运人,危险物品的生产者以及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处理和运输做出安排的人,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者。

该法案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就是针对责任方建立了“严格、连带和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不论潜在责任方是否实际参与或造成了场地污染,也不论污染行为发生时是否合法,潜在责任方都必须为场地污染负责。

连带责任还意味着,当存在两个或更多的潜在责任方时,环保署有权对任何一个或者全部责任方索要全部修复费用,直至全部费用被追回。如果某责任方不能支付自己应付的费用,那么其他责任方必须补偿差额部分。

超级基金计划下的修复行动,必须确保修复后的场地达到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的目的。同时,不论长期或短期的修复行动,均应遵守成本效益原则。1986年《超级基金修正与再授权法》要求修复行动必须达到联邦乃至州政府的相关环境标准,必须达到《安全饮用水法》规定的污染物含量水平以及《清洁水法》中的水质标准。

根据法案,如果情况允许,环保署将直接选择永久性修复方法,而不是将废弃物直接填埋。如果采用非永久性的处理方法,环保署有必要每5年进行一次场地检查以确认场地是否存在污染威胁。各州可以积极参与选择适当的修复方法。

超级基金法在美国实施30余年,历经不断的调整和修正,总花费达到近650亿美元,为美国生态环境保护和民众健康做出了重大贡献。据统计,超级基金法颁布实施到2008年,共清理有害土壤、废物和沉积物一亿多立方米;清理垃圾渗滤液、地下水、地表水约12.9亿立方米,纳入到治理范围内的地下水污染场地达到997块,为数百万人提供了洁净的饮用水源。

超级基金法还因其严厉的连带环境责任制度,催生了一系列相关的环境管理政策,如“绿色信贷政策”“环境责任保险政策”等。这些政策对美国的环保、企业生产和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并在某种程度上对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使其以更加谨慎的态度对待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棕地再开发在缓解环境压力的同时,也有利于刺激经济增长、增加就业,获得经济发展与环保双赢局面。美国市长协会2010年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自1993年以来,美国50个城市通过棕地再开发获得税收达到3.09亿美元,54个城市通过棕地治理新增了近16.2万个工作岗位。

此外,棕地治理使老旧城区焕发新活力,使城市空间完整化。例如美国罗得岛州一块棕地原为钢铁厂、金属制品厂聚集地,遭废弃长达20余年,重金属和其他污染无法清理,成为政府规划负担,影响了整个区域经济。分子键合修复技术处理,使土壤中的重金属处于一个极端稳定状态。经过一年治理后,12公顷污染土地成功修复,成为价值约两亿美元的商业住宅用地。

多管齐下防治土地污染

除了超级基金法之外,美国还有多部法律涉及土地污染物的管理。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土壤保护法》。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固体废物处置法》,规定了完整的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授权环保署对有害废物进行管理, 减少废物的生产量, 提高废物回收和再利用率。

此外,美国还从水污染防治、水源地保护和农药、化学品等有毒物质的控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一是《清洁水法》。这是美国控制污水排放的基本法规。该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建立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要求工业和城市设施等点源性污染源的排放必须得到国家污染减排系统许可。

二是《安全饮用水法》。该法规定,各州和供水者必须对水源进行评估以确定何处是易受污染的薄弱环节,供水系统可以主动地采用各种计划来保护他们的流域或水源,而各州也可以根据其他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来预防污染。

该法还授权美国环保署建立基于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饮用水标准,以防止饮用水中的自然和人为的污染。为控制化学品和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美国1947年制定了《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杀鼠剂法》,1976年制定了《有毒物质控制法》。

上述立法,为美国棕地的治理和修复、地下水有机污染物去除、填埋场渗滤物和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土壤有机化合物污染修复等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促进了受污染土壤修复市场的繁荣和城市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美国相关环保产业发展。

在棕地开发过程中,美国开发出了改土法、电化法等污染土壤治理技术,其中美国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研究出的电化法在欧美一些国家发展很快,已经进入商业化阶段。此方法经济合理,且可以回收多种重金属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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