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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试点推行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新办法

更新时间:2012-08-01 18:53 来源:潍坊日报 作者: 阅读:3414 网友评论0

目前,山东省潍坊市在高新区开始试点推行新的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心城区垃圾处理费按月收取,每户居民每月10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4元。这一费用专门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高新区推行成功后,再在全市推广。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新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潍坊市出台的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新办法是参照省里的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制定的。去年,市物价局组织消费者、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参加人、垃圾处理企业参加人以及利益相关方参加人五个方面的代表,召开了听证会,广泛听取了各界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和高新开发区的规划建成区,对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及暂住人口、运营车辆等,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依据单位总人数由单位统一缴纳。按照相关规定,对以下单位和人员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首先是中心城区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五保户)、社会福利院,可以享受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次,对中心城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以及城区下岗失业再就业、失业人员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住宅小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含生活垃圾收集费、清运费、处理费)计入房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缴纳,不得再另外向业主收费。此外,还专门针对营业场所、医院、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以及交通工具做了详细规定。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可根据各自情况适当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用。新办法实施后,原来的卫生费不再重复收取。新办法收取的费用只能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其他环节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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