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现制现售饮用水有了"市标"
我市现制现售饮用水有了“市标”——售水机的水源必须是市政自来水,出水水质不得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昨日上午,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的通告》,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现制现售饮水机的设置、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全市现有7个品牌约200台售水机
现制现售饮用水在我市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一种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饮用水并直接散装出售饮用水的供水方式,这种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机器,则被称为现制现售饮水机或售水机。
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市共有7个品牌约200台售水机。这些售水机多以市政自来水为水源,水经过滤、消毒后出售给消费者。由于大多数售水机露天摆放,如后期维护不当很容易造成二次污染。
为加强对我市现有售水机的管理,《通告》指出,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售水机内水质处理器以及饮用水直接接触的材料(管材、管件、水处理材料等)和消毒产品等应当取得相关卫生许可批准文件。而且,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在售水机正面显著位置公布经营者的名称、联系电话、办公地址和营业执照编号等以及售水机水质处理器卫生许可情况和当月水质自检情况。
在居民住宅区等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售水机,应当经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等同意,并签订书面场地使用合同。同意设置售水机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应督促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对售水机进行管理和维护。对未经同意而设置的售水机,其设置场所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有权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
出水水质不低于生活饮用水标准
《通知》还对现制现售饮用水水质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得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并达到经许可的水质处理器出水水质标准。
其中,出水水质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以下简称“直饮水水质标准”)的,应当在售水机正面显著位置标注“直饮水”;未达到直饮水水质标准的,应当在售水机正面显著位置标注“非直饮水”。凡未对出水水质作标注,按照直饮水水质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通告》提出,如果售水机发生水质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及其他相应法律责任,售水机设置场地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等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市卫生、工商、公用事业等管理部门,也应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检查执法活动,依法及时处理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违规经营行为,确保市民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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