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即将施行
更新时间:2012-11-23 07:5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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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中国气象局获悉,以国务院第623号令形式发布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气象设施属于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地方政府的责任是合理安排气象设施用地;气象部门的责任是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设立保护标志;行政相对人的责任是不得破坏气象设施、不得侵占气象设施用地,不得在气象设施周边实施钻探、取土等危害气象设施安全的行为。
《条例》规定,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改、扩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应当事先报告气象部门并提出补救措施,没有征得气象部门书面同意、没有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条例》还规定了迁移台站的三种情形,即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镇总体规划调整和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失去恢复可能;同时明确了迁移台站的三个条件,即先批准后迁移、先建新站再迁旧站,以及新站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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