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状况越公开越少“恐慌与焦虑”
1月30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环保部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近日,董正伟收到来自环保部的回复,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据悉,在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曾做过全国土壤污染调查,但污染数据至今没有公开。(2月25日《法制日报》)
“国家秘密”一说,似曾相识,也多次见到。在一些部门眼中,“国家秘密”似乎已成为拒绝公开、拒绝监督的挡箭牌。
“国家秘密”之说,屡屡拿出来应对公众的质疑,一大原因是对“国家秘密”尚缺乏司法解释。哪些才算“国家秘密”?并无权威的司法解释给予界定。
按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应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理应主动公开。从这个角度来审视,“土地污染”情况,无疑是关乎每一个公民切身利益的,而预防“土地污染”也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从这个角度来审视,“土地污染”情况不应是“国家秘密”,而是必须充分公开的内容。
其实,在公共健康面前,不应有“国家秘密”。只有每一个人都能客观地认识自己生活的这个环境,才可能更好地去改进与爱护这个环境。对“土地污染”状况,公众知情权越多,就越少有“恐慌与焦虑”;越少有知情权,便会有越多的“不安与焦躁”。不为别的,只为土地污染跟空气、水污染一样,跟我们的健康息息相关,每个人都希望有更多的知情权,以便作出最好的应对。
确保公众对土壤状况的知情权、监督权,一方面,要努力地约束权力;另一方面,则要对“国家秘密”进行更为严格的司法解释。如此,才不会让“国家秘密”成为屡试不爽的挡箭牌,而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也才能真正地从梦想照进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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