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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让国家秘密被土壤污染

更新时间:2013-03-05 07:48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 阅读:560 网友评论0

1月30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环保部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近日,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土资源部曾做过全国土壤污染调查,但污染数据至今没有公开。(2月25日《法制日报》)

一方面,土壤污染数据确实存在敏感问题。我们很多人吃的食品产自污染的土地之上,我们住的房子建在污染的土地之上,如果污染严重,公开确有可能会引起大范围或大数量人群的恐慌,不利于社会稳定。但另一方面,土壤污染状况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居住环境的安全问题,事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理应公开。不公开不利于公民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利于土壤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目前,毒大米、毒韭菜、苏丹红、硫磺馒头、注水肉、地沟油、三聚氰胺、塑化剂……国人啥没见过,也都没有引起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实际上,害怕影响社会稳定,只是将土壤污染信息作为“国家秘密”的一个因素,背后是更复杂的利益博弈。在人们普遍关注生存质量的当下,环境就是“硬通货”。越是土壤没有污染的,越是希望公开,因为可以吸引更多的移居和投资;越是土壤污染严重的,越不希望公开,公开之后不仅会影响政绩冲动实现的可能,还会让更多人和更多的投资闻风而逃。

环保部在公民的知情权与复杂的利益博弈面前,选择了“鸵鸟”决定,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带了一个很坏的头。如果其它部门都学习环保部,动辄用“国家秘密”为借口限制信息公开,甚至权力滥用,侵害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如何救济?因此,我们必须先厘清一个根本问题,是不是“国家秘密”,应该由谁说了算?公众有无知悉被定为“国家秘密”原因和依据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有三个特征,一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三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此前,环保部多次对媒体称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数据将报告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可见土壤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数据最初是没有列为“国家秘密”的。现在又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人们不禁要问:是什么时候被定为“国家秘密”的?是出于何种考虑被定为“国家秘密”的?遵循了怎样的法定程序?保密的时间是多长?

之所以强调国家秘密“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就是因为国家秘密不应该让公众感到神秘,更不能让公众感到恐惧。公开确定国家秘密的法定程序、保密期限和原因,既可以避免让国家秘密过于宽泛,侵害公众的知情权,也可以增强相关知情人员和公众的保密意识,更好地做保密工作。“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权利和义务从来都是对等的,不能只有保守秘密的义务,而没有对国家秘密确定法定程序、保密期限和原因的知情权。

之所以有“国家秘密”的存在,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利益,但在“国家秘密”的确定上,公众不应该连当个看客的资格也没有。“国家秘密”谁说了算?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对一些部门以“国家秘密”为借口限制信息公开的问题,公众则更需要一个现实可行的救济渠道。解决这个问题,不妨就从土壤污染数据的“国家秘密”争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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