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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企业强制投保:谁污染谁埋单

更新时间:2013-04-01 15:41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 阅读:787 网友评论0

中国保监会数据显示,我国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5年来,投保企业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较当初预期,这个成绩并不理想。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责任保险,它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保险人要承担被保险人因意外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给付,也被称为“绿色保险”。

2007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发布《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今年初,环保部和保监会再次联合发布意见,要求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这也意味着,环境污染保险进入“强制”阶段的条件进一步成熟。

高风险企业率先试点

将高环境风险行业强制纳入投保范围,是国际通行做法。这些行业一旦发生事故,破坏程度与持续时间都很大

在2007年前,国内保险公司就曾涉足环境污染保险,但仅作为公众责任主险中的附加险,投保者多为外资、合资企业。

2007年,两部门首次联合发布指导意见后,一些地方如大连经济开发区曾率先尝试,但因企业积极性低而难以成功。此后,一些地方政府尝试推行强制投保。比如,为遏制企业向滇池排污,云南昆明市2009年要求340家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鼓励56家企业自愿购买;江苏无锡市2011年出台政策,提出“十二五”时期要将约2000家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湖南省2012年则将环境污染责任险写入了地方性法规。

此次两部门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投保”,体现了推进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决心。不过,此次强制投保也是有缓有急,将重点放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即涉重金属企业、按地方有关规定已被纳入投保范围的企业、其他高环境风险企业,同时鼓励石化行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噁英排放企业等主动投保。

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产品处处长曹海菁表示,将高环境风险行业强制纳入投保范围,是国际通行做法。这些行业一旦发生事故,破坏程度与持续时间都很大。“此次强制投保虽不能马上改变环境污染现状,但肯定会对这些企业形成一定的约束。”

动力不够阻投保进度

“投保人不受益,受益人不投保”,相关法律不够完善,企业“出了事有政府,大不了罚点款”,造成投保意愿很低

近年来,各种公共污染事件不断发生。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而实际赔偿数额却很少,绝大部分损失只能由受害者、政府和社会承担。

“2005年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后,我们一直希望探索一种市场化的环境污染补偿模式,谁污染谁负责,不能让全社会埋单。推动环境污染保险正是这一思路的体现。”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说。

环境污染强制保险既可以为污染受害者提供经济补偿,减少政府和社会的负担,也可转移分散参保企业的经营风险。但业界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虽然制度设计较好,但现阶段推行仍面临着不少困难。

“由于环境责任险存在‘投保人不受益,受益人不投保’的情况,加上相关法律不够完善,很多企业觉得‘出了事有政府,大不了罚点款’,因此投保意愿很低。”中国人保财险责任保险事业部市场开发处处长赵旭说,在松花江污染事件中,肇事企业仅被罚款100万元,而这家企业年收入超过千亿元。面对这样的事实,企业很难建立环境保护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更不可能会主动投保了。

保险公司对该项业务也非常谨慎。国内目前几十家财险公司中,涉足该领域的仅有三四家。赵旭认为,企业违法成本低,违规排放现象普遍,环境保护的管理水平不成熟,加上保险公司在风险评估、标的定价、事故定损等方面的数据积累有限,因此,该险种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成为高风险业务。

数据表明,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发生57例环境责任赔付案件,赔付金额503万元,相对于当年我国财产险赔付支出总额2186.93亿元,可谓微不足道。

建政策体系至为关键

要充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重点在于构建起一系列政策体系

“虽然保险机构对这项业务目前比较谨慎,但大家普遍看好未来前景。”赵旭认为,该险种要发挥促进环保的作用,重点在于构建起一系列政策体系。

首先是做好顶层设计,特别是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上,让企业明确感受到违规排污的风险压力和经济压力,扭转普遍存在的“政府兜底”心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吴焰认为,应适时出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专门法规,明确投保原则、主体、范围、举证责任、请求时效,制定统一的损害评估、损害赔偿和损害修复标准,进一步健全损害责任追究机制。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将开展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环境保护法》中予以明确。

其次,地方政府应出台可操作性的行政措施,细化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财税支持,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等多种经济手段,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激励约束机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提供补贴制度,对涉污企业提出刚性要求和硬性管理措施,切实降低环境污染风险。

最后,保险机构作为环境保险产品的提供者,应设计出贴近市场的保险产品和保障计划,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目前,国内保险公司推出的相关产品责任范围偏窄,损害赔偿标准也不明确。据了解,这种情况主要源于我国目前未有统一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参考标准,保险公司在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上存在困难,灾害损失风险难以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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