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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宣判首例“污染环境罪”案件

更新时间:2013-08-27 08:3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阅读:1445 网友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对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毓勇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

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江苏首例受理并以此罪名作出判决的环保刑事案件。

2012年5月2日夜间,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撇红河沿岸企业上夜班的职工闻到了一股“洋葱”样气味,不久就感觉嗓子疼痛、胸闷、呼吸困难。其中两家企业先后有15人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过当地环保局连夜排查,最终确认了气体来源于水体,并很快发现了一处排水沟边院子内一辆槽罐车,车旁坑内有残留积水,气味与撇洪河水体类似,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处理。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水质监测报告结果显示,事发地撇洪河主要检出的特征因子丙醛、2-甲基戊醛、2-甲基-2-戊烯醛与被告单位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废液罐、南京妙华物流有限公司排放地水池、排污罐车提取物检出的特征因子相一致,属有毒危险废物。5月3日,此案被正式立案侦查,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福、股东潘林春、杨建忠等人被传唤归案。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2010年5月初,先后担任荣欣化工生产助理、总经理助理的被告人娄敬明,联系被告人徐长福,用槽罐车将含有化工精馏或蒸馏残液的污水送至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处置,后因污水超标而被退回。两人遂商议,以每吨500元处理费为交易,由不具备处理污水资质和能力的徐长福进行处理,荣欣化工法定代表人林毓勇、被告人潘林春对此表示同意,被告人杨建忠则在明知徐长福等人无资质处理污水的情况下,参与违法排放、处置污水。截至案发,涉及违法处置排放的污水达1600余吨,按照正常处理价格为每吨3400元,荣欣化工因非法排放有毒危险废物获利额达464万元。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违法处置、排放超标污水,一是借帮其他单位运送污水至污水处理单位之机,通过夹带、做假水样的手段,将部分超标污水送给不具备处理该污染物能力的企业扬子污水处理厂、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二是将约200余吨的超标污水在提取污液沉淀析出的污油后,将超标污水直接排至河道水体。

据了解,该污染事件发生后,撇洪河水体治污费达313705余元。事件还导致河流沿岸企事业单位10多名员工入院治疗。案发后,荣欣化工支付了水体治污费用、员工入院治疗费用并给付了部分补偿金,主动认缴了环保局罚款91万元。

此案在侦破过程中,还查实了荣欣化工生产助理、总经理助理娄敬明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事实。判决书中认定,为了便于与荣欣化工开票、结算,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注册成立了南京妙华物流有限公司。3名被告人在不具备污水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为取得荣欣化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超标污水处理权,并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从2011年4月至12月期间,先后给娄敬明“好处费”99500元。

南京市六合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南京荣欣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被告人林毓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娄敬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6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徐长福、潘林春、杨建忠则以犯污染环境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两年6个月不等刑罚,并处6万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

目前,被告人林毓勇认为其应构成自首,已在上诉期内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认定其构成自首,并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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