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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

更新时间:2013-10-08 09:48 来源:每日甘肃网-甘肃日报 作者: 阅读:1972 网友评论0

为持续改善兰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市开发开放、转型跨越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3—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为指针,全面落实省委书记王三运关于“以更大的气魄和更有效的措施,继续打好兰州大气污染整治的整体战攻坚战,让人民满意”的指示精神,以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创建、巩固和提升空气质量达标城市为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及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要求,在消化新增量的基础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控制污染物和煤炭消费总量,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和空气污染物浓度。通过多污染物协同均衡减排,点线面源综合控制,市县区和部门联动治污,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重点突破,全面推进,集中力量解决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兰州市优良天数逐年增加,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控制目标,确保退出全国十大重污染城市行列,并力争退出全国后二十位重污染城市行列。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分别下降15%、14%、8%、5%,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量按“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削减,城市降尘强度以及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排污强度在2012年基础上分别下降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展开,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力争再用五年或更短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三、近期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在近郊四区重点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并逐步扩展至主城区周边10km范围内。远郊县区以工业烟粉尘、二氧化氮污染控制和城区周边生态环境改善为主。近期(2013—2015年度)重点实施八大工程。  

(一)实施环境立法工程  

对标全国一流,建立健全完善的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加快依法治污进程。  

1.修订《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结合国家最新标准要求及兰州大气污染实际情况,适度前瞻,进行修订完善。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制定《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范煤炭市场,管控煤炭质量,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3.修订《兰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实行低标号燃油退市,淘汰“黄标车”等老旧车辆,完善禁行、限行措施,新车入户、车辆转入等一律执行国Ⅳ标准。  

4.制定《兰州市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施工、土壤、道路和堆场扬尘,特别是控制细颗粒物污染。  

(二)实施工业减排工程  

按照控、搬、改、关、停、清的思路,分类实施工业企业治理,大幅减少工业污染物排放。  

5.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制定地方性的、符合兰州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替代;四城区禁止新、改、扩建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6.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行业环保准入“门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实施区域性季节性排放总量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实行现役源两倍削减量替代,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实施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制度,落实火电企业脱硫电价政策,分步推进脱硝加价。探索实施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社会化运营机制。按时限要求执行国家有关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并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7.严格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对未取得污染物总量指标、未通过环评和能评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违规建设的,依法进行处罚。  

8.热电联产企业实行“三限”措施。冬季采暖期对主城区三大电厂实行限煤质、限煤量、限排放的“三限”和限电保热措施,每年削减工业用煤100万吨。  

9.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全市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于2015年底前完成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10.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锅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11.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支持兰州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效煤粉锅炉产业,着力打造千亿元产业链。同时,全力支持地源热泵、水源热泵、气源热泵等新型环保供热技术,在农村全面推广使用太阳能和沼气技术,扶持相关环保产业做大做强。  

12.实施工业企业出城入园。按照全市产业布局与园区发展规划,并结合淘汰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主城区全面“退二进三”,有序实施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分期分批向兰州新区集聚发展,调整全市产业结构。2013年和2014年度分别对69户和31户工业企业实施“出城入园”,同时对城区230家热加工、铸造和砖瓦生产企业实行向县区产业园区搬迁和提升改造。推进中石油兰州石化公司搬迁扩能。  

13.实施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工程建设。市域内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焦化、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和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均要安装脱硫设施,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成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均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全面实施钢铁、火电、水泥等行业工业窑炉和燃煤锅炉除尘设施的提标升级改造,全市火电企业烟气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对陶瓷、玻璃和砖瓦等建材行业全面实施二氧化硫控制。至2015年,全市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烟尘排放浓度低于20毫克/立方米标准(市区三家火电企业于2014年7月1日前达到);钢铁行业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焦炉煤气硫化氢脱除效率达到95%以上;新、改、扩建水泥生产线综合脱硝效率高于70%。  

14.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石化、有机化工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启动实施兰州石化公司“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15.淘汰落后产能、工艺和设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综合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加快重污染行业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倒逼产业转型升级。2013年对13户企业的落后产能实施限期淘汰。2014年底前完成煤炭、电力、钢铁、焦炭、水泥、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落后产能淘汰要做到收回证照、断水断电、废毁主体生产设备和厂房、清除原料、无复产能力。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暂停对该县区中央和省市环保专项资金的安排,并暂停该县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和备案。  

16.重污染天气对“两高”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每年冬季采暖期对城区及周边部分高污染工业企业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对未经审批擅自生产的企业严管重罚。  

17.清理违规建设项目。开展钢铁、水泥、电石、铁合金、电解铝、碳化硅、砖瓦等行业现有建设项目的全面清查,公布违规企业名单,责令限期整改。对经过整改仍不符合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土地、能耗等相关规定的企业,由县区政府予以关停。  

18.分类治理小型工业企业。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予以关闭取缔。  

(三)实施燃煤减量工程  

优化能源结构,逐步减少城区燃煤消耗量,降低燃煤污染负荷。2013年主城区基本实现供热无煤化,2015年主城区削减生活燃煤150万吨。  

19.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兰州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全市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全部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20.实施城区燃煤锅炉“双清零”行动。按照市委、市政府“三步并作两步走、三年任务两年完”的要求,投入资金16亿元,对四城区现存的233家475台3852蒸吨2吨(不含)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实施治理改造,四城区政府对42家44台71蒸吨2吨(含茶浴炉)以下的燃煤锅炉实施拆并改,对小型燃煤器具予以强制拆除,2013年基本实现主城区燃煤锅炉及其污染“双清零”,削减燃煤用量140万吨。  

21.延伸实施燃煤控制政策。利用国家财税扶持与示范补贴政策,2015年前对主城区外延周边10km范围内全部燃煤锅炉推广使用地热能等清洁和准清洁能源,2015年该区域全面禁止使用有烟煤。四城区及主城区外延10km范围、远郊县区政府所在地、兰州新区禁止新建分散原煤燃煤锅炉。  

22.积极推广新型供热方式。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大力发展地热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积极推广使用轻烃、地源热泵、风冷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同时,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启动核低温供热项目前期工作。  

23.扩大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实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优先策略,在现有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面积2450万m2的基础上,再扩大集中供热面积2070万m2。其中范坪电厂和西固电厂通过供热管网建设,实际增加集中连片供热面积410万m2;2013年3月实施国电兰州热电公司“上大压小”工程,新建2台330MW机组,淘汰2台110MW机组,2014年10月建成投运,实际增加集中供热面积660万m2;启动实施电厂余热利用项目,实际增加1000万m2的供热能力。  

24.开展供热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供热管网建设,全面推行“分户计量、按热收费”模式,推进供热节能减排。  

25.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投资2亿元实施北高压干线项目工程和东大坪至南滨河路次高压输气管线工程和南输气干线扩容提升工程,完成40km配套支管线建设,形成中心城区南北双干线、日供气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供气能力。  

26.建立并扩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逐年扩展,2015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全部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准清洁能源。  

27.建设市区统一的配煤中心。优化市区煤炭资源配置,统筹建设规范的煤炭专营市场和二级煤炭配送网点,实施煤炭清洁化利用。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由二级煤炭配送网点统一配送含硫量不超过0.3%、灰份不超过15%的低硫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环保型煤或无烟块煤。四城区政府继续实行低收入家庭燃煤补贴制度。  

28.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要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29.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四)实施机动车尾气达标工程  

从“油、车、路”三个方面加强机动车尾气管控,降低出行机动车尾气排量。  

30.提高全市燃油品质。加快车用燃油低硫化步伐,2013年6月底前,全市90号车用汽油全部退市,力争2013年底与全国同步供应国Ⅳ车用汽油(含硫量不大于50ppm),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车用柴油。同时,按照国家要求,继续逐步提高燃油品质,与全国同步开展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行为。  

31.加速黄标车淘汰。严格执行“黄标车”等老旧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推进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升级换代、集中治理或淘汰。2015年底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24730辆。已经淘汰的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转出。  

32.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予核发环保合格标志,协同公安部门禁止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2014年1月实现主城区无标和黄标车禁行,并研究制定外埠车辆限行制度。  

实行部门联动,严厉打击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33.推广使用节能环保车型。政府机关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车型,环卫行业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的机动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置新能源汽车。  

34.加强城市交通管理。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制定并落实机动车保有量(重点是出行量)调控政策,2015年全市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在65万辆。冬至前后40天及重污染天气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制度。  

加快北绕城东段高速路和南绕城高速公路建设,核定载质量8吨(含)或三轴(含)以上大型货运机动车一律从城区外围绕行,不得进入主城区过境穿行;尾气不达标的客运车辆禁止进入市区,倒逼进行车辆升级换代。  

35.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公交车、出租车一律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推进南山路、北环路、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做好城区主要交通节点“上跨下穿”的改造,打通“断头路”,减少机动车怠速行驶,减少尾气排放。  

36.推广新型出行方式。开展城市自行车租赁工作,实施错峰上下班,调整停车费,实行“阶梯式”停车收费办法,增加机动车使用成本,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  

(五)实施扬尘管控工程  

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积极推进绿色施工,施工扬尘监察监测结果纳入建筑企业信用和资质管理,作为招投标的依据。建立扬尘污染防治保证金制度。将扬尘控制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2015年四城区降尘强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15%以上。  

37.规范施工扬尘防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物建造与拆迁、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修缮等各类工程建设单位,以及市区周边削山造地工程要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根据施工工序编制施工期内扬尘污染防治任务书,实施扬尘防治全过程管理,责任到每个施工工序。渣土采取密闭运输,2015年底密闭运输车辆在城管执法部门备案并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建筑及道路施工场地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出入口规范化设置洗车平台,杜绝带泥上路;拆迁工地必须以签订抑尘防尘合同作为施工的前置必备条件,同时实施高空喷雾作业,抑制扬尘污染。同时,各施工工地专人负责逸散性材料、垃圾、渣土、裸地等密闭、覆盖、洒水作业以及车辆清洗作业等,建设视频监控装置进行实时监控,并记录扬尘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市区周边土地整理项目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同步敷设上水设施,否则不得开工;施工期必须严格同步实施抑尘降尘措施。  

38.加强土壤扬尘防治工作。实施城市裸地绿化,同时做好绿化工程扬尘防治和卫生保洁工作。实施城市裸地硬化,学校操场、运动场以及厂区裸地、单位及家庭庭院、居住小区等不进行绿化处理的裸地,实施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  

39.加大道路扬尘防治力度。将道路积尘负荷纳入降尘量考核范围,开展道路绿化、硬化,道路两侧和中间分隔带进行草、灌木、乔木相结合立体绿化,未铺装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铺装、硬化或定期施洒抑制剂,以保持道路积尘处于低负荷状态;破损路面要在发现之日起15日内修复;道路开挖应分段错时封闭施工,前一次施工结束后,及时恢复道路原貌,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阶段的施工。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清洗等低尘作业方式,全方位实施路面保洁,增购道路清洗车辆,市区快速路、主干道每天至少实施一次机械化湿式清洗,次干道每两天实施一次机械化湿式清洗,并适时开展道路洒水压尘,做到全时段保洁。对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背街小巷、河洪道等处的垃圾加强管理并及时清运。四级及以上大风天气停止人工清扫作业。  

四、远期主要工作措施  

40.分类实施堆场扬尘防治。各类堆场要采取密闭存储、密闭作业、喷淋抑尘、覆盖防尘、设置防风围挡、硬化稳定及绿化等措施,减少风蚀和作业起尘。  

(六)实施林业生态增容减污工程  

以提高城区环境空气自净能力为目标,增强生态减污能力。  

41.加快主城区及周边区域生态建设。围绕提高城市绿化率,推进城区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实施两山绿化、黄河沿岸湿地恢复与治理、黄河风情线改造、6大城市出入口绿化与综合整治,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推进道路、居住区和立体空间绿化。  

(七)实施空气清新工程  

开展市区餐饮油烟和恶臭防治工作,在有效减少主要空气污染物排放的同时,实施清新空气的各项工作举措。  

42.开展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全市运营的污水处理厂限期启动实施除臭工程,在建和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配套建设除臭工程。  

43.开展餐饮污染集中整治。2015年完成市区所有餐饮企业清洁能源改造,并配套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备或采用专用烟道高空排放,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减少餐饮油烟污染。市区主次干道严禁露天烧烤,烧烤摊点一律疏导至定点夜市集中区,并强制推行清洁无烟烧烤。  

4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2014年底完成全市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按照国家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部强制性推行使用水性涂料。  

全市包装印刷行业强制使用具有环保标志的油墨。开展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  

45.全方位管制露天焚烧。市区及周边严禁露天焚烧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生物质以及油毡、塑料、皮革等易产生烟尘和恶臭味的物品。  

46.实施秸秆禁烧。远郊县区要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四级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完善目标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农作物秸秆禁烧制度。  

47.开展重点区域突出环境问题集中整治。开展小型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通过改造提升、集中布局、关停并转等措施,实施分类治理。2013年9月底前彻底解决黄羊头、青白石、咸水沟、雁滩、大砂坪、和平定远、忠和等重点区域,以及电石、铁合金、铸造、水泥、小石灰、小化工等重点领域的突出环境问题。  

(八)实施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提升技术监管手段,重点强化环境监管监测及预警应急能力建设。  

48.提升科学监管监测能力。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对全市重点大气污染源企业在线监控平台全部进行改造提升,对重点排污口安装视频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开展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标准化建设,实现新车、在用车环保信息共享;全面开展群众有奖举报,督促企业定期发布排污状况。新建9个空气监测子站,并适时开展超级站建设,整合和优化配置各县区监测仪器设备,完成2个县区三级站标准化硬件建设,全面准确监测和预测空气质量,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每周发布四城区降尘量和重点工业污染源状况,定期开展空气质量评估,实现环境信息全民共享。  

49.建立大气污染预警应急机制。建立气象、环保等部门联动的环境质量预报机制,实现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构建省、市、县区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层层分解保障任务,在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启动应急预案,实施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限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紧急控制措施。  

50.提升科学治污水平。借助高端智力,深入开展大气污染对策研究,继续深化与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合作开展的兰州空气污染成因及防治对策课题研究,重点开展灰霾、臭氧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开展与浙江大学软件学院“智慧环保”平台建设的合作框架协议,继续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为我市大气污染治理把脉会诊、献计献策,提升全市科学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远期(2016—2017年度)重点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城市扬尘污染精细化管控、机动车尾气综合治理、远郊县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工作举措。  

51.城市空间格局优化。严格实施第四版城市规划,同时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万人公共汽车保有量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兰州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和各类产业园区建设,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52.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提高地方性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严的地方性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企业退出和转型发展。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一律停止建设。  

5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明确全市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的目录和发展方向,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相应的工业开发区、园区或产业基地,推动工业集聚发展,鼓励开展循环经济、生态化设计和改造。2017年市级以上工业开发区、园区或产业基地基本建成循环经济园区和生态工业园区。  

54.工业污染源深度治理。对市区重点企业实行总量限排,在冬季采暖期的特定时段,重点企业在确保大气污染物浓度达标的基础上,污染物排放总量要同比削减20%以上。对重点污染企业,环保部门要派驻督导员,督促企业限期治理,对环境违法行为在高限处罚的同时,一律实行媒体曝光。提高对违法排污的快速反应能力,采取现代化监控措施,对重点大气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控装置,扩大高科技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实现对污染源监控的全方位、全天候、自动化。2017年底。石油炼制行业硫磺回收率达到99%以上,车间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到2017年底,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55.城市扬尘污染精细化管控。按照“有人管、有标准、有考核、有奖惩”的要求和属地管理为主、部门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实现城市各种施工工地的实时动态精细管控,每个施工工地明确县区和部门监管责任人,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施工时限,明确检查考核和督查问责制度,道路保洁实现机械化清扫清洗,对扬尘污染严重、治理措施不力的施工单位,取消其在城区的施工资格,以严格的管控措施进一步削减城市扬尘排放强度。  

56.机动车尾气综合治理。进一步提升燃油品质,2017年底供应国五车用汽、柴油。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严格“黄标车”和无标车限行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老旧车辆淘汰制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对报废到期的公交车、出租车、客运车、运输车(含低速车)不予延期报废,做到应废尽废。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每年冬至前后40天及重污染天气实行机动车单双号限行。  

57.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轨道交通建设进度,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完善地面公交快速通行体系,在拥堵地段优先实施规划公交专用通道,降低非公共交通车辆出行率,缓解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减少怠速、低速机动车行驶尾气污染。  

58.远郊县区燃煤锅炉治理改造。综合施策减少远郊县区燃煤总量,对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等远郊县区的109家1087蒸吨燃煤锅炉实施治理改造,并优先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小于20蒸吨/小时(不含)燃煤锅炉,新建、改建、扩建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环保设施。同时,四城区餐饮业强制性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进一步减少燃煤型污染。  

59.城区及周边地区分散小火炉污染治理。2017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由城市建成区向主城区周边地区扩展延伸,在有条件的地区参照主城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准清洁能源。以廉租房建设和经适房建设为基础,结合“城中村”改造和“棚户区”改造两大工程,通过人口疏解、清洁能源替代等手段,彻底解决目前仍分散在主城区冬季取暖的小火炉面源污染问题;以城乡一体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为基础,结合供热管网和燃气管网建设,对城乡结合部冬季取暖小火炉纳入集中供热范围或者实施清洁能源改造,解决周边地区面源污染。  

60.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按照两山林地自然区位分布,在巩固提高原有绿化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重要景点景观建设,兼顾合理开发利用,重点考虑特色景观,形成各不相同,特色鲜明的景观区。城关区逐步完成兰山公园、三山绿化区、怀洼山、长洼山、九州台、五一山、徐家山、小达沟坪八大景区森林景观建设改造,完成南北两山的树种优化和林分改造任务,实施林区管网滴灌、喷灌改造,配套林区输水管网,进一步增强生态增容减污能力。  

61.深化推进网格化管理。在城区实现网格化管理全覆盖的同时,逐步向城乡结合部及远郊县区、乡镇延伸,合理设置网格,网格划分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区域,不交叉重叠,将污染点源全面纳入管控范围。  

62.大力推进农村煤改电、煤改清洁能源工作。制定农村煤改电和太阳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利用相关政策,协调电力企业落实农村电网配电设施扩容改造、执行农村峰谷电价政策。削减农村炊事和采暖用煤,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大力推广农房太阳能热利用。到2017年底,远郊县区基本建立全密闭配煤中心和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63.防治农村面源污染。推广新型农药,减少农药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推广使用缓释肥料,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64.推进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对环境违法企业严格限制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取消增值税优惠等政策。按照全省统一安排,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65.组织领导保障。坚持统一管理、整体推进的原则,市大气污染治理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推进全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市县区联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坚持政府季度调度和冬季采暖期周调度会制度,建立市县区及县区各部门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模式,各县区尤其近郊四区进一步深化网格化管理,做到监管内容全方位、管理范围全覆盖,形成全市治污“一盘棋”的大格局。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牵头和责任部门以及各县区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明确完成时限和奖惩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和措施到位。  

66.法律法规支撑。根据国家和地方性环保法律法规及“谁污染、谁治理,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和油气回收项目由企业自筹资金进行治理,对拒不治理的企业和单位,采取高限处罚、媒体曝光、不予环保核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限批、取消企业一切评优评先资格,以及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限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等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强制推进污染治理。  

67.环境执法保障。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跨区域联动执法、市县区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由司法机关介入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依法依规问责。  

68.治污政策扶持。在工业企业搬迁方面,搬迁改造企业原址土地的出让收入,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类别,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后由财政部门按75%至85%不等比例向搬迁企业予以列支,用于支持企业建设和发展。中央和省属在兰州市区工业企业向兰州新区拓展的,企业原址界内土地出让收入按85%列支搬迁企业,用于土地供应成本,搬迁企业应承担的土地熟化成本,新区项目建设和职工安置;原址土地实行收储的,由市土地储备投资中心或其委托单位与搬迁企业协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后,全额列支企业,用于新区项目建设和职工安置。在落后产能和“黄标车”淘汰方面,争取国家和省上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支持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改造;在争取国家和省上老旧汽车报废补贴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的扶持政策,加速“黄标车”淘汰进程。在燃煤锅炉治理改造方面,在督促改造单位自筹、加大财政补助的同时,允许改造单位燃煤锅炉房土地变性为公共商业用地,以土地增值部分弥补治理改造资金;也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  

69.多元资金保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民间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探索社会公益性环保基金和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发挥政府财政资金引领导向作用,自2014年起,市县区财政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其中市级财政每年列支1亿元,采用“以奖代补”方式用于大气污染治理。  

70.治污技术支撑。拓展工作思路,在全国范围内充分借助智力支持,深化与环保部、中国环科院及大专院校合作的《兰州大气污染成因及防治对策研究》课题研究,适时组织大气环境治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兰州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把脉会诊、献计献策,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和工作指导,使污染治理工作更加科学化、更具针对性。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将监测能力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71.网格监管机制。引入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主城区按照区、街道和社区划分为多个大网格,按照楼院划分为小网格,由社区工作人员担任网格长,居民代表、驻区单位、商户代表担任网格员,对低空面源污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时段、全覆盖监管。  

72.应急预警响应。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加强合作,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和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将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据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落实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止室外活动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落实责任主体,并适时开展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73.绩效考核机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县区、部门年度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社区和企业。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指标作为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考核,对年度目标月总结、月汇报,对半年性目标任务周总结、周分析、周汇报,考核结果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74.督察督办机制。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各级各部门治污工作进行督察督办,盯紧县区和部门的工作进度、时限要求,对环境立法、燃煤减量、尾气达标、扬尘管控、生态增容和空气清新及网格化管理等工作要每半月进行一次督察督办,督促县区和部门落实责任、落实任务。督查情况每半月直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责任单位整治工作进度落后于时间要求的,市委、市政府向牵头和责任单位发出黄牌警告;对工作进展缓慢、进度严重滞后于时间要求的,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委、市政府对其分管领导进行调整,对领导班子实行“一票否决”。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75.社会治污格局。地方政府统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国家、省、市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辖区任务明确、项目清晰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保部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强化企业施治,按照环保规范要求,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落实大气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降低排放总量,自觉履行环保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为持续改善兰州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现将《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向社会各界公示,并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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