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环境四大问题待解 盼能入海河流全流域合作
目前渤海环境不仅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而且也受到中央和渤海沿岸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发布的《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每年都会向我们传递渤海污染的信息。比如,由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发布的专门报告渤海环境状况的公报显示,2009年渤海严重污染海域面积较2008年虽有所减少,但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依然较大,仍有1/4以上的海域海水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然而徐祥民指出,大家所关注的渤海环境问题并不完全相同。徐祥民说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渤海发生了环境问题,但不只是发生了一种环境问题,而是至少存在三种类型的环境问题。除污染之外,资源减少,尤其是生物资源减少是渤海存在的另一类可以用十分严重来形容的环境问题。
大约十年前就有专家用“死亡危机”来概括渤海生物资源大幅度减少的情况。虽然山东、辽宁等省市都采取过增殖放流、投放人工鱼礁等促进渔业资源恢复的措施,但这些努力都没能把渤海变成生物资源丰富的乐园。“秦皇岛外打鱼船”等诗句如今已很难找到原型,渔获产品的总量和种类,都无法让渔民重温“水里捞金”的黄金时代。
随之而来的是与资源减少相联系的生态破坏。比如河口和近岸低盐度区面积缩小、低盐度水减少,鱼类产卵场、育幼场萎缩;再比如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数据显示,秦皇岛港区附近海域浮游动物的种类数由1978年10月的28种减为1993年10月的19种。另有数据显示,小清河河口潮间带,1984年采到的生物有191种,但到了1989年,相隔仅5年,再次调查时只采到96种。
如果说污染可以稀释、降解,经过一定时间后,海洋的自净能力可以消解污染物质的危害;如果说资源较少可以恢复,在不施加新的捕捞压力的前提下,假以时日凭借顽强的再生能力,生物资源可以恢复到正常程度,那么,生态破坏就没有那么容易救治。
第三类环境问题,则是被徐祥民称为渤海自然形态破坏或渤海自然形态不利变化。比如,渤海自然岸线缩短、平直化。据测算,环渤海岸线,1970年为5399公里,2000年缩短为5139公里,缩短了260公里。公众一般不太会太在意这类问题,但它其实是更严重的环境问题。再如,海岸侵蚀。根据《中国海洋年鉴》公布的数字,自1994年至1996年,营口市盖州沿海至太平湾海岸线发生严重的侵蚀,海岸每年后退达5米。在1987年至1996年的9年间,辽河三角洲被侵蚀掉的面积为220平方公里。
动员入海河流全流域合作
这么多环境问题都是由谁引起的?应该归咎于渔民的捕捞还是沿岸企业的排污?徐祥民表示,引起这些环境问题发生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有一点是明确的,那就都是人为造成的。国家之所以对环境保护充满信心,重要的理由之一就是对由人为原因造成的环境问题可以通过对“人为”这个原因的控制实现对环境的保护。
引发四大类环境问题的人为原因不完全相同,但不管哪一类问题都不是由个体行为引起的。以渤海污染为例,渤海的重要污染源是陆地污染源,它们进入渤海的主要通道是河流。流入渤海的主要河流是黄河、海河和辽河,它们输送到渤海里的污染源又是从哪里来呢?沿着黄河往上走,人们知道,可能来自山东、河南,也可能来自陕西、山西、甘肃、青海等省市自治区。
因此,治理渤海污染不能只把注意力放在渤海边。人们不可能堵住黄河口,也不可能用封堵辽河、海河的办法把河流带来的污染物阻挡在渤海之外。要想让渤海不受或减轻污染,需要入渤海各河流全流域内的所有行政区、所有的单位和个人的齐心协力才能做到。
不仅治理渤海污染需要各有关行政区和各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每个家庭的共同努力,治理渤海的其他环境问题也需要广泛的合作,不能只依靠在渤海中作业的人或生活在渤海周围的人。比如,渤海的生态破坏、生物资源减少都和入海河流排放入海的淡水量和时间分布有关,河流上、中、下游的取水量和取水时间都会对其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渤海的生态平衡和资源增殖。所以,渤海生态和生物资源的养护同样需要入海河流流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的参与。
建经济环保联动机制
记者:以往渤海环境保护效果不让人满意,是不是与没有动员渤海入海河流全流域的广泛参与有关呢?
徐祥民: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国家立法可以在环境保护中适用的不少,国家为治理渤海环境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等。但仅凭环境治理法例、各种措施的实施,渤海环境没有得到根本好转,想知道其中的原因并不容易。
记者:是不是因为执法不力呢?
徐祥民:许多人习惯从执法和计划的实施上找原因,我也这样考虑过。然而,简单地把渤海环境问题归结为执法不力没有太多积极的意义。
记者:更有积极意义的做法是什么呢?
徐祥民:很简单,寻找法律、计划执行、实施不力的原因,寻找执行不力的原因,找到解决的办法。
记者:导致执法不力的原因是什么?该如何克服?
徐祥民:导致执法不力的根本原因是执法者的“利益驱动”,一种类似于“本位主义”的驱动力。环境保护法的执行者被认为是各级环保部门,人们普遍认为是下级环保部门按照上级环保部门的要求,并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行事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下级环保部门都有两类“领导”:一类是上级环保部门,一类是当地政府。地方环保部门的真正领导是地方政府,如果地方政府更重视经济发展利益,环保法的执行便自然无力。这是“利益驱动”影响环境执法的一种情况。
记者:如何消除这种“本位主义”?
徐祥民:我认为可以建立让各行政区、各级单位相互监督,各行政区、各单位的利益与渤海环境状况联系的机制。比如,根据渤海环境质量状况决定当年排海污染物许可总量,只要渤海环境质量没有好转,各省市就不能增加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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