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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懒比贪终酿镉污染案

更新时间:2013-11-28 21:20 来源:网易新闻 作者: 阅读:1069 网友评论0

追查污染源头
 
2012年1月15日,广西龙江河拉浪水电站网箱养鱼出现少量死鱼现象被网络曝光,龙江河宜州拉浪码头前200米水质重金属超标80倍。龙江河段检测出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使得沿岸及下游居民饮水安全遭到严重威胁。事件引起国家环保部、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治理污染的行动中,柳州市委政府开展了“柳江保卫战”,以求尽量减少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
 
2012年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察厅会同检察院、公安、环保、安监、国土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查处龙江镉污染事件。
 
经过调查,很快查到了河池市龙江河镉污染的源头。
 
原来,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公司)冶化厂长期露天堆放着约7万吨电解锌系统浸出渣、压滤渣、回转窑渣、硫铁渣等危险废物,渣场无“防水、防渗漏、防流失措施”。在历年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中,该公司一直未对环境污染隐患进行有效的整治。
 
经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专家调查组认定,废渣场渗滤液超《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499倍,严重污染了周边地下水和土壤,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15日,该厂累计向外排放初期雨水约为4800立方米,镉总含量高达1.1664吨,镉通过该厂区旁边的岩溶落水洞流入了龙江河,导致龙江河宜州段拉浪电站前200米处,水体镉污染含量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迅类标准约80倍。金河公司的违法排污行为是导致本次突发环境事件的直接原因之一。
 
河池市金城江区鸿泉立德粉材料厂(以下简称立德厂)在未建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成为“合法”化学品生产企业,并投入生产,从2011年4月起,以“合法”身份超注册登记范围非法进行粗铟生产,并将大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高浓度的含镉废水通过溶洞恶意直接排入龙江河。2012年1月15日,导致广西龙江河及下游柳江河大面积被重金属镉污染河水。
 
河池市两家冶金企业排污排放污染物,导致了龙江河及下游柳州市的柳江河水质受到严重污染,造成柳州市上百万市民的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镉的毒性较大,被镉污染的空气和食物对人体危害严重,日本因镉中毒曾出现“痛痛病”。绝大多数淡水的含镉量低于1微克/升,海水中镉的平均溶度为0.15微克/升。镉的主要污染源是电镀、采矿、冶炼、染料、电池和化学工业等排放的废水。
 
彼时距离2012年春节还有15天,正是人们准备传统节日用水最多的时刻,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河池市、柳州市人民群众顿时笼罩在镉污染的阴影里,全城陷入恐慌。伴随事件的发生,家家户户到超市疯狂抢购桶装水。
 
污染事件的“罪魁祸首”
 
2012年1月27日,广西启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级应急响应,2月3日,由国家环保部、监察部组成的国务院工作组抵达柳州。政府组织人力采取投放沉降物(絮凝剂)及上游水库放水稀释的方式,降低水中镉污染的浓度,保证下游饮水安全。
 
在国家环保部、监察部的亲临指导下,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柳州、河池党委政府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污,最终取得了无人员伤亡的胜利。但是,人民群众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据2012年2月2日统计,龙江河宜州拉浪至三岔段共有不同规格133万尾鱼苗、4万公斤成鱼死亡,涉及养殖户237户,网箱758箱。死鱼经检测是镉超标所致。政府为了处置事件,财政支出达2500多万元。
 
恶性环境污染事件往往伴随着某些行政官员的职务犯罪。随着自治区纪委和自治区检察院对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不断深入,一个个职务犯罪案件慢慢浮出水面。
 
首先进入侦查人员视野的是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曾觉发,时年32岁的曾觉发是环保系统的后起之秀,29岁时官至副处级。
 
2009年9月24日,曾觉发被任命为河池市环保局副局长,主管环境监察工作。2010年6月29日其第一次对金河公司进行检查时就已发现该公司冶化厂“清污分流系统”不完善、废渣场未按《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措施,存在环境污染隐患问题,但其仅口头提出整改意见,没有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该厂及时清除隐患。该企业也一直未对废渣场进行彻底有效的整改。
 
2010年7月15日,河池市环境监察支队检查金河公司时发现了该公司的危险行为,向河池市环保局领导班子汇报,建议对金河公司限期进行整改、进行处罚和把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作为挂牌督办案件处理。市局领导听取汇报后感觉事态严重,遂于2010年8月23日,向河池市人民政府提出对该企业进行停产整治的建议。
 
河池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9月8日批示,要求金河公司拿出整改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如果该公司9月底前整改工作没有取得实质性效果,可考虑给予停产处理,请市环保局跟踪督察,确定落实。金河公司于9月10日制定并向市人民政府上报了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情况自查及整改计划,市人民政府批示请河池市环保局指导,帮助并督促落实该整改计划。
 
曾觉发收到该文后,于9月25日签署意见要求监察支队具体监管督促,指导做好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每月报送一份整治工作情况。但监察支队并没有按要求办理,曾觉发对此没重视,也没向市政府汇报整改工作情况,造成该整治计划至今仍处于未经验收的状态。
 
政府的行政措施在曾的眼里成了一纸空文。
 
充当污染企业“保护伞”
 
随着侦查的深入,办案人员发现,金城江区环保局监察大队的大队长蓝群峰和副大队长韦毅好像在与曾觉发展开一场“比懒”大赛。
 
2004年4月,40岁的蓝群峰被任命为监察大队大队长,在大队长这个位置上也有七八年履历,应该说做了那么多年的领导,更知道如何履职。然而,蓝队长的长期“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让其对“环境监察”变得陌生。
 
蓝群峰在立德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年审、换发等检查工作中,不严格按照规定到现场对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核定的排污设施进行检查;特别是在金城江区环境监察大队日常环保监管工作职责中,不到现场认真检查、核实该厂的排污设施及生产情况,使该厂得以逃避环保监管,从2011年4月份起,以“合法”身份超出注册登记的生产范围,非法进行提炼和生产粗铟,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高浓度含镉废水通过溶洞恶意直排进入龙江河。
 
在这场“比懒”大赛中,还是有末位者。其人便是金城江区环保局监察大队副队长韦毅。
 
2011年,韦毅作为立德厂的监管人员还是多次到厂里检查情况。但是,立德厂每次都给韦副队长吃“闭门羹”,眼看工厂大门紧闭,韦副队长便“无计可施”,没有做进一步的了解,也没有向领导汇报情况。韦毅副队长毕竟还到监管企业转了几圈,形式上总没有他的两个领导那么懈怠,最后落得个末名的位置。
 
曾觉发和蓝群峰及韦毅3人的履职行为,与俗语说的“一个和尚挑水吃,两个和尚抬水吃,三个和尚没水吃”何其相似。在工作岗位上,一个比一个懒,一个比一个没有责任心。
 
环保副局长事发后仍受贿
 
利益驱动,一些行政官员充当污染企业“保护伞”是引发这次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
 
从检察机关查处的证据和法院认定的事实看,曾觉发和蓝群峰及韦毅3人都在任职期间收受监管企业的贿赂,都把这些企业当作摇钱树,竞相比贪,从而放纵了企业污染行为,导致事件发生。
 
第一回合:比数额。在受贿数额上,身为市局副局长的曾觉发胜出。2011年至2012年春节前,曾觉发收受金河公司副总经理覃乃义等人的贿赂共计4.5万元;蓝群峰收受所监管企业贿赂2.05万元;韦毅收受所监管企业贿赂2万元。
 
第二回合:比收受贿赂次数。从作案次数上,曾觉发又败给两位下属。其中,官职最小的韦毅收受的次数最多。
 
第三回合:比胆量。有句俗语“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在受贿胆量上,曾觉发又胜两个下属一筹。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即本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不久,龙江镉污染正备受各方关注的时候,已停产的河池市生富冶炼有限公司为尽快得到河池市环保局批准恢复生产,该公司副总经理韦华江送了3000元现金给曾觉发。曾觉发来者不拒,收入囊中。
 
“多行不义必自毙”,“走多夜路碰见鬼”,这些没有责任心,又贪得无厌的人最终锒铛入狱。
 
2013年7月13日,曾觉发被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13年7月16日,蓝群峰被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3年7月16日,韦毅被法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和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蓝群峰和韦毅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3年10月16日,柳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说法
 
办案检察官介绍,2010年6月,河池市环保局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河池市环境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制定并实施了《河池市环境监管责任机制运行管理办法》。但是,从2011年2月开始,监察支队没有严格执行该办法的规定,没有对本级重点污染源金河公司进行每月不少于两次的现场监察。2011年8月份以后,监察队员更是怠于履行现场监察职责,仅于10月11日和11月3日到该厂硫酸车间检查两次,且没有对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废水处理设施和废渣场进行检查、提出任何处理要求。
 
曾觉发对政府的责任机制也“不闻不问”,没有严格要求监察队员履行对企业现场监察职责,监管督促帮助企业进行整改。正是由于这种不履职的环保官员的存在,导致许多环境突发事件在苗头期无法有效抑制。
 
2011年12月30日,河池市环境监察支队起草并经曾觉发签发了《关于加强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环境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重金属采选冶、制糖、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风险源进行全面排查,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好应急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该工作方案第三条规定,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对历次排查中发现环境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整改合格的,责成企业停产整改;对危险废物贮存不规范的,责成限期改正。
 
但河池市环境监察支队并没有按规定到金河公司冶化厂进行监督检查。上行下效,毫无责任心的主管领导,带出的队伍也存在同样的心态。
 
龙江镉污染事件代价惨重,但愿已经付出的代价能让环保部门吃一堑长一智,真正做到恪守职责、敢于监督,而不是成为各种各样的懒猫和馋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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