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举报不设限提供保护是根本
从今年元旦开始,即墨市民举报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奖金不再设置上限,举报人可获罚款总额20%的奖励。记者日前从山东省即墨市环保局获悉,即墨市财政为此专门拨出500万元资金,用于先期奖励举报环境污染的市民,借此调动全社会力量,督促每个企业提高环保意识。
相比于其他如食品药品安全、官员腐败等举报而言,举报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奖金不设上限,释放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以及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治理的坚定决心,对于调动全民参与的积极性,遏制环境污染高发态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民间举报的作用在于,一方面可以扩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范围,形成全民监督的格局,对于行政监督是一种重要的补充;另一方面,环境保护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激活全社会的参与应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唯有如此,才能让行政监督有更多的线索来源,当违法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后,才会对违法者产生强大的震慑力。此外,从社会治理的效率和效力的需求上,也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离开了这个前提,即使再强大的行政监督,其作用也相对有限。
不过,“重奖激励”是一回事,“愿意参与”又是另一回事。重奖举报早已有之,有些执法部门实施多年,但“重赏”之下却少“勇夫”,其因在什么地方呢?一是举报之后少监管,打消了举报者的积极性。很多时候,在地方保护或者权力腐败之下,举报之后没有什么实际效果,举报与不举报之间没有什么区别。比如,广东江门蓬江区杜阮镇一地沟油窝点,3年来村民向政府多次投诉无果。在时下的舆论环境中,正是对监管层面的不信任,才使得许多人宁可在网上发帖子,或者向媒体投诉或者找记者,也不愿意向执法部门举报。
二是对举报者的保护不力,举报的风险太大。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材料显示: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从现实看,由于缺乏专门的举报人保护制度和一部《举报人保护法》,使得举报人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一项调查显示,只有15.8%的受访者表示会进行实名举报。近80%的受访者认为当下迫切需要在法律层面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超过一半的人希望严惩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行为。
早在2009年,云南昆明市副市长在该市加强整治违法排污行为动员大会上透露,昆明为鼓励排污而设的80万元重奖,一年来却无人来摘这个奖。没有安全的保障,没有“每报必查”的回馈,就无法获得最基本的信任。对于公众来说,钱其实不是万能的,重赏之下也未必有勇夫,提供安全保护才是“最大的悬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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