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获刑:环境保护的司法进步
两高司法解释具体罗列了14项“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为办案提供了具体的操作细则。污染环境罪从结果犯转变为行为犯,便于更严厉打击环境犯罪,从源头控制环境犯罪。去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审结22起污染环境罪案件,判处35人
1月14日,记者获悉,未经环评许可却从事酸洗项目,并将有害废水直接排入江中,浙江台州市黄岩区恒光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及股东周正友近日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台州黄岩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罚金10万元和有期徒刑1年3个月。
前不久,即1月6日,记者还从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法院办公室了解到,企业主邓善飞因排放重金属超标的污水,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过去一年全省法院共审结22起污染环境罪案件,判处35人,刑期最高的达3年6个月;依法裁定2287件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准予执行。
在以往,企业主很难因污染环境获刑。去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其中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标准。自此,如何用刑事手段惩治环境污染者,有了具体的操作细则。
非法排污获刑
位于永康市方岩镇两头门村内,一间80平方米左右的“小黑屋”,阴暗潮湿的土地上摆放了大大小小的水桶,桶里盛放着泛着绿莹莹色泽的污水。
这是一家电镀厂,负责人叫胡勇健。
在浙江金华的永康、东阳等地,这类电镀厂比比皆是。记者了解到,永康被称为“五金之都”,在这座五金业发达的城市,电镀厂作为五金产业链不可或缺的环节应运而生。
电镀,是利用电解方法使金属或合金沉积在工件表面,以形成均匀、致密、结合力良好的金属层。电镀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含有大量重金属的污染物,这类污染物的排放有着严格的标准。早在2008年,我国就发布了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出于经济效益考虑,永康当地不乏企业主未经审批开办电镀厂。胡勇健的电镀厂正是其中之一。他开办电镀厂私自排放污水有着侥幸心理——按照以往的经验,万一被环保部门查处最多就是罚款或关停。但过了一段时间之后,换个地方重新再开,违法成本极低。
去年11月8日,电镀厂排放的绿色污水引起了当地村民的注意,马上有人向环保部门举报。接到举报材料后,永康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赶往现场取证并向公安机关移交了案件。
据了解,去年6月18日新出台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指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
永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取得的水样进行了检测,得出如下结论:该电解加工产生的废水水样中总铬、总镍、总铜、PH值浓度均不符合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标准限值。其中,总铬指标超过250倍以上,总镍指标超过50倍以上,总铜指标超过60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
此后,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出具了关于检测报告的认可意见。
永康市公安机关查明,去年10月份以来,胡勇健在当地经营电镀厂,在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将厂里加工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于周围环境。
去年12月13日,永康市法院审理认为,胡勇健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对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这并不是浙江省查处的第一起“排污入刑案”。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去年7月,金华浦江县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批捕了一家磨盘加工厂的企业主邓善飞。
据了解,浦江县是“水晶之乡”,在水晶生产过程中,磨盘是必备工具。邓善飞所开的加工厂,主要是给水晶磨盘上砂,在此过程中,会使用到重金属镍以及一些强酸。为了偷排废水,邓善飞在加工点墙角挖了一个洞,将废水直接排放到门口的小水沟,最终流入江中。当地环保部门在查处邓善飞的加工厂后,检测得出3个点的废水样本分别超过国家标准1万多倍、47倍和1000多倍。
去年11月19日,邓善飞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成为浙江首例“排污入刑案”。
从结果犯到行为犯
前不久,浙江高院通报,过去一年全省法院共审结22起污染环境罪案件,判处35人;依法裁定2287件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准予执行。
针对审处此类案件,浙江高院提出两点举措:降低环境污染的构罪标准,实施“举证责任倒置”。一方面,由原本的偏重结果到偏重行为,以往要有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经济损失才能追究法律责任,现在只要存在污染行为,就可以处罚。另一方面,环境污染案中将由污染方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相应证明,原告方意见即或成立。
参与办案的永康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行动中队中队长俞竣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过去企业主侥幸心理严重、法律意识不强,以为排放废水就跟往河里扔垃圾一样普通,仅仅是罚款或关停就可以了事。“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国家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司法进步。”
俞竣向记者透露,早在2012年,当地公安机关就在环保部门设立了专门的联络室,2013年改为警务室,专门处理环保部门移交过来的污染环境案。但是,在取证这一环节,存在诸多困难。
首当其冲的是取样难。“对于水污染、放射性污染、具备传染性的有毒有害物质等,取样上存在一定困难。”其次,是鉴定难。据俞竣介绍,我国具备环境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并不多,仅有三家。
记者查询获悉,三家机构分别是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司法鉴定所、福建力普环境司法鉴定所、连云港(601008)市环境司法鉴定所。其中,福建力普环境司法鉴定所是我国陆源污染的主要环境污染司法鉴定机构,曾参加过紫金矿业(601899)、福建泉港污水处理厂等污染大案的环境司法鉴定。
除了取样、鉴定环节存在一定困难,俞竣表示,过去我国法律对污染环境罪强调的是结果犯,即行为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加以认定,如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则以污染环境罪论处。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为了防治污染、保护环境,国家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俞竣表示,这里面对于何为“严重污染环境”的内容规定的并不是很详细,实际环节很难操作。在以往,大部分案件只能依据治安处罚法进行治安处罚,对不法企业主的震慑力不大。
“不过,”俞竣话锋一转,在两高司法解释中具体罗列了14项“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为办案提供了具体的操作细则,“办案一下子找到了方向。污染环境罪从结果犯转变为行为犯,便于更严厉打击环境犯罪、从源头控制环境犯罪。”
采访中,记者获悉,两高司法解释的另一亮点就是在第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大大解决了以往取证难、鉴定难的问题。
俞竣表示,在胡勇健案中,永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检测报告经省环保厅认可,就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了。
试水环境公益诉讼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早在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浙江环保部门一直在积极探索污染环境案中的环境公益诉讼,力求形成更加严厉的环保执法态势,查处各类违法排污行为。
2010年8月,浙江省检察院和省环保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积极运用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其中提到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各地检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积极探索环境公益诉讼,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与当地人民法院协调先行试点。对环保部门作为原告代表公共利益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支持,为今后我省环境公益诉讼的健康开展积累经验。”
此后,嘉兴市检察院和环保局联合制定《关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正式启动嘉兴市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制度,这在浙江开了先河。
2011年11月,浙江平湖市法院受理首例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该案中,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原告身份,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嘉兴市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五被告,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4.1万元(2011年12月13日,本报曾以《浙江开审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检方提起环境诉讼凸现主体“尴尬”》为题报道此案)。
2011年12月16日,历经40天审理后,平湖市检察院与嘉兴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等五公司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嘉兴绿谊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541373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607元。
尽管平湖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受到质疑,但在平湖案审结后,2012年7月,嘉兴市桐乡法院再次受理了由桐乡市检察院提起的诉张某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两万元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这是浙江首例针对自然人提起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
桐乡市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张某明知自己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危险物质可能对环境有重大污染,既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也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严重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故提起公益诉讼。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期间,嘉兴市共向检察机关移送环保违法案件55起,其中检察院发立案决定书33份,发检察建议书48份,对两个拒不执行停止生产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实行司法拘留,对环境违法者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有评论人士指出,公益诉讼模式的引入对于探索突破现有“环保困局”意义重大。检察机关充当原告不仅有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专业性和程序性优势,而且避免了民众直接面对污染企业时可能碰到的“不对等”情形——其中涉及经济实力、资源占有等多方面的“不对等”。
记者调查获悉,早在2010年12月,嘉兴市环保联合会宣告成立,这是一个从事环境公益事业、非营利性的环保民间社团组织,由嘉兴市环境科学学会、嘉兴市节能协会和嘉兴市环保产业协会等五家社团发起。为了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去年上半年,嘉兴市环保局会同嘉兴市检察院和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商榷,后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请示确定嘉兴市环保联合会作为环保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
1月7日,法治周末记者从嘉兴市环保局了解到,浙江省高院已经批准了嘉兴市环保联合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记者看到,浙江省高院浙高法【2013】136号文件批复“《民事诉讼法》……对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当地实际,在一个地区确定一家有关组织作为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主体符合立法精神,可先行探索,故原则同意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推荐的嘉兴市环保联合会可作为当地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起诉主体”。
文件还指出,审查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应从严审慎把握,特别要注意是否符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基本特点。对受害人可以确定的案件不能作为公益诉讼处理。另外,应建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的使用、监管等制度,坚决防止赔偿金的不当使用。
记者了解到,现行环境保护法自1989年正式颁行以来,至今没有实质修改,而这期间正是我国环境急速恶化的30年,不少环保专家和学者呼吁放开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限制,建立环境信息统一公开平台,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行政部门履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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