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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治霾: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控制区

更新时间:2014-01-24 11:24 来源:燕赵晚报 作者: 阅读:359 网友评论0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和高污染燃料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1月22日,市政府就此发出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告指出,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范围:二环路以内区域和正定新区。

控制区范围:三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区域,待时机成熟后划定为禁燃区。

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扩大规模建设,不得销售高污染燃料。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予以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控制区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必须采取除尘和脱硫、脱硝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燃区、控制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在2015年12月31日前,自行改造使用清洁能源的,将给予奖励或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环保、发改部门制定。

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2017年12月31日之前,环保部门可根据环境污染情况,对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作出提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决定,责令其限期改用清洁能源或者关闭。

环保部门将对禁燃区、控制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加强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供应三环以内使用的型煤加工企业应使用优质低硫煤,确保固硫型煤含量低于0.3%。

本通告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组织实施;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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