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质量同比恶化要缴纳“生态罚款”
考核指标:四类污染物季度同比变化情况考核标准:全省17市分两类考核保证公平奖惩措施:考核结果差1分,补偿差20万元
本报2月28日讯(记者 王彬)省政府近日出台《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提出,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市将向省级缴纳“生态罚款”,并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市。暂行办法的有效期为2年。
我省提出,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明确以各设区的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
2
)、二氧化氮(NO
2
)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根据暂行办法,PM2.5、PM10、SO
2
、NO
2
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考核数据要采用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提供的各设区的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暂行办法明确,省对各设区的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
省财政厅、环保厅按如下公式对各设区的市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
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稀释扩散调整系数。
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算,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0万元/(微克/立方米)。某设区的市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这意味着,如果考核得分相差1分,那么,补偿资金额度相差20万元,如果考核分数是负数,补偿资金就得由市级赔偿给省级了,有关市向省级交纳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市。
由于地理位置原因,各市“气质”优劣有别,为实现公平考核,暂行办法将“区别对待”将全省17市分为两类进行考核。第一类为青岛、烟台、威海、日照4市,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5;其他13市为第二类,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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