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资委建议环保法原则规定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环资委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增加有关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原则规定,为有关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保险企业进一步推进强制性保险试点,继续建立和完善配套的技术规范,为在法律上形成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范奠定必要的现实基础。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莫小莎等30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议案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由于受害者得不到及时合理赔偿,引发了很多社会矛盾,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通过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善后处理,有效地减轻因污染带来的负面影响,有利于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缓解社会矛盾、促进企业与社会平稳发展,推动建立环境管理社会化长效机制。议案建议加快立法进程,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主导作用,探索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模式和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分散机制,提高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技术。
据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国际上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制度。近年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我国环境风险突出和污染事件频发的形势,开始提出应用保险手段防控环境风险和处置污染事件。2006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国务院近年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文件进一步提出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在《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也开始规定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2007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今年1月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始指导地方在涉重金属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开展强制性保险试点工作。目前有关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一定进展,配套技术规范和激励政策正在逐步形成,在一些环境污染事件中保险功能开始发挥作用。
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纳入法律,是近年来环境保护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课题。上届环资委在环境保护法修改的调研论证中,专题进行了相关调研论证,对在法律上原则规定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各方大都表示赞同,但对法律上明确规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环保部门和保监部门、相关企业之间尚有比较大的争议,在环境风险评估、费率厘定和损害鉴定评估上也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撑,为此在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没有规定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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