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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征收生态补偿金 空气质量恶化将被罚

更新时间:2014-03-04 08:49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阅读:842 网友评论0

《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出炉,我省启动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记者昨天了解到,青岛作为沿海城市列为第一类考核城市。根据考核机制,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改善的市,由省级给予补偿;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市,由市级向省级赔偿。有关市向省级交纳的资金纳入省级生态补偿资金规模,将用于补偿空气质量改善的市。根据这一办法,我市将制定征收生态补偿金的相关办法。

青岛列入第一类城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制度的总体部署,促进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山东省政府日前出台《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山东将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的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其中,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根据自然气象对大气污染物的稀释扩散条件,“办法”将全省17市分为两类进行考核。第一类为青岛、烟台、威海、日照市,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5;第二类为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莱芜、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稀释扩散调整系数为1。

为何属于同一省份,但设立的稀释扩散调整系数却不同呢?对此,环保业内人士介绍,第一类是沿海城市,更有利于污染物的扩散,比内陆城市有先天优势,因此为了确保公平起见,系数相对二类城市要高。

空气质量恶化被罚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如何征收?办法明确,省对各设区的市实行季度考核,每季度根据考核结果下达补偿资金额度。省财政厅、环保厅将按公式对各设区的市考核并计算补偿资金:考核得分=[(上年同季度PM2.5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2.5平均浓度)×60%+(上年同季度PM10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PM10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S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SO2平均浓度)×15%+(上年同季度NO2平均浓度-本年考核季度NO2平均浓度)×10%]×稀释扩散调整系数。某设区的市补偿资金额度=考核得分×生态补偿资金系数。其中,污染物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20万元/(微克/立方米)。

办法要求,各设区的市获得的补偿资金,需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并由省财政厅、环保厅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大气环境质量同比恶化的市,由市级向省级赔偿。

我市将征生态补偿金

今年,我市将把空气质量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条件,市政府与各区市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空气指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市。最终以年度考核指标为依据,对于大气环境质量不能按期改善甚至恶化的区域,暂停审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新建项目,并征收一定数额的生态补偿金,以此加大政策监管力度,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此外,我市环保部门将进一步明确扬尘控制红线,设立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等社会公示制度,力争全年开工各类建筑工地和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控制达标率达到95%。同时,加强城区裸露土地的绿化整治力度,计恢复绿化420公顷。

相关新闻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新标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昨天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通知》。按照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相关工业企业外排废气污染物必须执行新标准限值要求。

通知称,省环保厅将根据新标准限值和《关于将第二类水污染物严重超标和空气严重污染纳入环境安全应急管理范围的规定(试行)》(鲁环发[2010]82号),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日均浓度和尘超标2倍(含)以上的污染源纳入超标即应急工作程序。通知要求各地市环保部门需严格按新标准依法行政,列出辖区内执行新标准的企业清单;认真清理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未批未验投产的涉及废气排放的建设项目;各级监测、监控部门要依据新排放限值及时更新废气监控限值,强化对运营公司的监督管理,严格监测数据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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